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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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河政办发〔2025〕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河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并已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结合实际需要,可选择针对项目建设或运行的某类问题、某一阶段进行专项评价,也可选择对同类型或相互关联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本级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应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局为项目后评价工作的统筹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并报区发展改革局汇总。

具体包括:确定后评价项目,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后评价工作,指导和督促相关单位开展后评价工作并落实整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后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沟通机制和成果反馈机制,推广通过后评价总结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等。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区发展改革局的要求,配合组建专项小组,并组织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后评价实施机构开展工作。

第六条  其他相关单位,包括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部门职能,参与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后评价实施机构负责按要求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提交后评价报告并对其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同时承担对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

第三章  项目后评价工作程序

第八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是在现场调查、民意听取和资料分析的基础上,结合项目总结报告,根据业内应遵循的评价方法(逻辑框架法、成功度评价法和指标体系评分法等)、工作流程和执业行为规范,对照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等文件的内容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评价。

第九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程序包括评价准备、实施评价、评价总结三个阶段。

第十条  评价准备阶段。

(一)建立后评价预选项目库。行业主管部门将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报区发展改革局纳入后评价预选项目库管理,并将项目后评价纳入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完善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根据工作要求定期更新数据库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内,按要求编写项目总结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至区发展改革局。

项目总结报告是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前期、实施、使用或运营(行)情况编制的报告文本,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实施过程概述、效益和可持续性分析、主要经验教训及相关建议。

(二)制定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初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负责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综合考量评价数量、评价重点及评价范畴等情况,研究制定该年度工作计划,报区发展改革局汇总形成整体计划。

列入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重点从以下领域中选择:

1.建设过程中设计方案发生重大调整或决算超概算的项目;

2.对行业和区域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3.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优化资产配置有重要借鉴作用的项目;

4.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对区政府投资决策有借鉴意义的项目;

5.采用新型投融资模式(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和新型建设运营模式(如代建、设计-采购-施工<EPC>等),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6.政府重点关注或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项目;

7.对政府投资决策及安排新项目有重要借鉴意义的项目;

8.民生实事项目;

9.区政府要求进行后评价的其他项目。

(三)确定后评价实施机构。区发展改革局根据项目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联合相关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专业研究机构、评价机构及工程咨询机构等)承担后评价工作并签订委托合同。参加过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机构或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四)组建后评价专项小组。区发展改革局联合行业主管部门针对每一个被纳入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组建后评价专项小组并明确各小组成员的职责及工作要求。

后评价专项小组单位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后评价实施机构。各项目后评价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应指定至少1名工作人员参与项目后评价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实施评价阶段。

(一)开展基础工作。后评价实施机构应完成项目后评价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搜集相关政策法规、组建后评价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初步调研、确定项目后评价指标及权重、确定项目建设单位资料提交清单。

(二)组织社会调查。后评价实施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计调查问卷,通过电话调研、实地考察、入户访问等方式,对项目建设、使用或运营期间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进行调查并作出综合分析,形成社会调查报告。

(三)进行实地调研。后评价实施机构制定调研方案,整理调研材料,并组织后评价专家组到项目现场开展实地调研。

第十二条  评价总结阶段。

(一)汇总评价材料。后评价实施机构应汇总项目总结报告、项目资料、社会调查报告、相关政策文件及有关资料。

(二)编制后评价报告。后评价实施机构结合评价材料、实地调研情况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充分参考后评价专家组、项目建设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意见,完成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工作。

(三)后评价成果评审。区发展改革局联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后评价实施机构提交的后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报告评审通过后,后评价实施机构将后评价过程中的全部资料移交至区发展改革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归档。

第四章  报告编制

第十三条  项目后评价报告是后评价实施机构根据专家评价意见和结果,作出的具有结论性的报告文本,是项目情况的文字分析和描述。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及后评价工作方案介绍、项目概况、项目目标总结与评价、项目过程总结与评价、项目效益总结与评价、项目持续性总结与评价、项目建设单位总结报告评价、项目总结和主要经验教训及建议等。

第十四条  项目后评价等级是根据后评价指标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分得出的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表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五章  项目后评价成果应用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后评价报告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后报至区政府,并印发给项目相关单位。该成果为区政府制定规划、投资决策、审批和管理项目提供重要参考依据。经区政府同意后,可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结合项目后评价成果,及时总结和推广,对后评价评分等级为A的项目,进行典型案例示范推广;评分等级为D的项目,报区政府对项目建设单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局及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分析项目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或整改意见,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形成整改报告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总结年度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和项目建设单位整改情况,提出下一阶段后评价工作建议,由区发展改革局汇总后向区政府汇报。

第六章  项目后评价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后评价要求,认真编写项目总结报告,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项目前期、建设和运营(行)等各阶段的正式文件、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项目单位存在不按时限提交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隐匿、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等行为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令整改,明确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实,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局、行业主管部门、后评价实施机构和后评价专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业务内容及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后评价项目涉及的单位和人员须如实填报信息,发现故意瞒报、虚报信息或结论与项目事实不符等严重问题的,向主管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  后评价实施机构、专家、从业人员实施评价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对评价工作中违反法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后评价实施机构所需经费标准根据项目复杂程度和后评价任务要求,参照有关费用标准确定,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区属国有公司投资的公共性、公益性项目,各镇(街道)财政投资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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