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饶县财政局 广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广饶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建发〔2025〕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广饶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广饶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
广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饶县财政局
广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8月22日
广饶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建字〔2025〕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的住房,具体指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第四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需转让的,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
(二)房屋所有权有纠纷的;
(三)申请该经济适用住房时的夫妇双方一方不同意转让的;
(四)经鉴定为危房的;
(五)法院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六)已抵押、典当但未经抵押权人或典当行书面同意的;
(七)擅自改变住房使用用途的;
(八)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满5年需上市交易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票据和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到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算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交纳的政府收益等价款,政府收益等价款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县财政。
(二)申请人或房屋受让人持政府收益缴纳凭证及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受让人取得房屋完全产权。
第七条 缴纳的政府收益价款计算公式为:(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注明的计税金额-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40%。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因继承、遗赠或离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持有关证明材料,予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房屋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其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仍按经济适用住房房屋首次购买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
第十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后,原申购家庭不再享受任何住房保障政策待遇。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