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
办法》的通知
日政办发〔2025〕5号
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为,确保城市道路完好通畅,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鲁建质安字〔2022〕5号)、《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实施方案》(鲁建城建字〔2024〕1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日照市主城区(北至山海路、西至青连铁路、南至上海路、东至大海的区域)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占用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堆料、施工作业、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等占据并使用城市道路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工程建设及其它原因需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条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实行计划管理。市级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占用挖掘单位申报的年度占用挖掘道路工程计划,召集市级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和区级市政设施审批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编制主城区道路占用挖掘计划。
编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应当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详细规划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养护维修计划相协调;同一道路位置上的不同占用挖掘工程应当安排在同一时段内进行。
第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因情况特殊确需占用挖掘的,报请属地政府同意后实施: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
(二)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
(三)道路占用挖掘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经查处未整改的。
第六条 推行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等事项整合实行集成办理,并纳入“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进行审批。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道路挖掘修复申请材料受理,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道路主管等部门现场联合踏勘。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办理市政管线规划路由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审查意见通过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联办平台线上反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由行政审批部门出具施工批复,施工批复应当明确项目的位置、面积、用途、施工期限、监管部门、执法部门等。
第七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施工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报告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开挖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八条 对列入城建计划由财政投资的道路占用、挖掘类项目,主管部门通过官方网站或者政务新媒体公示项目名称、位置、工期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道路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占用、挖掘和恢复施工作业实施全过程监管和对施工作业进行竣工验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交通安全及交通秩序维护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参与竣工验收。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道路占用、挖掘和恢复施工作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条 除应急施工作业外,经批准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改变用途的,须提前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道路挖掘和恢复施工完成后,由道路主管部门牵头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铺设地下管线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不能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当分段开挖,不得中断交通。
地下管线竣工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及时进行竣工测量,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将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并对测量数据和测量图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占用挖掘道路涉及地下管线的,应当于开工前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管线专营单位查明地下管线情况,并会同管线专营单位在施工方案中制定相应保护措施。
施工地段管线复杂或者存在重要管线的,应当派专人负责管线监护工作,并通知有关管线管理单位到现场共同监护;施工中如遇到意外情况,不得擅自处理,应当及时向道路权属单位及相关管线产权单位报告,并积极配合抢修工作。
在燃气、电力、排水等易燃易爆管线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派出专职人员实行“旁站”监管,以确保易燃易爆管线的安全。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除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外,还应当会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施工中,建设单位发现交底技术资料中未标明的地下管线或者标明的地下管线管位与实际情况发生差异的,应当停止挖掘,并立即通知管线产权单位、道路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具体处理方案。在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施工中,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立即通知管线产权单位进行抢修,同时向道路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规范设置整洁、美观的硬质围挡并按要求布置公益广告,平交路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应当采用通透性围挡,前置警示、夜间警示等安全警示标志应当齐全。
第十七条 工地现场及围挡外1米范围内,严格落实“6个100%”治理措施,工地出入口应当安装冲洗设备,工地内留用的渣土、场地内的裸土,应当采取覆盖密目网等措施。
第十八条 禁止工地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优先选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及加装污染处理装置的工程施工机械。
第十九条 作业时应当按照日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应急响应通知要求,及时停止土方作业和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负责人为现场交通秩序维护和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应当按交通组织方案确保车辆通行。
因挖掘道路迁移、损毁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报告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交通安全设施,完成后应当恢复原有交通安全设施,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第二十一条 修复的路面应当采用条块状恢复措施,并与原有道路市容保持一致,临时挖掘绿地或者移动绿化设施的,工程完工后须按照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移交工程档案(含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结果)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岚山区、莒县、五莲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