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重新公布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潍发改价格〔2025〕309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市场监管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产生单位:
《关于重新公布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潍发改价格〔2021〕271号)有效期至2025年8月6日。依据《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我委经价格政策实施后评估,综合成本监审、部门建议、企业诉求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经研究决定,继续执行现行收费标准。现重新公布如下。
一、有固定床位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医疗废弃物处理费按“出院者实际占用床日数”收取,每床每天2元;门诊患者转为住院的,医疗废弃物处理费从第二天计算。门诊医疗废弃物处理费按就诊患者数收取,每人每次0.1元。医学科研、血站、卫生防疫、医药生产经营等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按医疗废物产生量收取医疗废弃物处理费,每公斤0.5元。
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按时缴纳医疗废弃物处理费。医疗废弃物处理费已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得向患者单独收取或变相转嫁给患者。
三、医疗废弃物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按照收费公示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和服务内容等,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5年8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1日。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