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重新公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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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重新公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昌发改〔2025〕37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昌发改〔2022〕80号)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依据《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我局经价格政策实施后评估,综合部门建议、企业诉求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经研究决定,继续执行现行收费标准。现重新公布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城市居民(含市区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每月每户8元,其中:垃圾收集1.5元、垃圾清运5.5元、垃圾处理1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矿企业按每人每月3元收取,其中:不宜按人头收费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产生的垃圾量,按照每立方米18元的标准收取。

(二)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按每床每月2元收取,实际床位占用率按70%计算。餐饮营业场所及厂区、商店、超市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实行超额累进计费。具体为:

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月0.50元;100平方米(不含)至500平方米(含)的部分,每平方米每月0.40元;500平方米(不含)至1000平方米(含)的部分,每平方米每月0.30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每平方米每月0.20元。

(三)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每床每月2元,病床占用率按60%计算;没有设置病床的门诊部、卫生诊所,按照营业面积收取,每平方米每月0.40元。

(四)农贸市场每个摊位每平方米每天0.50元,集贸市场每个摊位每个集日2元。

二、减免政策及其他规定

根据《山东省环境卫生收费管理办法》(鲁建城发〔1996〕350号)有关规定,对中小学(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不含校办工厂)、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等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低保对象及特困供养人员(以民政部门出具证明为准),减半收取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房屋空置1个月以上的住户,可申请免缴空置期间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申请流程由收取单位制定。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计收,也可按季度或年度缴纳,年终汇算清缴。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机构应当按规定使用税务票据,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如有违反,将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31日。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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