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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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重新公布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潍发改价格〔2025〕309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市场监管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产生单位

《关于重新公布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潍发改价格〔2021271号)有效期至202586日。依据《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我委经价格政策实施后评估,综合成本监审、部门建议、企业诉求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经研究决定,继续执行现行收费标准。现重新公布如下。

一、有固定床位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医疗废物处费按出院者实际占用床日数收取,每床每天2元;门诊患者转为住院的,医疗废弃物处理费从第二天计算。门诊医疗废弃物处理费按就诊患者数收取,每人每次0.1元。医学科研、血站、卫生防疫、医药生产经营等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按医疗废物产生量收取医疗废弃物处理费,每公斤0.5元。

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与医疗废物集中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按时缴纳医疗废弃物处理费。医疗废弃物处理费已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得向患者单独收取或变相转嫁给患者。

三、医疗废弃物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按照收费公示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和服务内容等,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58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21日。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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