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坊子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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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坊子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坊政办字〔2025〕4号


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园区、测绘基地、各发展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坊子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2日


坊子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相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坊子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与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以取得房产证之日起计年限),可上市交易,政府不再进行回购。

第六条 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向区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区住建局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申请退出住房的当前价值进行评估,购房人按照当前评估价值(不含自费装修价值)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值差价的50%向区财政局交纳相应价款。评估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值为购房人购房时所缴纳的购房款(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凭证)。购房人通过市场价格自行购买的车库、车位、储藏室以及装修房屋、购买家电设施等项不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值范围。

第七条 区住建局向区财政局提供购房人姓名、需缴纳价款金额,购房人向区财政局缴纳相关价款后,持缴款证明到区住建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解除经济适用住房权利限制手续,并取得完全产权。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由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满5年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当前评估价值与原购买价值差价的50%向区财政部门交纳相应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因遗赠、继承等特殊原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确需转移房屋产权的,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需持相关法律文书,按照住房当前评估价值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值差价的50%向区财政局交纳相应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条 区住建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条件认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委托、评估价值核定等工作。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评估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相应价款收取及票据开具等工作。

第十二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协调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解除经济适用住房权利限制和取得完全产权手续及上市交易等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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