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肥城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肥政字〔2025〕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以上驻肥各单位:
《肥城市水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肥城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肥城市水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管理,进一步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泰安市水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肥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规划与建设、监测与预报、监测资料汇交与管理、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水文机构实行泰安市水文机构和肥城市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体制,承担全市行政区域内水文管理工作。
各镇街区及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水文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市政府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基层水文服务体系建设的力度,保障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重点对水文测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水文站网技术改造及恢复因自然灾害造成毁坏的水文监测设施予以资金支持。
水文机构应当积极争取国家、省、泰安市级水文建设资金支持,加快市水文事业发展。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水文科学研究及水文成果推广应用,对在水文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泰安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结合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拟定水文监测站点建设规划并完善水文站网功能设施。水文监测站点包括水文测站、水位站、雨量站、地下井监测站、蒸发站、土壤墒情站、水量调查站、水生态监测站、水土保持监测站、城市水文监测站、坡面径流监测站等。
第七条 对于纳入全市水文站网建设规划的水文测站,应当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并完成专项验收。
第八条 新建或改扩建水利工程若需配套建设、更新改造水文测站或水文监测设施,应将相关建设内容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且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直接为水利工程提供服务的水文测站,运行管理经费在水利工程维护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水文测站按照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实行分级管理。有下列情形且无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省市专用水文测站覆盖的,应当设立专用水文测站:
(一)重要的引调水工程;
(二)大中型灌区;
(三)中型以上规模的水闸、拦河坝;
(四)保护城市和重要城镇的堤防工程;
(五)重要河道及水库;
(六)河流出入口及重要行政区界的河流断面。
第十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报请省水文机构批准后,可以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
(二)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设备和计量器具;
(三)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改建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改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改建后不得低于原标准。
第十二条 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市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
第十三条 从事水文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漏报、迟报、错报、瞒报水文监测数据,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未经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
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检定合格,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检定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市水文机构应强化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及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建设,提升重点地区、重要流域、城镇和地下水超采区的水文测报能力。
第十五条 在通航河道或者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车辆应当减速慢行或避让。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市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河流、水库和地下水等水体的监测工作,具体包括:
(一)开展区域地表水、地下水、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及水功能区水质的监测,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评价,为科学管理水资源及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提供依据;
(二)开展区域内水土保持监测,对水土流失的变化趋势及危害进行分析评价,为水土流失治理提供依据;
(三)开展城市水文监测及研究,为城市防汛、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海绵城市建设等提供技术支撑;
(四)开展全市地下水动态监测,对监测资料进行收集分析,为地下水资源管理、利用、保护,防治地下水污染和地质灾害提供数据支撑;
(五)开展区域内水质、水生生物及水量、水位、水温等水生态要素监测,对水生态现状和变动趋势进行分析评价,为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镇街区应当加强本区域内水文设施的运行管理,协助市水文机构做好水文资料的收集上报等工作,主要包括:
(一)协助做好水文发展规划编制、调研考察、站网调整等工作;
(二)协助做好区域内水文监测资料的收集汇交;
(三)协助做好区域内水文监测设施看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考核;
(四)协助做好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管理,区域内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防洪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监测等;
(五)协助开展区域内饮水安全、水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水质、水量监测服务。
第十八条 市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性水量变化和水体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体系,编制应急监测预案。
因水量发生变化可能危及防汛、用水安全,或水质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市水文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监测预案,有关镇街区及部门单位要协助做好跟踪监测和调查工作,并及时将监测和调查情况报告市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水文情报预报包括雨情、水情信息及洪水预报等,由市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重大灾害性洪水预报,需经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
第二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时向社会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
第四章 资料汇交与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制度。依法开展水文监测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及时将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市水文机构;市水文机构按规定对汇交的水文资料进行整编审查,及时向泰安市水文机构汇交。
第二十二条 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包括按照水文技术标准获取的原始资料和整编资料,主要包括:
(一)河流、水库的水位、流量、泥沙、水质、水温、冰情等;
(二)地下水水位、水质、开采量等;
(三)降水量、蒸发量、墒情、水土保持监测资料等;
(四)取用水工程的取(退)水、蓄(泄)水资料和河道、湖泊设置的排污口监测资料;
(五)水文监测其他资料。
资料汇交单位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得伪造、毁坏、丢失水文资料。
第二十三条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但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政府决策、国家建设、防灾减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行政性、公益性事业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第二十四条 市水文机构为特定项目提供的水文监测资料,只供使用单位用于该特定项目;未经市水文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转借。
编制重要规划、进行重点项目建设和防灾减灾、水资源管理等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完整、可靠、一致。
从事工程设计、水资源论证、洪水影响评价以及科学研究等使用水文监测资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成果中注明资料来源。
第二十五条 重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工程内水文设施的运行管理,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的水文资料收集上报工作。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二十六条 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毁坏水文站房、水尺、水文缆道、监测场地、监测井(台)、监测标志、基本(校核)水准点、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及附属设施等,不得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
第二十七条 镇街区水文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水文设施的管理保护工作,保证水文设施的正常运行。
水文监测设施因洪水、风暴、雷击、地震等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市水文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的义务。
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大型河道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为边界,中小型河道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500米为边界;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20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监测场地周围30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20米为边界。
第二十九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20千米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以下工程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征得市水文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施工建设:
(一)水工程;
(二)桥梁及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光缆;
(四)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第三十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树木和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设置障碍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水文监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设置渔具、锚碇、锚链,在水尺(桩)上栓系牲畜;
(五)网箱养殖,水生植物种植,烧荒、烧窑、熏肥;
(六)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水文站网建设所需土地,应依照水文测站用地标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占用的土地尚未确权的,应当依法进行确权划界,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29日起施行。《肥城市水文管理办法》(肥政字〔2020〕4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