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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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南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5〕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沂南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南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畅通城乡要素流动,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农政改发〔2023〕1号)和省、市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农村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农村产权交易主体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后,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农村产权交易坚持公益方向,以服务“三农”为宗旨,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突破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得损害农民利益。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农村产权实行分级交易。标的估算价2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50万元)以上的或土地经营权流转100亩以上的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为县交易中心)交易;不满上述限额的,进入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以下简称为镇级服务站)交易。

县交易中心和镇级服务站分别为县镇两级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县交易中心负责县级农村产权交易项目信息资料的收集归档、发布、存储、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为农村产权交易各方主体提供政策法规信息咨询服务,承担对下级交易活动的业务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乡镇(街道)依托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设立产权交易窗口,负责镇级农村产权交易项目信息资料的收集归档、发布、存储、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为农村产权交易各方主体提供政策法规信息咨询服务。

村(社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负责政策宣传、业务咨询、引导进场交易。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六条 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农村各类产权均可进场流转交易。现阶段的交易种类主要包括: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包括村集体经营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

(二)林权:包括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山林股权;

(三)“四荒”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大面积未开发利用土地和盐渍化荒地的使用权;

(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包括依法取得的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九)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包括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的股权;

(十)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物资或服务采购、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十一)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在县交易中心或镇级服务站公开交易。

鼓励农村非集体经济组织产权进场交易。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非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农村产权是否进场交易,由其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

第四章交易程序

第七条 农村产权交易一般按照“提出交易申请→材料审核→信息公告→意向受让人登记→组织交易→成交确认(公告)→签订合同→归档管理”的流程组织实施。

第八条 出让方向县交易中心或镇级服务站申请农村产权交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交易申请材料;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及权属清晰无纠纷的声明或承诺;

(四)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说明;

(五)交易底价及定价依据说明,依法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提供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交易资产评估报告;

(六)依法需履行民主决策或审批程序的,要提交民主决议、批准文件等;

(七)联合出让的,需提交联合出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出让方应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出具承诺书。

第九条 县交易中心或镇级服务站对申请产权项目资料进行齐全性和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提请相关部门协助查档确认权属。

第十条 估算价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议两公开”民主决议并报乡镇(街道)审核后确定。

第十一条 交易项目公告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公告内容:公告应当披露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方式、交易保证金设置与处置规则、价款结算方式、公告期限、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重要信息。

(二)公告发布:首次信息公告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应在县交易中心或镇级服务站指定网站、村务公开栏等相关场所和媒介同步发布,公告内容应保持一致,以指定网站首次信息发布日为起始日。

(三)公告变更:出让方不得在公告期内擅自变更或取消公告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县交易中心或镇级服务站审核同意,在原发布渠道发布变更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第十二条 交易公告时的挂牌价(底价)由出让方依法确定。依法须经资产评估的,出让方确定的首次挂牌价(底价)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格。

第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产权交易受让申请材料;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意向受让方应对其申请及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出让方在交易公告中要求受让方缴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向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后,获得竞争资格。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

第十五条 交易信息公告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公告的交易方式由县交易中心或镇级服务站组织交易。交易方式包括竞价、拍卖、招标投标以及其他方式,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采用招标方式进行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拍卖方式进行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受让方确定后,县交易中心或镇级服务站应当将交易结果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如无异议,公告结束15日内,交易双方根据有关规定签订产权流转交易合同。

第十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签订后,县交易中心或镇级服务站出具产权交易鉴(见)证书或竞得证明书。

第五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交易中心或镇级服务站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中止或终止交易:

(一)产权不清晰、不合法或有争议的;

(二)出让方、受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三)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正在调查处理涉及该交易产权事项的;

(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法定机关已对交易产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限制产权流转的;

(五)出现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的情形。

交易主体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或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县交易中心或镇级服务站应当及时恢复交易。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补齐材料或未取得批准同意的,终止交易。

第十九条 交易中出现中止、终止、恢复情形的,应当及时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交易各方应遵守交易规则和现场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现场、扰乱交易秩序;

(二)擅自更改交易信息或进行虚假交易;

(三)违规泄露保密信息、影响交易公平公正;

(四)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根据《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相关要求,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引导本行业内农村产权进场交易,依法依规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协同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做好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服务等工作。确保纳入本办法规定进场交易范围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应进必进”,杜绝场外交易。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以及交易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沂南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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