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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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字〔202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4日     


临沂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市重大项目建设,优化服务保障,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大项目是指:

(一)每年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组织筛选,报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文件下达的项目。

(二)根据市重大项目动态调整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筛选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以市发展改革部门文件下达的项目。

第三条 按照建设阶段,市重大项目分为建设项目和准备项目。

(一)建设项目为完成或基本完成审批手续,已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已开工或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可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包括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其中,新开工项目是申报年度内能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项目;续建项目是申报年度前已开工且申报年度继续建设的项目。

(二)准备项目是事关长远和全局,申报年度内不能确定开工,需要加快筹备工作、落实建设条件的项目,包括储备项目和谋划项目。

第四条 按照所属领域,市重大项目分为重点产业类、基础设施类、社会民生类。

(一)重点产业类,主要是代表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的稳增长促发展项目,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轻工纺织、高端木业、建筑建材、产业支撑平台等。

(二)基础设施类,主要是优化全市基础设施布局、结构、功能和系统集成,加速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的强基础、增功能、利长远项目,包括交通、能源、水利、物流、新型基础设施等。

(三)社会民生类,主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社会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推动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及碳减排的补短板强弱项项目,包括教育、卫生、康养、市政工程、乡村振兴、生态环保、新型城镇化建设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确定

第五条 申报市重大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行业规范等要求,有助于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

(二)项目在相关产业、领域中应具有较强的引领支撑带动作用。重点产业类项目侧重工艺技术国内外领先、打破国外技术垄断、填补我市产业链条断点和布局空白的项目,有助于打造高端不锈钢和先进特钢、高端工程装备等标志性产业的项目;基础设施类项目侧重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和以骨干通道、枢纽工程为主的传统基建项目;社会民生类项目侧重社会领域公共服务补短板,绿色低碳生态环保,增强人民生活福祉的项目。

(三)项目能够落地实施,技术条件成熟,不存在产业化重大不确定性。建设规模合理,与项目单位投资实力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扎实,能够依法合规如期开工建设并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准备项目具有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的合理预期。

往年度市重大建设项目,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的市重大项目清单,应按要求重新申报。连续结转超过3年仍未竣工的(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重大项目除外),经评估论证后不再纳入市重大项目清单。

(四)项目单位应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资金实力、技术能力、人才支撑;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在安全生产、企业经营、环境保护、社会信用等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五)项目涵盖各类投资主体,鼓励公平有序竞争,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滚动实施多梯次的市场化项目建设格局。

第六条 市重大项目实行按年度集中统一申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制定并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工作安排和相关要求。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梳理汇总审查本区域申报材料,对涉及财政支出和是否新增隐性债务、新增用地、污染排放等内容的,征求同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研究提出申报名单,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跨区域项目和市属单位项目向所属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审查申报材料,研究提出申报名单,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第七条 市重大项目申报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申报正式文件。

(二)项目单位情况。主要包括行业地位、市场占有情况、财务状况、研发团队和研发能力及成果等,其中境外投资者应注明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和资金来源情况。

(三)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项目选址、总投资及投资构成、投资计划、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周期、产品产能、技术优势、市场前景、建设条件和建设资金落实、安全生态环保、资源能源消耗、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行业进步和区域发展示范带动作用等。

(四)支持性文件或材料:

1.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环评、用地、规划、能评、安评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文件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2.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成熟性的有关材料,行业准入证明;

3.单位营业执照、银行信用等级、近两年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合同等;

4.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或法律文书。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从申报标准等方面,提出修改完善意见;根据项目申报材料,综合集中会商、部门意见、现场调研等情况,进行全面统筹研判,提出建议名单(非因自然灾害、上级重大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形,原则上不得新增或删减项目,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重新报请研究),报请市政府研究确定后,按程序公布实施。

第三章 项目管理推进

第九条 对列入清单的市重大项目,强化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各级各部门为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环境,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依法依规予以推进。

第十条 市重大项目实行动态监测,开工项目按照统计要求及时纳统,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对市重大项目手续办理、开工建设、形象进度、完成投资等情况进行跟踪调度,综合分析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各县区(开发区)、市直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原则,建立健全“一致性清单”、问题会商等机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推进中的难点堵点。对于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难以解决的,及时提请市级会商协调,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市重大项目实行动态调整,包括增补、调入和调出。

(一)增补。对前期工作扎实、条件成熟且符合申报要求的新项目,按程序增补为市重大项目。

(二)调入。市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对市重大准备项目进行评估,前期工作完成、依法合规开工的项目,及时调整为建设项目。

(三)调出。对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投资)政策调整、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投资主体意愿变更、外部条件存在刚性约束等原因难以继续推进实施的,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报送虚假数据、出现重大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组织调整退出。对入库超过3年,仍未依法合规开工建设并形成有效实物工作量的准备项目及时调整出库(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重大项目除外)。

(四)对已经竣工或已退出的市重大项目不再调度日常进展信息,各县区(开发区)、有关部门应本着“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原则,积极跟进服务。

第四章 项目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按照节约、集约原则,提高要素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各级要素保障部门强化要素安排和发展需求的精准匹配,在符合相关规划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全面加强用地、资金、污染物排放、水资源等要素资源对市重大项目的支持和保障。准备项目和建设项目享有同等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加强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市重大项目争取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等政策性资金。鼓励引导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和市场化产业投资基金按市场化原则投资符合要求的项目。加大市级产业引导基金支持力度,列入基金项目储备库予以推介。建立重大项目融资对接长效机制,积极搭建政金企合作平台,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持续用好融资项目清单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在利率优惠、额度保障、审批时限等方面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落实用地保障,各县区(开发区)应按照“有限用地保重点”的原则,统筹重大项目用地保障计划,在保障民生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上,优先用于重大项目建设,分期分批保障用地需求,对成熟度高、合法合规的项目应保尽保。同时,应加强项目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严把项目用地准入关口,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土地处置力度,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全力保障省重大项目用地,省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相关标准安排专项用地指标后,对当年生产性用地不足部分,由市县保障用地指标。市重大项目实行市县统筹保障用地政策,根据投资体量、综合效益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后,纳入全市重大项目用地储备库,按照《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安排用地计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让,省市重大项目出让年期最高不超过50年,县区(开发区)重大项目出让年期最高不超过40年。支持因项目建设需要,按照相关政策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供应方式支持市重大项目建设,其中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加层厂房、改造厂区、整理内部用地等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按规定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市重大项目中符合规定的科技创新工业项目按规定可享受地价优惠政策,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出让底价。

第十六条 落实污染物排放,严格落实“四上四压”要求,压减腾退的污染物总量指标优先用于市重大项目建设,由项目所在县区(开发区)予以保障,不足部分在满足本市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的条件下,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企业深挖自身减排潜力协调解决,或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获得。实行污染物消减量预支,市重大项目(“两高”项目除外)所需的污染物总量指标,可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者治理项目形成的污染物削减量中预支,污染物减排方案应当于新项目投产前全部完成。市重大项目中符合小微企业污染物总量指标豁免政策的,由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管理台账。市重大项目经省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建设期间享受应急管控豁免政策,对严格落实环保防治措施、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市重大项目纳入施工扬尘源应急豁免清单,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允许正常施工建设。

第十七条 统筹做好供气、供电、供水、供热、通信、交通运输、安全等保障工作。市重大项目选址应落实水资源保障,在取水许可办理过程中,组织开展主动服务、提前介入,压缩项目审查、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应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一次办好”要求,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建设项目开工、租赁土地工业项目审批等“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便利度。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创新服务方式,加快流程再造,采取靠前辅导、帮办代办、容缺受理、集成办理、并联审批、免申即享等措施,建立健全“绿色通道”,构建形成从“主体登记、项目立项、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到竣工验收”全链条服务体系。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市重大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重点保障、联动推进的原则。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重大项目组织遴选、综合协调、动态调整、调度分析、服务推进的牵头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难点堵点问题,对组织管理、工程进度等工作不力问题进行督导督办,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市级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认真落实“一次办好”要求,建立健全绿色通道,积极服务和保障市重大项目落地的合理需求,做好行业指导、政策落实、要素支持、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是市重大项目申报和日常监管的直接责任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牵头做好本区域项目的谋划储备、组织申报和管理推进工作,并对项目申报材料、推进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加强风险防范,组织协调项目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主动服务保障项目落地推进。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等承担全面责任。应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资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以及安全、环保、节能等各项要求,依法依规履行各项报建手续,按照下达的规模、内容、工期科学组织项目实施。按市重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项目信息和进展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督导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6日。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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