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南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5〕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沂南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南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活动,包括政府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县属国有企业使用的财政性建设资金;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重点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建立政府投资范围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强化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六条 部门职责
县发改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和投资评审,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资金拨付、财务管理及绩效评价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手续的审批;县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预算执行、竣工财务决算及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的审计监督;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公路、农业农村、水利、教体、卫健、气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七条县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照部门申报,发改、财政部门初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程序进行。
第八条 每年第三季度末,县发改、财政部门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县委、县政府部署安排,联合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报通知。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开发区)于每年的10月底前申报下年度县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填写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表,报县发改、财政部门。
第九条 县发改、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财力以及政府债券发行情况,本着“先急后缓、量入为出”的原则,对所报项目的可行性、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投资金额、资金来源、投资主体、建设主体等进行研究论证,拟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须在每年年底前提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纳入下年度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安排计划,县发改、财政部门在县人代会审议通过年度投资计划及财政预算后向项目提报部门下达下年度投资计划及预算批复。
第十一条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但根据发展需要确需当年实施的项目,须办理追加立项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审批手续仍按规定程序办理;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县会议纪要等批复文件作为立项审批的依据,到县发改、财政部门备案,列入当年发改立项及财政投资计划。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县政府确定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依据,未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立项。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及时完善立项、开工等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根据县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完善项目前期工作,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估算、概算,报县行政审批、住建等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额2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第十五条项目初步设计应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委托设计部门进行限额设计,并由县财政部门进行投资评审。初步设计投资额一般不得超过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确定的投资额。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估算、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招标控制价),并将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县财政部门评审,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除国家政策调整、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发生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现象。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负总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实行甲方代表制度。甲方代表受县政府或部门委派,代表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全程管理和监督。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甲方代表职责权限,强化责任担当,相关各方不得干涉其职权范围内事务。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应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非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可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其他招标形式。
第二十一条符合代建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项目采用自建还是代建,由项目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申请,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后,到县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应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选定代建单位;符合规定的项目可由县政府授权相应资质的县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作为项目代建单位。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投资评审。县财政部门向政府投资项目派驻项目监管员,做好审核、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变更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不得随意变更。因实际情况确需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及审批权限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各相关部门应做好竣工验收的监督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在2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及财务决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审核结果接受县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各项资金,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建设项目支出和政府债务还本付息。
第二十八条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科学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计划。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认真编制年度用款计划,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提出资金申请,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结合年度财政支出预算情况,拨付资金。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和资金预算,下列情形财政部门不予确认,不予核拨建设资金。
(一)未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
(二)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追加建设项目;
(三)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工程变更建设项目;
(四)其他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时报送有关信息资料和会计报表。
对应形成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的相关支出,项目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会计核算,记入在建工程等科目。项目完工后按规定转入公共基础设施等会计科目,并增补固定资产。涉及项目移交给其他部门的,按有关规定履行移交手续。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对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县发改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甲方代表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县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评审及财务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审计部门根据县政府确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及项目支出预算制定年度审计计划,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土地、环评、安评、节能、人防等手续的;
(五)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的;
(六)违反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七)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
(五)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按程序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甲方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符合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工程咨询机构、建设监理机构在对投资项目进行招标代理、政府采购、造价咨询、建设监理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和省对使用中央、省预算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