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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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DR-2025-0010001

东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发〔202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东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加快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健全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向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固定建筑的建设项目强制征收的,用于建筑区划红线外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凡在县城主城区、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固定建筑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县城主城区范围包括县城城区、经济开发区(含子园区)和滨河新区;小城镇规划区范围为县城主城区以外的区域。建设项目所处的规划区范围依据不动产登记证中的坐落界定。

城镇老旧小区等已建成的项目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不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县财政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政策制定和预算管理工作。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对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规予以减免。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含地下面积)征收,具体征收标准为:

(一)县城主城区

1.住宅、办公、商服、研发等一般建设项目195元/平方米。

2.仓储、物流项目(不含配套建设的办公、宿舍等项目)110元/平方米。

3.工业项目生产性设施(包括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设施,依据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确定其使用性质)50元/平方米。

(二)小城镇规划区

1.住宅、办公、商服、研发等一般建设项目60元/平方米。

2.仓储、物流项目(不含配套建设的办公、宿舍等项目)25元/平方米。

3.工业项目生产性设施(包括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设施,依据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确定其使用性质)25元/平方米。

县财政局应当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公用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出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供水、供气、供热等专营企业不得再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名义向用户收取相关配套建设费用。

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工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规定减免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减免范围和时限,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符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规定的,由施工许可申请办理单位填写《费用减免登记表》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后直接办理。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核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旧住宅区整治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二)人民防空建设项目;

(三)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

(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建设项目;

(六)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七)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八)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九)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工业企业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的,减按5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企业执行《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三层以上工业标准厂房的,第一层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二层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现有厂区为企业原有建设用地,不涉及新征用地。用地所有权变更视为新征用地。

第十条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应当按规定补缴已减免的费用。

建设项目实际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面积的,经依法处理后,对保留的超建部分,应当全额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 征收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征管职责和规定,不得随意委托其他单位和组织代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也不得将专营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征收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开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足额将收取的配套费上缴国库。

第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收支预算,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以审计定案价为依据拨付专营企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专营企业使用。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造成资产流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2023年4月1日前已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面积部分,涉及缓交专项配套费或者新申请配套水气热等设备设施的,按照领证时的标准,核算对应面积后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23年4月1日后的建设项目,已按《东平县财政局 东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不再对缴纳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24日。《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发〔2021〕1号)、《东平县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补充实施细则》(东审批字〔2021〕20号)、《东平县财政局 东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本办法执行过程中,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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