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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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

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财工〔2025〕19号

 

各区县财政局,高新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财政局,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监管机构:

为规范市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淄博市市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淄博市民政府有资产监督管理

                                    2025年12月15日

 

淄博市市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工业转型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预算执行刚性约束统筹做好重点支出保障的通知》(鲁政字〔2023〕25号)、《山东省财政厅 中共山东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等5部门关于印发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转型发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促进全市工业转型升级、能源清洁高效利用以及国企改革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与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以下简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工业转型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开展重大项目评估论证,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工业转型发展资金项目管理、预算编制、具体执行和全过程绩效管理,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负责。

各区县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足额拨付下达地方的工业转型发展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工业转型发展资金主要采用无偿奖补、股权投资、贷款贴息、保险补偿等方式,围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高质量发展,聚焦工业转型发展重点领域和工作任务,重点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耗能行业产业结构调整。主要包括钢铁、地炼、焦化、化肥等高耗能行业压减过剩产能和实施产能转移,推动工业资源回收利用和循环化改造等。

(二)高水平技术改造。主要包括工业企业高水平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财政股权投资,支持实施制造业标志性产业链提升,推动企业集约集群集聚化发展,开展工业领域品牌宣传推广,推动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等。

(三)产业发展奖补。主要包括人工智能、集成电路、高端软件、元宇宙、未来网络、人形机器人等产业高质量发展,因地制宜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引育,加快创新产品推广应用,推动专精特新等高成长性企业高质量发展等。

(四)数字化转型提升。主要包括5G、工业互联网等产业发展,工业企业实施智改数转网联,引导区县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等。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六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市级预算编制工作要求,提前做好项目论证、评估和分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绩效目标设定等基础性工作,研究提出工业转型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做到应编尽编。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人大审议批准。

第七条  预算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预算项目库建设,提前研究谋划,实施常态化储备,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八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先谋事后排钱”理念,按照“轻重缓急、分类保障”的原则,优先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部署项目落实。要强化预算项目分类管理和统筹保障,切实提高预算安排合理性和资金使用效益。对据实结算类项目,一般采取在后一年度或周期安排预算;对跨年度实施、具有建设任务类项目,原则上采取分年度、分批次安排预算;不得制定资金规模不确定、无上限控制的敞口政策。

第九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及预算评审机制。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工业转型发展资金安排500万以上的新增重大政策和到期延续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重点对政策和项目预算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论证评估。

市财政局根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入库和安排预算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绩效目标”原则,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绩效目标编报机制。在编制专项资金任务清单时同步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绩效目标,并进行审核。重点依据部门职责,结合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合理确定工业转型发展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确保可量化、可评估,并将其作为预算申请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

第十一条 工业转型发展资金一般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管理方式。

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国家及我市支持工业转型发展的有关政策、具体支出事项所涉及的工作量(如投资额、职工安置人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财力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科学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区县应及时制订资金分配方案并拨付资金,并对项目安排实施、预算执行进度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效性负责。

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遴选项目,确保项目合理安排。区县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将资金下达至具体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市级预算经市人大审议批准后,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所管理的工业转型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年度资金分配方案,确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不留“硬缺口”。

第十三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强化预算执行约束,严格预算支出管理,规范预算调整和调剂程序。除应急救灾等支出外,年度执行中不制定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确需制定新增支出政策的通过优化既有预算结构解决,并同步提出政策依据、测算标准、绩效目标、既有预算调整方案等。

第十四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领域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财政支持政策,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实施,明确资金支持重点、项目申报条件、组织实施程序等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区县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进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效果承担直接主体责任。县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其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并逐级上报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采用竞争答辩、专家评审、综合评价等方式,遴选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

第十六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初步同意后,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将负责管理的资金分配方案及项目安排情况提交本单位党组(党委)会议集体研究。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在法定时限内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或提出绩效目标编制要求。市财政局合规性审核主要是对程序合法性、政策合规性、资金分配合理性及绩效目标规范性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资金拨付后的项目监管,对项目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项目不达标、验收不通过或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视情采取调减预算、暂停拨款、收回资金等方式,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抓好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工业转型发展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同步下达项目实施计划等。

第十九条 除国家和省确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工业转型发展资金不得要求区县配套,区县也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条 工业转型发展资金预算一经确定,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尽快组织实施,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工业转型发展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财务管理等相关规定使用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二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要重点选择支出进度缓慢、管理基础薄弱的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并不断强化对重大政策、项目的重点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开展重点监控,对发现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暂缓、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

第二十三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工业转型发展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支出事项和管理需要,牵头制定具体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纳入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政策任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工〔2022〕2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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