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CR-2025-0020002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枣庄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
交易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25〕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枣庄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枣庄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
第一条 为了优化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推进污染物减排工作,规范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遵循积极稳妥、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开透明的原则,打造规范高效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挥发性有机物和颗粒物。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
第五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根据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污染物排污权储备和交易管理工作。
第六条 排污单位有偿获得的排污权,具有使用、转让等权利。排污单位无偿获得的排污权,在缴纳有偿使用费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七条 通过交易获取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法定污染治理责任和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等其他法定义务。
第八条 排污权核定是指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排污指标进行确认的行为,包括初始排污权核定、新增排污权核定、可交易排污权核定。
第九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由市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成本、生态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拟定,并按照程序报省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复。
第十条 排污权交易主体包括出让方和受让方。
排污权出让方是指拥有富余排污权可供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或者拥有储备排污权的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
排污权受让方是指因实施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因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等其他情形需要获取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以及需要回购排污权的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排污权有偿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枣庄市排污权政府出让基准价。相关基准价按照省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通过下列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将形成的富余排污权有偿出让:
(一)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二)关停、破产或者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出让的情形。
第十三条 持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完成排污权交易后,应当按照程序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副本应当载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信息。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储备,是指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通过回购、无偿收回等形式,将排污权纳入政府储备的行为。
第十五条 排污权储备主要来源包括:
(一)回购排污单位有偿取得的富余排污权;
(二)收回关停、破产或者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排污单位无偿取得的排污权;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的排污权用于统筹安排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污权配置,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排污单位缴纳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以及通过排污权交易出让储备排污权获得的收入。
第十八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回购排污单位的排污权相关工作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十九条 市、区(市)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的指导和监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排污单位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存在虚报、瞒报、谎报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28日。本办法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