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便民摊点群设置 管理导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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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便民摊点群设置管理导则》的通知

东建字〔2025〕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东营市城市便民摊点群设置管理导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东营市公安局

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东营市商务局

东营市文化和旅游局

东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营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营市城市便民摊点群设置管理导则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区便民摊点群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与整体形象,满足群众生活需求,突出便民公益性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二)适用范围

凡在东营市(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城市建成区内支路、街巷和空地等可利用区域申办设置便民摊点群,均适用本导则。

本导则所称便民摊点群,是指安置在永久性建筑场所外经营的各类摊点,同时方便市民生活而分类规范设置的临时性摊点经营区域。根据设置管理标准不同,划分为固定集中式便民摊点群、潮汐式便民摊点群(早夜市)、便民修补摊点、季节性农产品销售类便民摊点。原则上不再新增固定集中式便民摊点群,若新增固定集中式便民摊点群,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设置,存量便民摊点群按照本导则进行规范管理。

(三)基本原则

坚持“县区负责、属地管理、合理布局、便民利民”的原则,充分结合城市商业布局、地区区位特点和方便群众生活等因素进行科学布点,做到既能有效发挥填补市场空白、方便市民群众、激活消费潜力、释放民生活力等积极作用,又要坚决杜绝管理失控、无序发展造成扰乱整体市场格局、环境秩序混乱、产生安全隐患、侵害他人权益等现象。

二、类型与标准

(一)类型

固定集中式便民摊点群:经营工业小商品、农副产品、文化用品、食品(小吃)等,经营时段6:00-22:00,可常年固定经营。

潮汐式便民摊点群(早夜市):1.早市:以早餐、蔬菜等为主,经营时段5:30-8:30,9:00前完成撤场清洁。2.夜市:含餐饮、文创等业态,经营时段18:00-23:00,23:30前完成撤场清洁。

便民修补摊点:以修自行车、修鞋、配钥匙等“小修小补”为主‌。

季节性农产品销售类便民摊点:以销售应季瓜果为主。

(二)选址要求

1.潮汐式便民摊点群(早夜市)优先布局商业综合体、配套不全的住宅小区周边等区域;便民修补摊点设置于街道社区的边角闲置空间;季节性农产品销售类便民摊点仅限6-9月设置,集中于城郊结合部或小区周边空地。

2.农贸市场、沿街商铺、商业街区周边禁止设置经营类别相同的摊点群,避免扰乱公平竞争秩序。

3.优先选择人口密集、居住集中区域,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1500米。

4.布局于支路、背街小巷等符合安全条件的区域,避免影响主干道交通,预留消防、急救通道。

5.与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区域保持安全距离(按相关规定执行),远离污染源、易燃易爆场所。

6.利用闲置土地、边角地等存量用地,禁止占用绿地、水系、湿地、耕地、生态保护用地及主要交通道路。

(三)规模与分区

1.规模

固定集中式便民摊点群:社区级服务1-3万人,面积≥1000平方米;片区级服务3-5万人,面积≥3000平方米;区域级服务5万人以上,面积≥5000平方米。

潮汐式便民摊点群(早夜市):摊位数量≤500个,单个摊位面积2-5平方米(根据品类调整)。

便民修补、季节性农产品销售类摊点:按照城市“一刻钟”便民服务圈服务半径规范设置。

2.功能分区

固定集中式便民摊点群:划分蔬菜、水果、肉类、水产、熟食、日用品等区域,设置公共服务台、公平秤、投诉点、卫生间、垃圾收集点、照明、消防设施等。

潮汐式便民摊点群(早夜市):按食品类、日用品类、农副产品类分类设置,避免混杂经营,配备垃圾容器、照明、消防设施等。

(四)标准

1.固定集中式便民摊点群

供水排水:配备符合标准的供水设施,排水系统雨污分流,设置沉淀池、隔油池。

供电照明:满足用电需求,采用节能灯具,确保光线充足。

消防设施:按标准配备灭火器、消火栓、火灾报警系统,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主通道≥3米,次通道≥2米)。

垃圾处理:垃圾日产日清,容器定期清洗消毒。

公共卫生:根据自身规模设置公共卫生间,有专人及时清理维护,保持干净整洁,确保摊点群周边无随地大小便等不文明行为。

停车设施:社区级摊点群应配套不少于70个机动车位,片区级摊点群配套机动车位不少于100个,区域级摊点群配套机动车位不少于150个,机动车位应与市场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同时在市场出入口相连接的道路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栏杆等交通设施。

外部建设:规范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摆放点。

建筑结构质量:建筑结构要符合安全要求,荷载需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能够抵御雨雪、暴风等极端天气;建设材质要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摊位设施:统一材质,设置柜台(高度0.8-0.9米,宽度≥0.6米)、货架、照明及标识牌(标明摊位号、品类、经营者信息)。

绿化美化:绿化面积≥市场总面积的10%,设置绿化带或花卉盆栽。

其他:结合辖区实际确定的其他建设标准。

2.潮汐式便民摊点群(早夜市)

应设置统一标牌,公示服务点编号、服务项目、经营时间、管理要求和监督电话等信息,明确监管单位和环卫保洁单位。规定经营时间、经营区域,不影响交通出行,不占快慢车道,保持场地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摊位设施采用轻便、易拆卸设施(如货架、遮阳棚),遮阳棚防火防晒,高度≥2.5米,摊位间距纵向≥2米、横向≥1.5米。应按照1:0.3(摊位数与车位比)的标准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同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设置停车位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结合辖区实际确定的其他设置标准。

3.便民修补、季节性农产品销售类摊点

应设置统一标牌,公示服务点编号、服务项目、经营时间、管理要求和监督电话等信息,明确监管单位和环卫保洁单位。应统一划线定位、统一配备或自备垃圾收集容器。

三、准入管理

(一)准入程序

申请与论证:属地街道办事处或城管执法部门征求周边单位、居民等意见,制定选址和设置方案,由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进行论证。

公示与批准:一是中心城区城市便民摊点群设置规划方案分别由东营区、东营经济开发区城管执法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提报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1+N”工作例会研究,通过后公示7个工作日实施。二是其他县区、市属开发区城市便民摊点群设置规划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公示7个工作日实施。

有效期:原则上2年,到期可按原程序延续。

以上准入程序不适用于固定集中式便民摊点群。

(二)准入条件

1.潮汐式便民摊点群(早夜市)

开办者资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是自然人,需达到法定年龄(一般为18周岁以上),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照。

经营品类:符合功能分区要求,禁止经营(销售)有毒有害、假冒伪劣、腐败霉变等食品(制品),区域内禁止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水产品销售点集中设置减少异味和场地污染等,固定餐饮摊点需配备油烟净化设备(提供检测报告),禁止使用燃煤炉具。

食品安全:建立采购查验制度,食品来源可追溯,储存、加工、销售符合卫生标准,禁止经营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食品。

人员要求: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包括摊位管理、环境卫生维护、安全保障、纠纷调解等工作。

2.便民修补、季节性农产品销售类摊点: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后入驻。

(三)开办者选择

1.便民摊点群占用公共场地的,由街道办事处或城管执法部门公开招标、拍卖选择经营者;

2.利用自有场地开办早夜市的,开办者应当先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城管执法部门申请;

3.开办者按照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并到属地城管执法部门备案。

四、管理规范与责任分工

(一)日常管理要求

1.固定集中式便民摊点群

摊位管理:按划定位置、面积经营,禁止超范围、超时段经营,货物摆放整齐,不得占压盲道、消防通道;食品摊点应当向属地街道办事处备案,提供身份证明、住址、经营品种、健康证明和联系方式。

环境卫生:摊位垃圾日产日清,自备垃圾容器和油污垫,公共区域每日至少清扫2次,定期消杀病媒生物。

经营秩序:明码标价,使用合格计量器具,禁止哄抬物价、噪音扰民、露天烧烤、乱拉电线等行为。

食品安全: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应配备防尘防蝇措施;有贮存温度要求的,配备冷冻冷藏设施。

消防安全:禁止使用明火、大功率电器,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制定应急预案,每月至少开展1次安全隐患排查。

建筑安全:恶劣天气前加固钢架结构、清除积雪,防止坍塌。

2.潮汐式便民摊点群(早夜市)

经营户应在指定的摊位内规范经营,不得随意占位摆摊经营。摊位内经营设施、物品摆放整齐,无乱堆、乱摆现象。禁止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招揽顾客。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各类商品食品,不得出现现场宰杀销售。应加强动态巡查管理,垃圾及时清理、日产日清,做到摊走地净。食品摊点应当向属地街道办事处备案,提供身份证明、住址、经营品种、健康证明和联系方式。

3.便民修补摊点

经营户应在指定位置规范经营,不得随意挪动。摊位内经营设施、物品摆放整齐,无乱堆、乱摆现象。禁止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经营摊点应自觉维护经营区域环境卫生,做好日常保洁,做到摊走地净。

4.季节性农产品销售类便民摊点

优先安排进城售卖应季瓜、果等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农民入驻经营,经营户应在划线区域内规范经营,不得超线经营。摊位内经营车辆、物品摆放整齐,无乱堆、乱摆现象。禁止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招揽顾客。自觉维护经营区域环境卫生,做好日常保洁,做到摊走地净。

(二)职责分工

城管执法部门:牵头负责城市便民摊点群设置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整改等工作,对影响市容市貌秩序、超区域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打击假冒伪劣商品。

公安(交警)部门:各辖区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负责便民摊点群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评审,交管、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别查处社会治安、乱停车等违法违规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配合牵头部门做好便民摊点群的规划选址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将有组织机构管理的便民市场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督促相关组织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商务、文旅、卫健等部门:分别负责业态指导、文化经营监管、指导便民摊点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等。

属地街道办事处或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设立申请、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可公开引入第三方服务,实施基础设施配套(垃圾收运、照明、交通设施、停车场、公厕等),按照“谁拥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进行收益分配,确保国有收益不流失。负责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固定集中式、潮汐式便民摊点群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提交辖区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进行评审。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备案信息当场制作、发放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

五、评估与退出机制

(一)动态评估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对规范经营、民生效益、安全管理、交通影响等进行评估,作为退出依据。

(二)退出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便民摊点群,开办者或经营业户须无条件服从,并恢复原貌,无补偿或赔偿金。

1.评估不合格且整改不达标。

2.年度有效投诉超30起(根据12345政务便民服务热线记录),属实率≥70%。

3.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2起(含)以上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或1次较大消防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

4.拒绝配合监管、阻碍执法。

5.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或者经营过程中对周边居民工作、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6.在对便民摊点群的监督检查及评价中,发现便民摊点群设置和管理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经督促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7.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情形。

(三)退出程序

告知与公示:属地街道办事处或城管执法部门书面告知,听取申辩后公示7天,取消开办资格。

平稳过渡:15个工作日内清理摊位,恢复原状;弱势群体优先安置至其他合规点位。

档案管理:记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系统,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类点位。

六、违规处罚与附则

(一)违规处罚

违反本导则的开办者,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整改不达标,依法处罚或取消开办资格;涉及其他违法情形,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附则

本导则2025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21日,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可根据本导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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