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检察+人社”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协作机制的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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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构建检察+人社依法维护

劳动者权益协作机制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推动劳动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职能的协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决定建立检察+人社协作机制,共同构建劳动者权益保护新格局,更好服务保障强省会发展战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劳动者权益保障重点领域,通过构建常态化、制度化协作机制,实现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与人社部门行政执法有效衔接。重点解决农民工欠薪、虚假劳动仲裁、社会保险缴纳纠纷、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等突出问题,推动劳动纠纷源头化解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维权原则。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及时化解劳动纠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断营造依法用工、依法维权浓厚氛围,积极打造安全稳定、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二)坚持资源整合原则。紧密围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职能和人社局密切联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优势,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联系协作,实现力量资源的科学配置和优化组合,形成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整体合力和综合效应。

(三)坚持系统思维原则。综合运用法治教育、矛盾调处、司法办案、司法救助、诉讼监督等手段,积极构筑多管齐下、立体覆盖、全程贯通的多元化劳动保护体系,突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地位、力度和实效,提升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满足感。

三、工作机制

全市检察机关与人社局共同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线索移送机制、专家咨询库等,更好实现维护好、发展好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市检察院与市人社局建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联席会议机制,鼓励和支持在各县区建立相应机制。市级联席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经双方同意可以临时召开,对于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予以明确。检察机关与同级人社部门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沟通协调、重大案件通报、贯彻落实联席会议精神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建立相关工作台账。双方通过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劳动权益保障重大疑难问题和案件,实现涉劳动保障领域相关案件线索线上+线下互通共享,定期通报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二)建立线索移送机制。人社部门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优势,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人社部门在开展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中,发现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通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综合运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提出检察建议、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多种措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级人社部门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线索支持。检察机关发挥专业优势,支持全市人社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法律指导等工作,形成维护劳动保障领域的工作合力。

(三)推进工作成果转化机制。人社部门充分运用两微一端等工作平台,积极宣传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政策、先进经验、典型案例等内容,引导广大劳动者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扎实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扩大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影响力,增强社会知晓度,提升社会参与度。

(四)建立劳动权益保护专家咨询库。市人社局推荐劳动法、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领域的业务骨干,市检察院推选民事、行政检察业务专家,共同组建专家咨询库。专家需具备一定的实务经验。咨询库专家的职责主要为,为疑难案件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参与重大劳动纠纷调处、协助制定劳动保障政策等。检察机关办理涉劳动者权益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时,可向专家咨询库成员征求专业意见。人社部门在制定劳动政策、处理复杂、疑难劳动争议时,可邀请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参与论证。

四、工作要求

(一)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全市检察机关和人社部门要着眼于服务保障强省会建设,积极沟通协调相关党政机关、社会组织和用人单位,紧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题主线,共同构筑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二)抓好重点问题专项整治。全市人社部门和检察机关结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形势任务,全面排查和梳理就业歧视、拖欠克扣工资、侵占挪用社保基金等重点问题,确保全市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求有据、保障有力。

(三)加强职能部门协调配合。检察机关、人社部门要按照涉劳动领域矛盾纠纷问题性质和职能归属,加强与法院、工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全面形成部门协同,共促劳动者保护的大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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