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教育局 日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日照市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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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教育局 日照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日照市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教字〔2025〕20号


各区县、功能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

〔2025〕2 号)有关精神,从 2025 年秋季学期起,市级层面设立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支持各区县落实免费学前教育政策。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政策顺利实施,现将《日照市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教育局

日照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25日


日照市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25〕2 号)有关要求,为加强市级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国家政策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用于落实国家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  现阶段,免保育教育费政策是指免除市内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在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

第四条  免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执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共同管理。市教育局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并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教育局研究确定补助资金预算并按时下达。各区县财政、教育部门在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方面的职责,由各区县结合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确定。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对因免保育教育费导致幼儿园收入减少的部分,按照幼儿园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综合考虑享受政策在园儿童人数、所在地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等情况补助幼儿园。市财政局统筹中央、省、市级补助资金,对各区县进行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区县负责落实。

第七条  纳入补助范围的幼儿园名单、享受政策在园儿童人数、以及免保育教育费标准等,按照幼儿园隶属关系由同级教育部门负责核定,并报送财政部门,作为资金分配的依据,其中,民办幼儿园名单由同级教育部门负责审定。

第八条  参考各区县生均实际收费水平,2025年按照各区县2023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确定,以后年度定期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生均财政补助标准,评估周期不超过3年。各区县要根据评估情况动态调整本地财政补助标准。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各区县生均财政补助标准、享受政策在园儿童人数以及省、市与区县分担比例,确定市对下补助资金规模。具体分担比例按照《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日政发〔2019〕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十条  市财政局每年12月底前,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市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足额落实应由本级承担部分,并统筹中央、省、市级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分解下达至辖区内幼儿园。

第十一条  市级建立资金清算机制,每年9月底前,市财政局结合省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情况,根据市教育局核实的上一年度补助标准和实际享受政策人数对上年度市级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按照时间进度和幼儿园用款需求,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分次均衡拨款的区县,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末前拨付到位。属于部门预算单位的公办幼儿园,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预算单位;属于非部门预算单位的公办幼儿园及民办幼儿园,由财政部门将资金下达至教育部门,教育部门负责直接拨付公办幼儿园账户或民办幼儿园在教育部门备案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由幼儿园统筹使用。各级幼儿园是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对在园儿童数量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负责。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工作实行幼儿园法人代表负责制,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幼儿园免保育教育费工作负主要责任。幼儿园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并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幼儿园预算管理,年终编制决算。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补助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支出完毕,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幼儿转学、退学的,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退剩余补助资金。具体退费办法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区县教育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幼儿园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办园行为,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对幼儿园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不合格幼儿园,取消其享受补助资金资格;强化培训指导,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

第十七条  各区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指导幼儿园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区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享受政策人数的日常核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管,确保免保育教育费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  市级教育、财政部门建立调度制度,定期监测各级补助资金拨付和支出情况,对资金拨付不到位、支出进度慢的区县,适时开展工作约谈和提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我市现行的学前教育收费政策(小班、中班)仍继续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我市现行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小班、中班)仍继续执行,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统筹考虑学龄人口变化、财力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完善我市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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