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港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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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DR-2025-0020001


东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港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字〔2025〕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空港经济开发区管委,区直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市属驻东港各单位:

《东港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东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港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效,实现预期目标,依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改并继续执行〈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法字〔2024〕19号)、《日照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修改〈日照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日农建字〔2025〕1号)、《日照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日照市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办法(试行)〉的通知》(日农建字〔2024〕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和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等类型的项目。

第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的主要任务是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主要面向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 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扶持对象以农民为受益主体,包括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和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五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统一规划 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六条 农田建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职责,分级管理;

(二)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三)集中连片,规模建设;

(四)突出重点,注重效益;

(五)政府主导,多元参与。

第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一般包括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和修订区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开展项目储备工作,负责项目申报、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监督项目法人开展招投标等工作,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区级自验,开展日常监管,指导竣工项目运行管护;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协助区农业农村局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立项、中央预算内项目申报指导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工程投资评审、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水利局负责高效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和智慧灌溉农业建设等工程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工程的投标、合同履行、工程建设、工程造价控制、投资绩效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按规定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共享“三区三线”成果,与区农业农村局共同办理核定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等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规划前期调查、规划、建设、监理、建成移交以及田间工程的协调推进工作。

第二章 项目规划、储备管理

第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在平原地区、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地区以及粮食产量高和增产潜力大地区开展建设,可不局限于永久基本农田。

第十条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有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书由项目申报单位提报,并对申报书的真实性负责。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和实地考察合格,存入区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所需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筹措、效益分析等。

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符合农田建设规划;

(二)项目选址、区域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科学合理;

(三)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当地群众积极支持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

(四)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建设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

(五)具备立项后及时组织实施的条件。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农田水利工程,耕地质量保护提升涉及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等措施,田间道路建设,输变电线路及配套设施,农田防护林建设,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国家和省、市、区规定的其他建设内容。

新建项目优先开展田块整治、田间灌排体系、田间道路和电力设施配套等基础建设;改造提升项目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补齐田间设施短板弱项。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当地农田建设规划,有明 确的区域范围,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 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或生态环境;需征得项目区域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编制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在实地测绘和勘察,确定拐点坐标的基础上编制,并达到相应设计深度。

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总体报告(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及规模、项目区概况、工程布局、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实施、运行管护、综合效益评价、保障措施),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项目区现状图、规划布局图、工程设计图、预算书)等内容。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应当广泛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并吸纳合理意见。

第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提报项目图纸和清单预算,书面告知区财政局启动项目投资评审工作。区财政局出具招标控制价、招标工程量清单和评审报告时,需征询区农业农村局意见,并将评审结果书面告知区农业农村局。项目法人根据评审结果,进行公开招标。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原则上项目法人单位为各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负总责。农田建设项目应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和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区域内村民代表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确保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项目设计文件。

第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资质以及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有违规出借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

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任务、建设标准、工程质量、耕地质量、进度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招标条件、划分标段和评标办法,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与质量有关的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具体要求。

第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业务应当签订合同。合同文件应当有相应质量条款,将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阶段、相关工序,确保质量可控。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应承担单位不得转包(让)或分包任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任务。

第二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项目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监理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按约定期限如实向项目法人及区农业农村局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的积极性。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的宜机化整理。农田建设项目可采取“先建后补”“代建制”管理方式。鼓励新型经营主体类项目施行“先建后补”管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承担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要严格按照批复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和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建设内容、单项工程设计、建设资金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依据《山东省农田建设管理办法》和《东港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报批,不得减少上级下达的建设任务、降低建设标准和延迟竣工时间。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完成区级自验,验收合格一个月内向市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实施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及调整批复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完成项目竣工图绘制。

(二)项目工程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三)各单项工程已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四方验收并合格。

(四)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已完成项目有关材料的分类立卷工作。

(五)已完成项目区级验收。

第二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六章 项目资产移交

第二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在30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及时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会同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建设项目资产台账移交和项目管护责任落实合同签订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管理服务组织或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管护责任落实到管护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移交资产的范围:

(一)灌排工程设施,主要包括塘堰、小型拦河坝、农用井、小型蓄水设施、泵站;灌排沟渠及配套建筑物;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

(二)道路工程设施,主要包括机耕路、生产路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等。

(三)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设施,主要包括农田防护林,岸坡防护、沟道治理、坡面防护工程。

(四)输配电工程设施,主要包括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的输电线路、变压器和配套设施。

(五)科技推广措施形成的工程设施,主要包括智能灌溉管理设施等农田智能化、信息化设施。

(六)其他农田建设形成应当移交的工程设施。

第二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接收的资产移交项目工程设施所在村,明确项目资产归村集体所有。项目工程设施属两个以上村共用的,由所在镇街按照工程设施位置划分权属,确定资产接收村,或列入镇街资产由镇街负责管理。

镇街道、村居要建立接收项目清单并纳入农村集体资产账内管理,确保设施正常使用,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十条 新型经营主体(种植大户、合作社、企业等)参与农田建设形成的项目资产,按照投资比例确定项目资产归属,分别将资产移交镇街道、村居和新型经营主体,工程设施由参与建设的新型经营主体使用和管护。

第三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局、镇街道、村居依据农田建设项目资产台账和分类工程设施明细,实地核实移交工程设施,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镇街道要签订《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与管护责任书》,移交农田建设项目资产台账和分类工程设施明细、各类设施设备技术资料、工程竣工图、工程验收资料(可为签字盖章复印件)等,并明确管护内容和责任。

第三十三条 镇街道、村居要签订《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与管护责任书》,明确移交内容,落实运行管护主体,明确运行管护责任。镇街道、村居的资产移交可与区、镇街道资产移交同日进行,分别进行的要在区、镇街道资产移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七章 项目建后管护

第三十四条 农田建设工程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开展工程建后管护。各镇街道应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和受益范围等,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多元化管护模式。具体可采取以下模式:

(一)专业服务队管护模式。以镇街道为单元成立专业服务队,负责工程的管理和维修。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护模式。鼓励引导项目区群众自愿成立种植合作社、水利合作社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对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的工程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提升改造。

(三)行业管护模式。对电力设施等工程,可采取由行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相关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四)其他管护模式。其他适宜本地的管护模式。

第三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经费主要来源包括:

(一)区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和工程管护需要,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资金。

(二)在地方建设资金中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1.5%的比例提取管护资金。

(三)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等筹集的资金。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和受益村民委员会从集体经济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的资金。

(五)受益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六)受益农户缴纳的水电费及维修养护资金。

(七)统筹用于农村基础设施管护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三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管理使用,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定期公示,自觉接受审计及群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通过全国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平台实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电子化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项目档案保存期限应不低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

第三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要在占用获批一年内,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占用高标准农田的单位或个人,按实际占用高标准农田面积和占用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亩均投资标准,履行补充高标准农田义务。

高标准农田建设所形成的资产补偿金,专门用于补充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或相违背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农田建设项目参照《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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