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阳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属以上驻宁各单位:
《宁阳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阳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集体“三资”管理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包括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财产。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有依法保护、经营、管理集体“三资”的权利和义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街园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和监督,应加强“三资”管理队伍建设,配备与集体财产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委托代理服务制。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农村集体“三资”由镇街园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代理中心)代理。有条件的镇街园区可以委托有代理记账资质的第三方代理机构记账。
实施委托代理时,必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委托代理服务协议,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由村民委员会签订委托协议。
第七条 镇街园区“三资”代理中心原则上每10个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1名代理会计人员,业务量大的应适当增加人员。会计人员离岗时应当做好工作交接,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八条 “三资”代理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镇街园区“三资”代理中心应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对村级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核算,实行电算化管理,每月的15日前根据村级提供的上月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审核及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管理会计档案等。
“三资”代理中心应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记账凭证上各要素应填写齐全。
(二)规范使用农村“三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操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资产资源、债权债务及经济合同台账,并及时录入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三)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提高其“三资”管理水平。
(四)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集体财务预算方案,监督预算执行情况,代理编制年终财务决算。
(五)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真实、规范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公开资料,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三资”及财务公开工作。
(六)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出租、发包、招投标和结算兑现等工作。
(七)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记账凭证、资金使用申请单、经济合同、招投标文书、验收资料、照片等进行分类整理、妥善保管。
(八)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报账员(村会计)岗位。村会计应报镇街园区农村经营管理服务部门备案,以接受培训、监督和考核。
村会计人员可以由具备财会知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担任,也可以单独聘任。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或兼任村会计。
村会计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应尽量保持稳定,不宜随意更换。村会计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做好人员交接,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居)党组织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本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制度;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与镇街园区“三资”代理中心签订代理服务协议,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三)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做好预算执行;
(四)监督、检查经营者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合同签订及履行等;
(五)定期公开集体“三资”使用、经营状况,每月公开财务收支,随时公开集体“三资”重大事项;
(六)定期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报告集体“三资”管理情况;
(七)每年进行一次资产清查;
(八)建立村集体资产资源、债权债务及经济合同台账,按月及时向“三资”代理中心报送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当月无经济活动发生的,实行零报账;
(九)及时处理“三资”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收入,包括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发包、出租、投资、处置、提供劳务等取得的资金;获得的政府给予的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的补助资金以及贷款贴息等经营性补助资金;存款利息;征地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的“一事一议”资金;其他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金等。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可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因借贷款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因土地补偿费开立专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存款账户。
村集体银行账户纳入镇街园区“三资”代理中心监管,实行“双U盾”或“银农直联”管理。“双U盾”,即村会计与代理中心会计人员配备不同权限的U盾,分开保管,电子支付行为必须由两人共同操作才能完成。“银农直联”,即村集体资金支付通过“银农直联”系统转账结算,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系统与银行系统直接对接,并在“三资”财务系统中自动登记账务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村集体资金转存其他组织或个人账户。
逐步取消备用金,确需现金支付的由单位结算卡或村务卡支付。
第十三条 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资金应于2个工作日内足额存入村集体银行账户,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不得坐收坐支或擅自抵顶债务,不得虚假列支,杜绝白条抵库。
第十四条 村集体收款实行“非现金”管理。零星收款由交款人通过扫描村“综合收单二维码”直接存入村银行账户,大额收款由村会计提供村银行账号,由交款人直接转入银行账户,根据交款凭条和到账信息,由村会计开具收入票据。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公益支出、其他支出、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等。
第十六条 实行月结承诺制度。本村所有参与村务工作人员每月对村集体所有支出事项作出真实性、完整性承诺,按月结算、及时入账,对村集体所有收入事项作出应收尽收承诺。暂不能处理的账目作出3个月内办理清账承诺,月结承诺以外的村级收支事项不再记入村级账目,支出事项由经办人负责。收入事项按私设小金库或侵占挪用集体资金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处理。
各村签订的财务月结承诺书在入账时,要附在当月第一号记账凭证前。
第十七条 严格开支审批制度。村集体使用资金实行先批后支,由村会计填写资金使用审批单,经村负责人签字后报镇街园区审批实施,报批金额由镇街园区自主确定。
第十八条 严格会签审批制度。村级所有支出事项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事由,经手人签字,并由村党组织书记、理事长(村委会主任)签字同意、监事会审核签字盖章、“三资”代理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重大开支事项须先履行审批手续,大额开支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核通过,并报镇街园区农村经营管理服务部门履行审核监督程序后方可开支。
第十九条 严格非生产性开支。
(一)规范村干部补贴报酬。村干部津贴补贴以及其他职务消费的支出必须有当地政府的文件依据,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
(二)规范交通差旅费。村干部在本镇街园区辖区内开会及为村集体办事,不得报销来往的交通费。外出差旅费标准参照乡镇机关干部出差标准并严格执行。除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确需租车外,村干部不得擅自租用车辆。
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成员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须事先报镇街园区批准后方可外出。学习考察相关费用、会议决议,连同镇街园区报批手续报镇街园区“三资”代理中心入账。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标准报销。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旅游。
(三)实行村级“零招待”,取消村级招待费。严禁用集体资金报销烟酒等费用;严禁用集体资金报销送礼、土特产等不符合党风廉政建设的费用;严禁用集体资金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严禁各村之间及村内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相互宴请、赠送礼品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
(四)严禁捐助赞助。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捐赠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村级组织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
(五)控制办公费用支出。村级报销办公用品、文印费、办公设备设施维修等支出,需附明细清单。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和变相补贴的方式为个人购买通讯工具和报销电话费。
(六)规范福利性支出。村级福利性支出应做到“量入为出、量力而行”。集体福利或成员分红不应随意扩大开支范围,一些应由成员负担的费用(如垫付的各类商业保险等)原则上由成员承担。
(七)严控村容村貌环境卫生整治支出。规范村内环境卫生与村容村貌整治、绿化美化、小型公共基础设施等建设与维护、突发事件等用工管理,包括人工费和机械费。领取固定报酬的村“两委”干部和村聘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领取劳务用工费。
(八)其他非生产性开支按规定据实列支。
第二十条 加强票据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部单位或个人、内部成员之间的往来款项,无法取得发票或非税票据的,按规定使用省农业农村厅监制的“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票据”。全面推行电子票据管理。
“三资”代理中心应设立登记簿,做好票据领用、核销登记工作,实行验旧换新制度。票据必须连号整本有序使用,因书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票据要全份(一式三联)保存,并应注明“作废”字样。未使用(三联齐全)的票据存根应剪角作废。
第四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开展村级债权债务调查。每年度要对村级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对已形成的账外债权债务及时纳入账内管理,建立健全债权债务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全面清收债权。村集体应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全面清收债权。对暂时无力偿还的,订立还款计划,分期偿还;对特殊困难农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后予以减免或缓交;对于欠款人(单位)已经消亡,无资产用于还债且无其他义务承担人的,依法核销;村集体与农户互为债权人的,积极引导协商,进行债权债务相互抵冲。
第二十三条 严控新增债务。举债属村集体重大事项,村集体债务规模应当与村集体经济发展及财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量力而行、风险可控、有利发展”的总要求。实行举债审批制度,坚持“谁举债、谁偿还”“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把好举债关口。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因发展集体经济需要确需举债,须参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如实填报“举债申请表”报“三资”代理中心审核,经镇街园区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举债,并将举债资金及时存入村银行账户,按程序申请使用,严禁坐收坐支。
第二十五条 严守举债底线。原则上禁止非生产经营性举债。村集体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不得举债发放福利和分红,不得举债支付村干部报酬及解决办公经费,不得借高利贷,不得以村集体名义对外提供抵押担保,不得违规出借村集体资金,不得将集体资金用于购买股票或从事期货、外汇等高风险金融投资或交易。
第二十六条 实行债务动态管理和监控预警制度。原则上对村集体负债额500万元以上、负债率70%以上的村集体设置警戒线,对临近警戒线的村(居),及时予以预警。各镇街园区可结合本镇街园区村集体经济发展情况和偿还能力,对村集体负债设置警戒线,对超过警戒线的,实施重点监控。
第二十七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认真分析债务成因和实际情况,通过清收债权、盘活资产、开发资源、规范账务处理等有效措施积极化解债务。
第五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应建立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对已出让或报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资产资源台账。“三资”代理中心应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资产资源类别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台账,及时登记增减变动情况,并将资产资源状况及承包合同纳入宁阳县农村“三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村集体有权决定其资产、资源的经营方式,除家庭承包土地以外的资产、资源,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对外发包、出租、转让、入股等方式经营。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出租、转让、入股方案,应事先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求意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三资”代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发包、出租、转让、入股及拍卖前,原则上需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评估结果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布,并报“三资”代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资产、资源实行发包、出租、转让经营的,应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执行,合理确定价格、期限,签订规范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等重要事项应先经法律顾问审查。违反规定,私自签订合同、口头协议、阴阳合同或履约不力造成村集体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货币资金、实物等方式对外投资,投资项目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三资”代理中心备案。变更或收回对外投资时,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固定资产及财产物资的购建、转让、变卖、核销等,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条件及其价格,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签字,报“三资”代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应先编制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和总投资概算,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讨论通过后,报“三资”代理中心审核备案。
三资”代理中心应严把工程款项的支付关,根据工程合同、工程决算书、竣工验收报告、评审材料和施工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等按进度进行资金支付。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资源进行流转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源的名称、位置、数量、用途、条件及其价格,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签字,报“三资”代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购建、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当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原则上集体所有的产权流转交易标的额5万元以上、采购服务5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建设20万元以上、资源面积10亩以上、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50亩以上,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必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按照规定程序交易。
低于以上标准的,由镇街园区组织招投标,通过绿色通道流程交易,但不得为走绿色通道故意拆分流转交易项目。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权属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村集体资产、资源权属争议解决期间,争议双方不得改变集体资产、资源的现状。
第六章 经济合同管理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经济合同台账,纳入宁阳县农村“三资”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对合同实行动态管理。镇街园区农村经营管理服务部门负责经济合同的签订、监督检查、审核备案及管理,健全合同档案,做到专柜存放,专人保管。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所有资产、资源的购建、发包、出租、转让、入股,工程项目建设等经济事项,应当签订书面经济合同,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三资”代理中心备案。
村集体负责人为经济合同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村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公示、租金收缴、档案及信息化管理等。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拟定的经济合同,报镇街园区农村经营管理服务部门审核通过并加盖经济合同审核专用章,赋予村经济合同编码,并将宁阳县农村“三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生成的二维码贴在合同首页。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合同期限要符合法律规定。农村家庭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承包期不得超过本轮承包期限的剩余年限;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地)的治理等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期最长不超过50年。机动地的发包最长不得超过3年。村集体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济合同不得约定承包费(租赁费)一次性全部收缴,原则上一年一收,每期收缴最长不能超过当届任期年限。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对各类租赁、发包、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收入按时收缴,提高合同履约率。对拒不缴纳承包(租赁)合同款的,应借助法律手段进行催收,避免村集体利益遭受损失。
第七章 资产清查
第四十五条 镇街园区农村经营管理服务部门应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要求,定期组织村集体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村集体也可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自行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第四十六条 按照下列程序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一)成立工作专班。成立由村(居)党组织书记任组长的资产清查工作专班,镇街园区可以提级清查薄弱村。
(二)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清查工作程序、工作步骤、工作目标和任务,确定清查的范围和内容、清查工作方式和方法、专班人员职责分工等。清查工作方案报镇街园区审核备案。
(三)清查核实资产。以村集体会计账簿资料为依据,采取账内账外、实地盘点书面函证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体“三资”和各类经济合同进行全面梳理排查。清查结果经工作专班审核后,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进行确认,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公示。
(四)依法整改。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分门别类逐一整改。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及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四十七条 规范“三资”清查方法:
(一)对资金的清理,要清查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
(二)对资产的清理,要全面查清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使用情况,对盘盈(盘亏)资产要查明原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也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范围。
(三)对资源的清理,应采取实地勘测丈量的方式,查明实际数量及其权属。清查要与土地、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
(四)对债权债务的清理,应核对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应付款项,根据应收应付账面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外部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人及债务人、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和审批人等,并以双方记账凭证金额一致为准。
(五)对经济合同的清理,重点对经济合同订立程序的合法性、承租(建设)方资质的有效性、经济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合同标的数量和质量的准确性、价款或者报酬的合理性、履行期限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的明确性等进行审查。
第八章 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第四十八条 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的下列事项,应由村党组织提议、党组织与理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一)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二)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入股等处置行为,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建、变卖和报废处理;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
(四)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
(五)农村集体债权债务的核销;
(六)利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抵押贷款;
(七)其他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二)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三)检查、审核财务账目以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四)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落实情况、村务公开情况、民主理财情况等进行监督;
(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及审计工作。
第五十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应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要求进行公开。日常性财务收支每月公开一次,重大事项随时公开。每月15日为全县统一财务公开日。“三资”代理中心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财务公开前,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财务公开资料经“三资”代理中心代理会计、村集体负责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负责人和村会计签字后公开。
第五十一条 财务公开通过线上和线下进行同步公开。线上通过宁阳县数字农经“一网通办”服务平台公开,线下通过财务公开栏进行公开。财务公开要留存影像资料,并由“三资”代理中心备案。
第五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集体“三资”管理情况进行咨询,查阅、复制村集体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对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质疑,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委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进行核实,也可以直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询问,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5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五十三条 镇街园区应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健全财务核算和信息反馈机制。检查内容包括资金的收支情况、资产资源的数量、空间位置、处置、保值增值及收益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止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九章 审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检查,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日常抽查审计,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开。
第五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镇级农村经营管理服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县乡两级应内设专门审计科室,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内审业务指导。
第五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每年度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情况进行审计,根据上级部署安排对财务收支、经济合同、债权债务情况等专项内容进行审计。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可采取乡镇审计和县级集中审计相结合、自主审计和委托第三方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
(二)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收益(利润)分配情况;
(六)承包费及公积公益金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
(七)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
(八)村干部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
(九)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
(十)镇街园区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五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预决算、收益分配等日常审计由镇街园区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人员应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实施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
第五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统一使用《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文书格式文本》。
第六十条 对审计机构依法依规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三资”代理中心应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档案室,建立档案查阅登记簿。档案室应做好防火、防盗、防蛀、防潮工作,做到存放有序,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六十二条 “三资”代理中心应将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协议、移交清册、登记簿等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资料,进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定期备份制度,有效防范意外事故、人为破坏等造成数据丢失。
第六十三条 “三资”代理中心应对重要的原始凭证,以及各种需要随时查阅和退回的单据,另编目录,单独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第六十四条 “三资”代理中心应对村级所有会计资料连续保存5年以上。5年以上的会计资料可移交到村级保管,但要确保会计资料转移至村后保存完好。
“三资”代理中心与村会计资料交接要有详细记录。
第六十五条 “三资”代理中心应设置“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详细登记调阅日期,调阅人、调阅事由、归还日期等。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镇街园区主要领导批准,并应限期归还。一般不允许影印复制会计档案,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的,须经镇街园区主要领导批准,并在“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上登记。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并督促做好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由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按照法定的职责,责令立即纠正,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其中发现的违纪违规线索或失职渎职行为,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作出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益,虚列支出使用、违规出借集体资金,或者以借款、垫资、合作经营等名义长期拖欠或者变相占用集体资金;
(二)在集体资产清查中瞒报、漏报,低价处置、无偿占用或者通过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占用村集体房屋、设施设备等集体资产,或者以集体资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或者擅自截留、扣缴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违规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侵占、挪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费用;
(六)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七)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审计和监督检查;
(八)违法违规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或者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工作中监督不力,对违法违规行为放任不管;
(九)其他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擅权妄为、谋取私利行为。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镇街园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 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宁阳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6〕3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