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城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7:16
收藏
详情

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城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发〔2025〕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和省市驻武有关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武城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城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合理、运作规范、监督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系,确保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国债资金、专项债券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投资项目。

第三条  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对工程项目实施负总责。

县发改局负责权限内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库建设。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由发改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或核定。

县住建局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市政工程建设、管理,项目建设领域的综合行政处理处罚。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公共交通以及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重点工程规划、建设监管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和结算的审核以及决算的批复;审定最高投标限价;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确保依法采购;负责对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武城分局负责项目建设事前、事中、事后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业务监管。

县应急局负责项目的安评及相关业务监管。

县水利局负责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评价及相关业务的监管,负责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决算以及有关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审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手续审查审批的监督管理,负责规划管理。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办理县级部门划入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地、平台、服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做好相关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决策管理

 

第五条  拟建单位每年10月份向县发改局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建议书,县发改局按程序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后,拟建单位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进行规划设计、论证和初步概算,对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引入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机制,并将专家论证、公众参与、评估意见报县政府,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六条  对已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执行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计划编制部门申报,由计划编制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当年新增的重大工程、应急项目或纳入考核范围的建设项目等,可根据文件精神,报县政府同意后,直接增补列入年度计划。

第七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发改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  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按照“谁出资、谁审批”的原则,由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同级发改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由发改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或核定。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九条  经县政府同意实施的项目,由其确定的建设单位负责编制项目概算、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

 

第三章 实施准备

 

第十条  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概算实施地质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工程预算。工程预算不得超出批准的概算,否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负责委托造价咨询机构依据相关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并报县财政局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县财政局完成最高投标限价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程序,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投资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要求,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组织采购活动;达到武城县政府集中采购标准以上且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组织实施;武城县政府集中采购标准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自行采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中标人依据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并报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依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批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施工报建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后,由建设单位向县政府提出申请,根据县政府的安排组织县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住建局、属地镇街等相关部门现场放线。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和施工现场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杜绝出现施工、监理资质挂靠、项目转包等违法行为。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五方责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违规挂靠、借用资质的单位及个人根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要依法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合同等文件进行工作,对项目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安全进行全面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

工程需要变更的,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变更意向书》,变更金额较大或者较复杂的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现场各方签署《工程变更论证及现场勘查意见表》附经审核后的《工程变更费用估算表》。涉及结构调整的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纸,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变更图纸提交《工程变更费用估算表》。工程变更基础资料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批,审批程序完成后签署《工程变更单》并将相关资料及时报县财政局备案。(见附件1、2、3、4)

第二十条  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和工程造价。

工程变更需按照“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进行,工程变更的审批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未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不得进行项目变更,不得肢解工程变更内容故意压低变更金额逃避审批,对因此而支付的工程款由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解决。(见附件5)

1.工程变更额累计不超过合同中的暂列金额的,由建设单位完善手续后进行实施。

2.工程变更额累计超过合同中的暂列金额,但不超过合同造价10%的,由建设单位报分管项目的县领导批准后,再由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项目预算。

3.工程变更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造价的10%,如遇特殊情况超过合同造价10%的,建设单位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并作出合理的变更原因说明,然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批通过后再由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项目预算。

4.在建工程追加的工程及项目变更增加的建设内容工程量较大超过合同造价10%,应按照新增工程处理,达到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标准的,完成上述审批程序后,要履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  因勘察、设计、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及审核单位、施工单位工作失职造成的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变更的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追责。

第二十二条  工程资金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依照《武城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批表》的审批流程提报相关职能部门逐一审核签字确认,按程序报批。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变更事项,提出资金支付渠道,由县财政局或出资单位按规定拨款。在工程未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审结前,拨款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额的80%,余款须在完成结算审计后办理。工程前期费用(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前期工程费用)经县财政局(出资单位)审核后,由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支付。(见附件6、7)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要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审计局对建设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验收移交

 

第二十四条  工程完工并且监理单位预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同时通知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单位进行联合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绿化项目养护期满后2个月内)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监理单位应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30天内完成初步审核并报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竣工总结算资料后30天内完成审核,并及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建设单位要在项目竣工后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县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审计局根据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进行评审和审计。县审计局根据县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审计部门计划外项目工程结算由县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工程资料,3个月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归类入档。

第二十八条  涉及土地复核、规划认可的,由建设单位申请依法办理。涉及工程质量、环境保护、消防、水土保持、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等专项验收的,由建设单位申请依法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县财政局报送竣工财务决算资料,依法办理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负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项目质量负主体责任,对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整改;违规违纪的,追究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鼓励县属国有企业充分发挥资本、技术和管理优势,积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代建、运营及存量资产盘活等工作。采用上述方式由县属国有企业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1.工程变更单

          2.工程变更意向书仅供参考

          3.工程变更论证及现场勘查意见表(仅供参考)

          4.工程变更费用估算表(仅供参考)

          5.工程变更审批表

          6.武城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批表(进度款申请)

          7.武城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批表(工程决算完成后)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