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商务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东营市储备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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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商务局等3部门

关于印发《东营市储备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商务字〔2025〕4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抓好东营市储备肉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东营市储备肉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

 

                                

东营市商务局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东营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28日

 

 

东营市储备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东营市储备肉管理工作,确保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储备肉管理工作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肉是指市级为稳定生猪生产,调节市场供求,缓解生猪价格异常波动,应对我市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而储备的冻猪肉。

第三条  储备肉是市政府确定的专项储备物资,实行常年储备、保持总量、动态轮换方式进行管理。

第四条  对从事储备肉管理、监督、储存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商务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管市级储备的数量,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质量安全等工作。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猪肉市场价格监测,根据市场调控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市级储备肉投放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储备肉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承储单位是落实市级储备肉承储计划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储备库的具体管理,确保市级储备肉符合规定要求、数量真实、质量合格。

 

 第三章  承储资质选择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排污许可证等资格的肉类行业企业;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全资储存冷库;具有组织、管理冷库的能力,能够承担市级储备肉的安全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市级储备肉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一)因承储企业原因被取消存储资质的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储备肉存储资质;

(二)取得存储资质的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地址。如发生变更或改扩建,需按规定要求在变更前向市有关部门进行申报批准;

(三)取得存储资质的企业,因遇到不可抗拒的外部因素,以及企业经营状况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需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市商务局。

 

 第四章  储备计划下达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肉的品种原则上符合国家标准GB/T9959明确的I、Ⅱ、Ⅲ、IV号分割肉、白条肉、碎肉、五花肉、肉排等。市级储备肉包装规格可分为5千克、10千克、20千克、25千克,包装材质必须符合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和行业规范要求。市级储备肉应具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肉保障范围为中心城区(东营区、垦利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储备数量为1000吨。其他县区可参照市级储备标准,委托市级或自行组织储备;中心城区所属县区可在市级储备的基础上,另行增加储备数量。

 

第五章  储备计划执行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应执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储备数量,不得擅自变更市级储备肉的堆码库、垛位。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依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市级储备肉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在库日常管理。

 

第六章  轮换动用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为保障储备肉质量安全,可在满足储备肉存储数量的基础上,根据市场行情及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轮换,边进边出,每轮轮换时间不超过4个月。若遇特殊情况,储备肉数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情况下,必须书面报告市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根据市场调控需要,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下达储备肉动用计划,提出动用品种、数量、价格和用途安排: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

(二)市场供应出现严重短缺;

(三)全市或者部分肉类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四)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十八条  市政府决定动用市级储备肉时,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确定投放价格。由市商务局具体组织确定投放方式、投放场所等,由市财政局筹集拨付投放过程中的承销费用。以上事项由市商务局牵头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及时落实市级储备肉动用计划和动用品种,并将市级储备肉执行情况上报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部门。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因落实市级储备肉动用计划,导致储备肉数量不足1000吨的,应在储备肉动用出库后30个自然日内补齐。

 

第七章  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肉入储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自行筹集。

第二十二条  每年原则上安排三阶段(三轮)进行管理,4个月为一个阶段,每阶段末由市商务局组织核查,市财政局根据核查情况按程序拨付储备费用。储备费用包括资金占用费、冷藏储存费、搬运费和库存损耗等。储备费用按照招标确定的价格执行,市级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县区(东营区、垦利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2:8比例承担资金,各县区(开发区)之间根据城镇化人口数量按比例分担资金;其它县区参与储备及中心城区所属县区自行增加储备的费用,市财政补贴20%。

第二十三条  当政府指令限价投放市场时,所发生的价差,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与承储企业协商,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因落实市级储备肉动用计划,导致储备肉数量不足1000吨,若在动用出库后30个自然日内补齐的,其储备费用仍按照储备合同约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扣减相应的储备费用:

(一)在无动用计划情况下,储备肉数量不足1000吨;

(二)因落实市级储备肉动用计划,导致储备肉数量不足1000吨,且未在30个自然日内补齐储备肉数量;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储备肉轮换。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肉数量检查应重点对悬挂储备肉标识卡的专垛进行现场清点盘库,查看进货台账、垛卡(储备肉标识卡),核查在库数量。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承储企业储备肉情况定期核查审计。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肉质量检查应查看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冻库相关记录文件、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存储管理和产品包装标识等。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对市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虚报冒领、套取或骗取市级储备财政补助的,除取消承储资质外,按有关规定收回其财政补助资金及违法违规所得,并予以通报曝光,纳入黑名单。情节严重,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原《东营市储备肉管理暂行办法》东商务字〔2023〕79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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