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西新管发〔2025〕16号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管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2025年10月16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并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进度和施工及安全等责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项目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范围内,使用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项目建设管理技术人员,投资规模300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实行代建制;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下的,鼓励实行代建制。
采用集中建设的项目,以及项目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或具有相应项目建设管理技术人员的可自建。
第四条 项目代建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两种形式。
全过程代建:从项目立项后开始,直至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结束。
建设实施代建: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从按照代建协议约定责任界面开始,到组织项目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结束。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行代建的项目应严格遵守《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政府投资管理的各项规定。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七条 公开招标是选择代建单位的主要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采用其他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第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中的两项或多项项目管理资质;或者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等级;或具有代建经验的政府建设平台;
(三)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2年在承接的各类建设项目中未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和违约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六)与项目单位无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
(七)参与代建工作所需的其他资格。
第九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按照代建协议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
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准内容,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报项目单位审核;
(二)采购工程勘察、设计等单位;
(三)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报审;
(四)负责专业设备、装修、内配等专项工程的深化设计及其与建筑设计的衔接;
(五)以项目单位名义办理项目规划、市政、消防、人防等报批和接用手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报建和接用手续;
(六)采购施工、监理等单位,采购主要材料、设备,组织施工;
(七)负责建设活动管理,负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工作;
(八)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各环节的专业验收,申报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九)负责项目建成后能够全面达到正常使用状态的其他建设、调试、试运行等活动;
(十)协助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十一)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工作任务。
在手续办理过程中,相关申报材料须同时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公章。
采用建设实施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等视情承担相应职责。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发挥主体责任,严格履行各项法律法规规定职责。实行代建的项目,负责代建单位的选取与管理,并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
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的,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审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后报批;
(三)负责用地、拆迁报批及相关工作,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四)负责对代建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审批;
(六)组织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组织建成项目的移交;
(七)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工作任务。
采用建设实施代建方式的,还应按照协议约定等视情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采购勘察、初步设计等单位;
(二)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报工作;
(三)负责确定项目单位与代建单位具体责任界面划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编制本行业、本领域年度计划草案时,应会同项目单位同步明确项目建设模式,经分管区领导审查同意后报送管委(区政府)研究确定。
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建设计划,项目建议书等前期工作基本完成的重大项目,需实施代建的,由项目单位报发改部门审核后提交管委(区政府)研究,经管委(区政府)研究通过后视同项目建议书批复同步纳入代建范围。
第十二条 双方代建协议可以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概况、投资规模、建设期限、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的职责、权利与义务、代建管理目标、代建管理费及支付方式、履约担保要求及方式、违约责任、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代建单位应严格履行协议义务,严禁转包或违法分包。
采用全过程代建模式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与代建单位拟定代建协议时,由项目单位就协议文本征求发改、财政部门意见。发改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建设期限进行审查,财政部门负责对是否涉及新增隐债进行审查。
代建协议签订一周内,应报区发改、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代建协议签订前,代建单位应该提供履约保函,金额在项目代建招标文件中设定,不超过协议金额的10%。
协议签订后,代建单位须成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代建工作。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由项目经理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代建工作需要。代建单位应当在代建协议中明确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最多只能同时承担两个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由于管理不善等主观因素不能按协议约定按期保质完成代建项目建设的,或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导致投资发生变化、工期延长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损失及增加的投资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与代建单位有隶属关系、股权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工作。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以及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的,由代建单位提出,项目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程序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并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移交等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应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报建、施工、验收等各环节的相关资料;在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时,一并将完整归档资料移交项目单位。
第四章 代建管理费
第十九条 代建管理费从批复的项目概算内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中计提,不额外增加项目投资,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计算,实行全过程代建方式的项目,按照不高于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实行建设实施代建方式的项目,按照协议约定视情按一定比例计算,原则上不超过70%。
第二十条 代建管理费取费基数为代建管理范围内项目审批部门最终批准的概算(二次装修纳入代建范围的其取费基数还应加上经财政部门审定的二次装修费用)。不在代建范围内或代建协议签订前已经完成的项目投资,如项目单位自行完成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费用、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设备购置费用、因价格上涨造成的差价等,不计入代建管理费取费基数。
第二十一条 代建管理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项目发生调整和变更、增加投资的,代建管理费按管委(区政府)研究确定后或相关部门审批、备案变更后的投资额计费。
因不可抗力、法律、政府原因导致代建周期延长的,经项目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并经管委(区政府)批准后,代建单位有权获得费用补偿,其补偿费用按代建管理费除以正常代建周期得出平均费用,乘以延长周期后计算,最终补偿费用以财政部门核定结论为准。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协议履行过程中,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及相关人员应依法履行相应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违反项目代建协议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
(二)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