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潍坊市线性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潍自然资规〔2025〕3号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3〕200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切实做好线性市政工程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潍坊市线性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潍坊市线性市政工程规管理办法(试行)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潍坊市线性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线性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深入推进“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线性市政工程规划审批及批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线性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含高架桥)、综合管廊,以及电力、通信、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配套管线。
第三条 线性市政工程规划管理,一般包括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等环节。不独立占地的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一般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等环节。
第二章 规划审批管理
第四条 线性市政工程应依据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
第五条 区域性重大线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的,有权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作出规划许可。
第六条 线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明确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和工程设计要求等内容。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明确的规划要求达到规划条件深度的,可作为规划条件使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立项文件等材料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与市政道路工程配套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独立占地的市政管线工程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可以是土地使用权人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工程建设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符合《潍坊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要求的线性市政工程,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但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满足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技术规定。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与审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的标准、规范等要求。
市政道路工程依据规划条件要求,进行方案设计。市政管线工程根据所在区域内的管线、道路等实际情况,结合相关管线专项规划要求,进行方案设计。新建管线工程涉及原有管线报废的,应对报废管线予以标注。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以统筹协调空间布局为主,注重相邻关系、建设形式、城市景观风貌、协同建设等要素。充分利用部门联审、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等多种形式,确保工程设计方案兼顾相关规定和各方诉求。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分类做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其中,市政道路工程应重点审查总平面布局、道路等级、建设规模、相邻关系、竖向标高、横断面布置形式、附属设施等内容;市政管线工程应重点审查总平面布局、管线类型、建设规模、相邻关系、安全间距、敷设埋深等内容。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需跨越(穿越)公路、铁路、人防设施、河道等既有设施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规划调整:
(一)原规划方案设计时采用的勘测资料(现状地下管线)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原工程方案无法实施的;
(二)因其他规划调整需本项目进行对应调整的;
(三)为满足规范更新、政策调整要求而进行调整的;
(四)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进行调整的。
第四章 批后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线性市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放线,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
第十七条 线性市政工程完工后(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线性市政工程的长度、宽度、标高等具体数值存在一定误差,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不影响已审批的整体路由,且满足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保证项目施工、使用的安全性,无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视为满足规划要求。
第十八条 未经规划核实或者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线性市政工程,建设内容符合规划要求,且满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条件的,依法处罚后可按程序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