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招政办发〔2025〕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集团公司、驻招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全市建筑垃圾运输消纳执法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深入推进我市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到2026年底,建设完成至少1处市级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全面构建起源头减量、备案核准、规范运输、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和联合执法全过程闭环管理体系。
二、实施范围
本意见所称建筑垃圾,主要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以及装饰装修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三、工作措施
(一)狠抓源头减量。大力发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鼓励建设工程采用高强度、高性能、高耐久性和可循环材料,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方案等文件应包含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优化建筑设计,科学组织施工,在地形整理、工程填垫等环节充分利用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加工、运输、安装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细化节点构造和具体做法,优化施工工序,推行数字化加工和信息化管理,实现精准下料、精细管理,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提高资源利用率,有效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量。
(二)严格处置核准。建设(拆除)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以下相同)施工前,应到市住建局审批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备案手续,需外运建筑垃圾的到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将土石方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程序管理,对限额以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相关文件后方可动工。建设单位、房屋征收主体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承担建筑垃圾处置费,并将相关费用(拆除费、防治污染措施费、安全防护费、建筑垃圾运输及处置费)列入投资预算,纳入项目拆除、建设成本中。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拆除垃圾应在拆除施工结束后一个月内全部清运完毕。
(三)加强运输管理。招远市域范围内所有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须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备案管理,运输过程中应当持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建筑垃圾。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建筑垃圾运输统一监管工作,制定建筑垃圾运输相关制度,建立运输企业名录,督促企业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规范管理,对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粘带撒漏等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按交通运输有关规定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和人员办理道路运输手续。市公安局负责对限制、禁止区域或者路段通行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办理禁限行区通行证,明确行驶时间、路线,对不按规定行驶的车辆依法实施处罚。
(四)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加强各类建设工地监管,将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纳入项目经理责任制。建设工地出入口地面应全部硬化,设置车辆清洗、冲刷、清扫设施,严格执行“两不进、两不出”制度(即: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车辆不允许进入工地,无密闭装置或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超量装载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遮挡污损号牌、车身不洁、车轮带泥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地,市住建局依法依规追究该工地项目经理责任。
(五)拓宽应用领域。鼓励使用政府资金的建设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在地面、道路、广场、停车场、人行道板、基础垫层和非主体承重结构等部位,使用符合技术指标、设计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提倡社会性投资项目,逐步提高再生产品在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使用比例,力争到2026年底使用比例达到30%。申报绿色建筑的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用量比例。公路建设项目,在满足公路设计规范的前提下,优先将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用于公路建设。
(六)明确使用要求。新建工程项目应在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比例;建设单位在设计招标时将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相关要求列入设计招标文件,并纳入设计合同条款;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按照设计合同的要求,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拟选用的再生产品使用范围、内容、比例等事项;施工图审查机构对送审的设计文件,应严格审查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落实设计招标文件的情况;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比例;对于未按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七)突出智能监管。充分利用“物联网+”、卫星监测、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理、资源化、再生产品应用全过程的实时监测与智能管控。建设(拆除)单位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在工地、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所的出入口安装监控和称重设备,确保进出建筑垃圾重量、分拣回收情况、运输车辆牌照及车辆使用信息等实时数据同步上传云端;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全部安装GPS定位,通过物联网、车联网等技术,对建筑垃圾在运输过程中的精确计量、规范运输等进行有效监控,远程干预存在偏离路线、违法驾驶、违规装载倾倒等行为的车辆。整合建筑垃圾生产运营与外部收运、再生产品应用等信息,利用二维码技术跟踪再生建材产品的应用工程与使用效果,实现再生产品的源头追溯及全寿命周期精准管控。
(八)规范消纳管理。消纳场要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建立日常运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车辆及建筑垃圾进场量台账,包含车辆信息、垃圾种类、垃圾量、垃圾来源等。常态化做好视频监控、远程智能扬尘喷淋系统、扬尘监测设备等监管系统维护工作。
(九)加强联合执法。市综合执法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加强配合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打击建筑垃圾无证运输和违规倾倒行为,根据查处情况倒追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责任,全面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行为。
四、保障措施
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运输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构建奖优罚劣的长效约束机制。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纳入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范围、绿色建材推广目录,积极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广泛宣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意义,增强公众的资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营造全社会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工作职责分工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工作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镇街,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面做好建筑垃圾的相关管理工作。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拟定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有关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督导建筑垃圾产生单位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进行备案,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按规定开展处置经营活动,加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力度,提高再生产品应用比例。
2.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和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及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对进入消纳场的建筑垃圾进行收费管理;负责在道路、隧道、桥梁等维护修缮工程以及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中依法推广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负责建筑垃圾运输统一监管工作,制定建筑垃圾运输相关制度,建立运输企业名录,督促企业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规范管理;对建筑垃圾撒漏、乱倒乱卸、未密闭运输、无证运输及无证处置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查处,与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配合开展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项目选址,保障土地供应。
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工程的建筑垃圾源头管控,为从事营运性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和人员办理道路运输手续,在公路建设项目中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市公安局:负责对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办理禁限行通行证,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烟台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负责对建筑垃圾处置中的环境保护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7.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处置核准审批有关核准手续办理。
8.市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的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在水利建设项目中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9.市农业农村局: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村内占道建筑垃圾,进行点位拍摄并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相关镇街。
10.各镇街: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建筑垃圾有关问题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督促村(居)民对因自身拆迁建设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治理处置;对村(居)工程施工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擅自倾倒、抛洒、堆放等问题及时上报主管部门;配合调处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投诉、涉民纠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