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禹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纲要)》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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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禹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纲要)》的通知

禹政办发〔2025〕3号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禹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25年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由市规划编纂设计中心负责印发并组织实施。现将《禹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禹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纲要)

 

一、总则

为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作用,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以及社区建设、核发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

本规定适用于禹城市市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

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一)一般规定

规划编制中用地分类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确定。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与建筑容量应依据详细规划确定。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在详细规划深化和优化过程中,按照用地兼容原则和控制要求,可将建设用地类别部分或全部转换为其他用地类别。鼓励建设用地混合使用,单一类别用地允许两种或两种以上跨地类的建筑或设施在可兼容比例内进行兼容性建设和使用。

(二)建筑容量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进行控制。

新型产业用地(M0)配套用房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可提高到15%,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专业产业园配套设施可集中建设、统一核算指标,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专业产业园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三)地下空间管理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理保护、公共设施优先的原则,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包括地下空间的功能定位、开发规模、布局结构、交通组织、控制要求、连通方式、文物保护及应急防灾等内容,统筹安排公共服务、人民防空、市政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

(四)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对应居住区分级配套规划建设,主要包括基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具体项目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和相关规定中配套设施的配建要求综合确定,并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更新完善。居住区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或住宅建筑面积规模相匹配,并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五)城市更新

城市更新以《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为指导。注重传承历史文化、保护历史建筑、老街区、古树名木等。鼓励土地混合使用和空间功能复合。

城市更新中对建筑间距、日照标准、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情形,可通过技术措施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进行更新。

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建设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众创空间、研发设计等新产业、新业态的项目,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三、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包括文本和技术图纸,采用CGCS2000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二)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外墙结构外围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面间距与侧面间距。建筑间距除了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地下空间、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

(三)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

生活居住类建筑日照标准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确定。凡在本市市域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申请论证规划建筑方案、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规划部门有关规定。

(四)建筑退让

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沿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各类市政线路(管线)等布置的,其退让地界及各类市政控制线的距离应满足建筑间距、建筑日照以及消防、抗震、防汛、防爆、电力、水源保护、环境保护、绿化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要求。

(五)建筑面积及层数计算

建筑面积按《民用建筑通用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要求计算。鼓励建设高品质住宅,空中花园、空中共享平台、屋顶露台等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六)容积率计算

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包含建筑外墙保温层,不含外墙饰材。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小于1.5米的使用空间,计入地下容积率。

住宅类项目按规划条件等要求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配套设施,以及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设施、车库出入口、地下空间采光井、风雨连廊、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门卫等附属设施,不计入容积率。

(七)建筑密度计算

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住宅单体建筑底层架空层层高不小于3.6米作为公共开敞空间使用的,架空部分可不计入规划条件约定的建筑密度。

(八)绿地率计算

居住项目绿地率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相关规定执行;行政办公、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科研设计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宜小于35%;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宜小于20%;工业、仓储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一般不得超过15%,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九)停车设施

城市停车设施按照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原则合理布局。鼓励公共停车场综合开发利用,允许配建20%的附属商业设施,仍按停车场用地管理。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按有关要求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新建居住小区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位需设置电动自行车地上集中存放场所和充电棚。既有居住小区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十)城市景观与环境

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外部景观应符合城市设计及相关规划对城市景观的要求。

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建筑间距、消防、安全、日照等方面的要求,并应根据项目区位、用地条件、功能要求、周边建筑及景观要求合理确定。

沿路建筑、沿线视线范围内高层建筑应进行夜景重点设计,鼓励小区进行整体夜景灯光设计。

广告、招牌、指示牌应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卫生、安全等要求,其外观和造型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交通设施规划管理

铁路线路和公路线路应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要求设置建筑控制区和保护区范围。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4个等级。城市道路上设置交通设施,应满足相关专业规范要求,并结合道路建设工程同步实施。

五、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一)供水及排水工程

城区应采用雨污水分流制,新建给、排水工程应满足《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能源及通信工程

在城市中心区新建变电站可结合绿地或广场建设全地下式或半地下式。中心城区内新建1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原则上应地埋敷设;不具备入地条件的宜沿河、沿路架设。

城镇燃气室外输配工程运行压力不宜大于4兆帕,管线设计应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不同运营商的通信管道应同沟同井,结合道路同步建设,支线管道管孔容量应预留2—4孔作为备用,且不得少于6孔。

(三)管线综合

新建市政工程管线,有条件的应采用地下敷设,现状架空线路应结合城市建设逐步入地敷设。各类市政管线交叉及垂直排列顺序和管线之间的避让原则,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要求。

规划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可双排布置电力电缆、供水排水、燃气低压管线。规划红线宽度大于40米的城市道路,可双排布置通信管线、排水管线。

(四)环境卫生工程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等规范的要求。各类环卫设施周边宜设置防护绿带,防护绿带宽度应满足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五)城市防灾设施

消防站布局应符合《城市消防规划规范》规定,各级消防站消防车位数量、用地面积及建筑面积等设计指标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城市道路消火栓间距不大于120米,道路红线宽度超过60米的,应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

六、其他工程规划管理

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和消防安全,一般不超过2层,建筑高度不超过9米。需严格执行到期拆除有关规定。

七、附则

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上级政策的调整及相关技术规范的修订,本规定相应内容应及时修订。本规定自2025年7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15日。2020年6月16日印发的《禹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禹政办发〔202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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