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胜利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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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营胜利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

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2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胜利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胜利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营胜利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东营胜利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协调机制。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建管理、应急、行政审批、体育、气象等部门、单位和机场管理机构及有关县区、功能区,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联动,依法开展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净空保护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的空间区域,涉及本市区域范围包括: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区、广饶县、利津县、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黄三角农高区。

第六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及内部分区边界线等空间信息和管控要求,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第七条 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按规定书面征求民航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

第八条 机场净空审核内容为建设项目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目视助航设施保护区、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最低监视引导高度、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民航气象探测环境等的影响。

第九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仅以下情形需要进行净空审核:

(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

第十条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第十一条 在机场邻近区域设置临时的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临时的施工机械时,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影响的评估结果,采取设置障碍灯或者临时调整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等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设置,在安全管控措施生效前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并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的,需按规定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临时调整。

对施工时间较为短暂的情形,可以协调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采取航班间隙或者航后施工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机场运行和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十二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从事本办法第十条所列行为的,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

对所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发现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收集机场净空关注区域内高大建筑物、构筑物的信息,并复核其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三条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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