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河政办发〔2025〕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河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政府投资工程变更监督和管理,明确相关责任,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工程变更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本级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
第三条 严格限制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应遵循“先审核、后实施”的原则,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四条 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引起的与原设计图纸工程量的变化、施工措施变更和设计方案调整。
变更范围包括:工程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等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材料与设备的换用,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他涉及造价的变更,暂定材料、新型材料价格的签证,施工组织方案的调整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单项变更,是指同一合同范围内因同一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包括由此引起各相关专业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工程变更职责:按委托合同约定权限洽商工程变更事宜,并负责提供与勘察报告相关的工程变更所涉及的技术性支持材料和文件依据。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工程变更职责:
(一)按委托合同约定权限参加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查,提供工程设计变更涉及的技术性支持材料和文件依据;负责提供变更后的设计文件。
(二)按委托合同约定权限编制工程竣工图;审核施工单位是否将各项变更、设计补充、主材替换等情况纳入竣工图。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工程变更职责:
(一)按委托合同约定权限综合处理工程变更事务,负责组织召集工程相关单位洽商工程变更事宜,审核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工程变更方案和费用提出综合处理审核意见,管理变更工程的实施。
(二)建立工程变更管理信息化台账,台账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变更时间、编号、原因、内容、单项变更涉及造价调整估算金额、变更涉及造价调整估算累计金额等;并负责将经批准的变更文件分发有关单位存档。
第九条 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工程变更职责:
(一)负责参加相关工程变更审议会议,依据计价文件规定和相关合同条款,及时审核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的计量和计价,及时编制工程变更估算、审核工程变更预算。
(二)按建设单位要求评估工程变更对合同总价、工程结算价、项目总投资的影响。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工程变更职责:
(一)根据工程变更指令,按照变更设计图纸等文件组织变更的施工。
(二)及时编制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及相关费用预算,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核。
(三)保存工程变更过程中形成的全部纸质版、电子版文件资料及相关影像资料。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根据代建合同约定权限,负责对代建项目工程变更的综合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作为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工程变更管理职责:
(一)负责接受变更申请,审核工程变更相关的综合事务,审核变更造价,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二)负责提供相关材料,说明工程变更的原因,界定责任,并就工程变更对造价成本、质量安全和工期等可能造成的影响作出评估和报告。
(三)建立健全分级审批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认工程变更的程序,明确内部责任和审批时限,履行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技术审批应由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代建和建设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依次开展技术评审、估算造价审核和综合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 技术评审是指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等要素进行评审,内容包括:
(一)工程变更内容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可靠;
(二)工程变更内容是否导致工程质量标准降低;
(三)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满足使用功能需求和管理要求;
(四)变更内容对施工条件、工程连续施工和工期是否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五条 估算造价审核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及价格的增减进行估算审核,内容包括:
(一)审核变更内容的工程量计算、单价及新增单价是否按规定和合同约定规则计价;
(二)分析工程变更内容是否增加工程投资及其经济合理性;评估工程变更对合同总价、工程结算价、项目总投资的影响。
第十六条 综合审批是指在技术评审及造价审核的基础上,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论证、进行方案比选优化,并根据合同约定,综合考虑合同工程目标的各方面因素,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批决策。
涉及主要功能重大调整、主要建筑立面及室内主要公共空间如大堂、主要交通空间观感效果的变更事项,建设单位须征求相关使用单位意见。涉及到结构、外墙等影响本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涉及施工图强制性审查内容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现场签认发生时应当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代建)单位等相关人员到场共同确认。现场签认单要求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歧义、图示尺寸准确;计算过程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相关规范要求,工程量计算准确;涉及金额的应明确具体金额。
第十八条 区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审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程序
第十九条 为加快审批效率,实行分步审批,先进行变更事项审批(应提出变更预估金额),再进行变更造价审核,原则上变更事项审批中的变更预估金额应为变更造价上限;变更事项审批后即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变更发生前,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具体变更流程如下:
(一)变更事项提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因地质结构变化或设计不合理等原因提出工程变更事项。
(二)变更资料准备。项目建设单位填写《河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变更审批表》,分析建设变更原因、必要性和合理性,对变更投资进行初步核定,并做好项目相关的资料收集和现场实地调查研究工作,及时补充完善勘察、设计、造价等文件资料。
(三)变更事项审查。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审计、行政审批等部门现场认定,结合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初步分析,提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查意见。
(四)变更事项审批。
1.单项或累计变更金额10万元(含)以下且不超合同价5%的,实行简易程序,经项目建设单位研究确定,由项目建设单位经分管区政府领导签字后,报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行政审批部门备案;
2.单项或累计变更金额10万元(不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且不超合同价5%的,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审计、行政审批等部门现场认定,按程序需报经项目分管区政府领导同意后实施;
3.单项或累计变更金额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且不超合同价10%的,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审计、行政审批等部门现场认定,按程序报经分管项目、分管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区政府领导同意后实施;
4.单项或累计变更金额100万元(含)以上或超出合同价10%及以上的,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审计、行政审批等部门现场认定,按程序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准予实施。
(五)工程变更实施。所有变更事项事前经报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事前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事项,结算审计时不予认可。属于应急抢险工程的变更,可先进行应急抢险处理,并在5个工作日办理申报工程变更手续。除此之外,严禁先实施变更,后补办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代建项目应当按照以上规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审批程序。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下列工程变更情形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增加的造价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工期延长的,工期应当顺延:
(一)因政策、工程技术规范、规划调整等导致的工程变更;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上级部门或项目使用、管理单位要求,改变建设标准,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改变功能等导致的工程变更;
(三)不可抗力或无法预计的因素导致的工程变更。
第二十三条 因施工单位的过错、违约或者违法行为等导致工程变更的,由此增加的造价由施工单位承担;所需工期延长的,施工单位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施工单位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设计变更,除须得到监理单位的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造价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施工单位擅自变更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造价和工期延误的责任;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 代建项目建设期间,除建设单位要求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涉及造价调整累计估算金额不得超过对应施工合同金额的5%。超过施工合同金额5%的,代建单位应按下列方式承担责任:
(一)累计工程变更涉及造价调整估算金额超过施工合同金额的5%但不超过10%的,代建单位应承担超出部分的50%;
(二)累计工程变更涉及造价调整估算金额超过施工合同金额10%及以上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单位承担;
(三)除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调整以及建设单位要求造成设计变更导致工程费用增加之外,代建项目累计工程变更导致决算金额超出保证最大工程费用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招投标时,应将本办法的要求和参与工程变更事务所需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列入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确保对项目质量、安全、变更及投资效益的控制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因失职造成工程变更,导致项目投资失控或浪费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市场诚信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方面,依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相应处理,并责成建设单位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由于建设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以规避变更审批,未按本办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或应追究相关单位责任而未追究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区属国有公司投资的公共性、公益性项目,各镇(街道)财政投资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