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巨野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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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巨野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巨政发〔2025〕4号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巨野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巨野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巨野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节约用水,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和《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总量控制、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加强用水管理、转变用水方式,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建立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五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规范管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指导城市节水工作,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城市节水工作的要求。负责节约用水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节约用水重大项目建设。

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推广先进工业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落实工业节水工作的要求。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推进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先进农业节水技术。

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和用水单位应当做好本行业、本单位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机关、学校、社区、企业等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举报浪费水资源的行为。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第二章计划用水

第八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确定的控制目标进行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

第十条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和使用公共供水年用水量达到五千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取用水户为计划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第十一条计划用水户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计划用水户提出用水计划建议时,应当提供其本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表)。

第十二条计划用水户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并提交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调整建议之日起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用水户用水需求和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以及取水许可水量等进行核定,于每年1月31日前按照不高于用水定额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未制定用水定额的,可以根据该计划用水户近三年实际用水量核定其年用水计划总量。

新增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用水计划建议之日起20内核定并下达。

计划用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核减其用水计划: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工艺、产品或者设备;

(二)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

(三)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的。

第十四条计划用水户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将水平衡测试结果作为用水计划核定、用水定额管理、取水许可和节水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节水管理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包含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验收;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

本条所称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器具、设备、计量设施、再生水回用系统、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和建筑中水利用系统等

第十六条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水资源条件,调整农业种植结构,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因地制宜推广节水灌溉和水肥一体化等技术,加强节水工程与农机、农艺、生物等措施相结合推动实施规模畜禽养殖场节水技术改造,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型养殖方式提高用水效率。

第十七条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统筹供排水、污水处理以及回用,通过循环用水、分质供水、再生水利用等措施,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力发电、纺织、造纸和化工等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改进用水工艺和设备,加强废水深度处理回用,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积极创建节水型企业。

工业园区应当统筹供水、排水、水处理以及循环利用设施建设推广串联用水和再生水利用等节水技术。

第十八条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制水技术,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定期进行管网巡查,发现漏损或者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抢修,管网漏损率和水厂生产自用水比率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洗浴、洗车、游泳馆等特种用水行业经营者应当采取节水措施配备完善的节水和循环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器具,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器具。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树立生态节水理念,选用耐旱型树木、花草,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宾馆、文化场馆、高速公路服务区、车站等公共机构和场所应当建立完善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使用节水产品,配备完善的取用水计量设施,加强日常用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鼓励在公共机构、公共建筑、农业、工业、服务业、园林绿化等领域,结合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创建、节水型单位创建、绿色建筑创建、农业节水灌溉、工业水效提升行动等工作,大力推广合同节水管理,激发合同节水管理市场活力,强化合同节水管理技术支撑,提升节水服务企业能力,推动合同节水管理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融合发展。

第二十三条鼓励居民使用节水器具,循环利用生活用水,倡导节水型生活方式,创建绿色节水家庭。

第四章非常规水源利用

第二十四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区域水资源禀赋、承载能力与发展需求,坚持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着力扩大非常规水源利用领域和规模。

非常规水源是指经处理后可以利用或在一定条件下可直接利用的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

第二十五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非常规水源利用量纳入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指标体系,严格落实菏泽市按年度分解配置的非常规水源利用量控制目标。条件成熟时再进一步分解到水源类型及重点行业。

第二十六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非常规水源合理纳入计划用水管理,核定年度用水计划时,对于具备利用非常规水源条件的用水户配置非常规水源,下达的用水计划应当明确非常规水源计划用水指标。

第二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推动落实减免水资源税等税费优惠政策,降低非常规水源生产和使用成本,逐步消除非常规水源与外调水、地表水、地下水的价格劣势。培育壮大非常规水源交易市场,鼓励交易双方依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增强相关经营主体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的内生动力。

第二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将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城市杂用、生态环境、农业灌溉等领域,将再生水作为工业生产用水的重要水源,推行再生水厂与企业间“点对点”配置,推进企业内部废污水循环利用,支持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及再生利用;河湖湿地生态补水、造林绿化、景观环境用水、城市杂用等,在满足水质要求条件下,优先配置再生水;按照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要求,稳妥推动再生水用于农业灌溉。

第二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因地制宜提升公园、绿地、建筑、道路、广场等雨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结合治污减排,积极推进雨污分流和雨水收集利用。因地制宜推广农业集雨节水灌溉技术,用于农业补充灌溉。

第三十条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矿坑(井)水利用。矿区生产应充分使用矿坑(井)水。对于周边具备矿坑(井)水供水条件且水质满足利用要求的工业企业,在办理取水许可时应合理配置矿坑(井)水。在矿坑(井)水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前提下,可推广用于农业灌溉。

第三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在不影响生态环境安全、不造成土壤盐碱化的前提下,稳妥发展咸淡混灌、咸淡轮灌等微咸水灌溉利用模式,因地制宜推广种植耐盐碱作物品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本办法规定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节约用水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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