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日照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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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日照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日科字〔2025〕21号


各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日照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日照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市重点实验室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作用,根据《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鲁科字〔2024〕1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日照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全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开辟未来发展新赛道的重要载体,是集聚培育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开展产学合作与协同创新的重要基地,是创建全国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的重要后备力量。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需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创新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等建设,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采用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鼓励以独立法人实体形式建设运行。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动态调整、择优支持”的建设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日照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要求。

(二)批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三)指导支持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组织市重点实验室的绩效评价、验收考核和监督管理。

(四)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实施支持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是市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有关政策文件。

(二)负责市重点实验室的申报推荐。

(三)指导、监督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及运行情况,督促落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的制度、资金、人员、场所等保障条件,支持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四)协助市科技局开展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验收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联合共建单位,组建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机构,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二)为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健全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实际问题,承担市重点实验室安全、保密、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工作的管理主体责任。

(三)配合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做好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日常管理绩效评价、验收评估等工作,检查、监督市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地方科技发展规划、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需求,适时发布申报通知,择优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战略定位明确、研究方向聚焦,建设任务和建设目标清晰,紧扣国家战略和省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有组织的科研活动,具备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依托单位研究基础好、实力强,在本领域具有优势和代表性,原则上近三年承担过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或获得过市级以上科技奖励。企业类原则上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不少于200万元,且研发经费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

(三)具备高水平科研队伍,拥有较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稳定的研究团队,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全职研究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0人,其中,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研究人员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0%。

(四)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物理空间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1000万元,符合条件的科研仪器设备需承诺纳入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

(五)依托单位每年为市重点实验室提供不少于50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多家依托单位共建的,前期应有较好的合作基础,并签订联合共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组建条件以第一依托单位为主。

(六)依托单位及申报市重点实验室人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七)对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我市产业发展急需人才、顶尖人才或高层次人才团队带头人牵头申报市重点实验室,采取定向组织方式“一事一议”组建,建设标准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依托单位组织填写《日照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及相关申报材料,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推荐。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审核、遴选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通过开展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进一步论证。

(四)批复。市科技局根据论证意见,研究确定新建市重点实验室名单,按程序批复建设。

第十一条 拟新建的市重点实验室筹建期为2年。批准筹建后,依托单位与主管部门、市科技局签订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作为筹建期考核的重要依据。筹建期满后,由第一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市科技局验收的,正式批准成立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日照市XXX重点实验室”,对没有通过验收的市重点实验室,取消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资格。获批筹建的市重点实验室,筹建期内加挂“日照市×××重点实验室(筹)”牌子,筹建期满验收通过的加挂“日照市×××重点实验室”牌子。承建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制作标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技术职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国家级高层次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市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2届,任期内须全职全时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年度工作、重大学术活动等事项。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当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80周岁。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

第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科研项目、开放交流与合作、人才培养等管理制度,规范人事、财务、安全、保密、资产等事项。

第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根据主要任务、科研方向等设置研究单元,自主设立研究课题、开放课题,合理配置创新资源,高效组织开展科研活动,积极参加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

第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大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力度,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应按照规定加入山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网,提供对外开放共享服务。

第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创新人才成长机制,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政策,吸引高端人才、培养青年人才、用好现有人才,打造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

第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市重点实验室完成的论文等研究成果应署市重点实验室名称,并优先在日照落地转化。

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切实履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对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和重大科研失信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更名、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变更或其他重大人员变化、主要研究方向变更、组织结构调整等重大事项,须由第一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科技局论证、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技局撤销其资格。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立项、申报、验收、绩效评价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拒不接受检查验收、考核评估等监督管理的。

(五)依托单位停业、破产,不能保障市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行的。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定期对市重点实验室整体运行发展情况开展综合评价,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成果转移转化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等。

第二十三条 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评价结果优秀的,按《关于加快构建一流科技创新生态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给予支持;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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