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审管协同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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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营市审管协同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2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审管协同联动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审管协同联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同联动,健全完善行政审批与监管无缝衔接的运行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东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行政审批与监管分离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与监管部门协同联动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是指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政府工作部门。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审管分离后,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四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与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同联动。

第二章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职责

第五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服务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期限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第六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主动公开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对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方式及标准、办理流程、办结时限等信息。

第七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与监管部门协商,并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三章 监管部门职责

第八条 监管部门应当在被许可人获得行政审批决定后,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管,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第九条 监管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优化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质效。

第十条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上下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视情协调组织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行政审批业务培训、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四章 审批与监管协同联动

第十一条 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会商机制。

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中的重大任务和疑难问题,以及行政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与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共同研究解决。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监管部门业务沟通可采取函询方式,对存在疑问的行业规划、政策、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标准及行政审批决定事项等进行沟通互询,受询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互动事项清单机制。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协同制定互动事项清单,明确互动事项名称、推送信息内容、推送与接收责任人等信息,并实行动态调整。
对直接取消行政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由监管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对委托实施审批的事项,根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情况明确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履行委托手续或其他文书。

第十三条 建立信息互通共享和双向反馈机制。

实行推送认领工作制度,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将行政审批信息实时推送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即时接收,并启动监管程序;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范围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反馈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重新推送。

监管部门应当将可能对行政审批产生影响的行业管理、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同步推送至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即时接收,依法作出处理,并于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监管部门。

通过审管互动平台无法推送的,应当通过书面公函、案卷移送、联席会商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建立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与监管部门业务协同机制。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与监管部门协商明确需要共享的第三方评估机构、鉴定机构、行业领域专家等资源,以及需要协助开展的专业要求高、程序复杂的技术审查、检验检测、评审踏勘、听证等工作;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共享有关资源,协助做好行政审批服务相关工作,并根据职责提出明确意见。

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需要依法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函告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对有关事实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同时推送至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被许可人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函告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建立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理配合机制。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按照相关规定需要通过在线核查、函告、数据共享等方式对承诺内容进行核查的,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实施;需要对承诺内容进行专门实地核查的,除有明确规定或者双方协商确定的外,由监管部门实施,在规定的核查时间内开展现场核查,核查结果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审管互动平台推送至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在实地核查中,监管部门发现承诺不实或者未履行承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及时函告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监管部门。

第五章 责任监督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过程和审批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监管部门未尽告知义务的,对行政审批结果承担相关责任。

监管部门对本部门开展的监管行为、过程和监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未尽告知义务的,对监管结果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与监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实施,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行社会监督,了解有关信息,提出意见建议,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2019年6月5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东政办字〔2019〕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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