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菏泽牡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菏政办字〔2025〕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牡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8月6日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菏泽牡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菏泽牡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民航规〔2022〕35号)、《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 (民航发〔2023〕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菏泽牡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菏泽牡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和体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行政审批服务、国防动员、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菏泽牡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菏泽牡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净空保护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航技术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菏泽牡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主要覆盖本市牡丹区、鲁西新区、定陶区、巨野县、成武县全部区域,东明县、曹县、单县、鄄城县、郓城县部分区域。
第五条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六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以下情形需要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净空审核:
(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
第七条依法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民航山东监管局的净空审核意见。对于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未纳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通讯铁塔、广告牌等,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关净空管控机制。
第八条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民用航空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九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十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机场邻近区域内对施工机械类临时障碍物的管控机制。临时的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时,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影响的评估结果,采取设置障碍灯或者临时调整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等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设置,在安全管控措施生效前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并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如果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的,需经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临时调整。对于施工时间较为短暂的情形,可以协调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采取航班间隙或者航后施工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小对机场运行和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结合运行实际,定期收集净空关注区域范围内高大建(构)筑物信息,并复核其对飞行安全的影响,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管制空域范围为: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包括但不限于机场和机场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上方的空域。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行为的,可以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或者当地公安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
第十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及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时按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的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和民航行业标准划定,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施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须的空间范围。
第十七条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不得妨碍菏泽牡丹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通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使用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25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