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刁口渔港管理章程》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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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津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刁口渔港管理章程》的通知

利政发〔202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刁口渔港管理章程》已经县政府第19—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利津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刁口渔港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刁口渔港(以下简称本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保证渔港的使用效能,推进渔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进入港区的船舶、设施、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位于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北部沿海刁口乡,毗邻东营中心渔港,水路距东营港30海里,陆路距疏港高速20公里,水陆交通便利。

第四条  本港处于黄河三角洲海域,属北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冬季多偏北风,夏季多偏南风,有90天左右的冰期。潮汐为不正规半日潮与不正规日潮之间。

第五条  港区呈东南—西北走向,由利津县刁口渔港工程、利津县挑河避风锚地升级改造项目和利津县挑河以东海岸带(支流段)整治修复工程三部分组成。

(一)利津县刁口渔港工程界址点编号及坐标,详见利津县刁口渔港工程不动产权证书;

(二)利津县挑河避风锚地升级改造项目界址点编号及坐标,详见利津县挑河避风锚地升级改造项目不动产权证书;

(三)利津县挑河以东海岸带(支流段)整治修复工程界址点编号及坐标,详见利津县挑河以东海岸带(支流段)整治修复工程不动产权证书。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六条  利津县农业农村局是本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渔港管理章程、渔港建设规划等工作,依法对渔港、渔业船舶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利津县渔业发展服务中心是本港监督管理服务机构,参与拟定渔港的整体规划,承担渔政渔港、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承担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渔业航标管理和渔业港口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刁口乡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能,协助做好本港的监督管理。涉及本港管理的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港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九条  渔港管理办公室负责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检查港区水、陆域公用设施,确保正常使用。造成公用设施损坏、功能丧失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承担修复、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本港水域面积14.9379公顷,陆域面积6.3729公顷,护岸长度1233米,码头长度830米,渔船最大停泊数量约300艘。

第十一条  本港配备固体垃圾收集箱和含油污水收集桶,用于港内人员、设施、船舶归类存放污染物。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二条  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非渔业船舶进入本港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拟进出本港的渔船应当使用渔港通APP向利津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并采用适当方式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告船名、进出港时间、进出港目的等。

第十四条  渔船进出港靠右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拖带船、驳及其他物体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舢板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第十五条  渔船进港后和出港前,应当在指定泊位停泊,泊稳后通知渔港管理办公室登记进出港信息,登记完成后,方可进行码头作业或者驶离码头。

第十六条  渔港管理办公室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系统,如实填报渔船数据,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向利津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第十七条  渔港管理办公室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核验渔船身份,检查渔船船员持证、消防救生安全通导设备配备使用等情况。

第十八条  禁渔期内,未经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十九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及时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告动态,服从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作业。渔港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者作业泊位。

第二十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

第二十一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  船载渔获物宜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第二十三条  渔船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须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备。渔港管理办公室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明火作业期间,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二十四条  渔船加油须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渔港管理办公室检查,核验并登记加油车辆、驾驶人员、操作人员资质以及受油船舶信息。渔船加油期间,渔港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防治污染设备。

第二十五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须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备。渔港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保障作业安全。

第二十六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涉渔“三无”船舶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本港目前由利津县农业农村局管理,在渔港北侧设有渔港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港务管理工作,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定期维护渔港设施,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  本港可为到港渔船提供下列服务项目:

(一)船舶停靠;

(二)岸电使用;

(三)渔需物资供应;

(四)溢油防治。

本港口暂无收费项目。

第三十条  本港之外的单位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渔港管理办公室同意;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一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按期组织巡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督促责任人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渔港设施,造成损坏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除公务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码头,应在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第三十五条  在渔港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或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利津县农业农村局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取得《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必要时,可向利津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后,及时清除碍航物。如本港水域碍航物需遗留,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向利津县农业农村局报告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等信息,并在期限内打捞清除。

第三十七条  到港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告。渔港管理办公室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三十八条  渔港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三十九条  到港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第四十条  渔港管理办公室应当监督到港渔船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等行为,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渔船,不得允许其进行码头作业。

第四十一条  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告。渔港管理办公室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四十二条  渔港管理办公室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三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利津县农业农村局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利津县农业农村局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四十四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利津县农业农村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管理办公室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四十六条  大风红色预警,渔港管理办公室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指令或者调度的,及时向利津县农业农村局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七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垂钓、试航等活动;

(二)禁止在港区内追逐、竞驶;

(三)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靠泊渔船搭载人员或者物资;

(五)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五)禁止所有船舶从事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船舶污染物;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

第五十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或者酒后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名牌;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紧急状态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利津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编制,利津县人民政府批准。港口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

第五十二条  本港章未规定之事项,依照我国现行其他港航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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