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津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宁政字〔2025〕43 号
各乡镇(开发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宁津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津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9日
宁津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遵循国家、山东省和德州市关于畜禽养殖规划的指导方针。同时,响应《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0〕31号 )等国家和地方对畜禽养殖提出的新标准,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基于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规划、 不断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保障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宁津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区域实际情况,科学调整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指导区域畜禽养殖业合理布局和健康可持续发展,兼顾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需求,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实现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二)划分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相统一的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改善生态环境相统一的原则。
(四)划定工作与养殖业结构调整相统一的原则。
三、区域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六)《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0〕 31号 );
(七)《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55号 );
(八)《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 99号 );
(九)《山东省“十四五”畜牧业发展规划》(鲁牧计财发〔2021〕 15号 );
(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23〕196号 );
(十一)《德州市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德政办字〔2024〕19号 );
(十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四、畜禽养殖禁养区域规划布局界限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惠宁湖水库、大柳水库一级、二级保护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 宁津中心城区( 即宁津县城市建成区和有关市政设施基本覆盖的区域。具体边界为:南起惠宁路,北至宁津新河,东起新乐路,西至西环一路西侧)建成区范围内。
2. 时集镇、张大庄镇、相衙镇、保店镇、大曹镇、柴胡店镇、杜集镇、长官镇、大柳镇、刘营伍乡驻地建成区内。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五、各区域具体要求和规定
(一)禁养区域内
1.严禁建设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
2.现有规模化养殖场,由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宁津分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所在乡镇(开发区、街道)协同执行,限期关闭或搬迁。
(二)非禁养区域内
1.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2.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宁津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是我县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重要保障,各乡镇(开发区、街道)和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齐抓共管,确保方案的落实,共同推进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1.各乡镇(开发区、街道):按照县政府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禁养区域养殖场的拆迁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2.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中心: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要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3.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宁津分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做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选址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监督“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根据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现有规模化养殖场治理提出技术要求;对违法排污规模化养殖场依法给予处理,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4.县自然资源局:加强政策宣传,依法查处违法乱占用地案件。
5.县行政审批局:按规定做好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严格执行审批许可流程。
6.县水利局:做好河道监管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7.县公安局:落实行刑衔接制度,依法查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县融媒体中心:做好畜禽养殖及加工污染整治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乡镇(开发区、街道)要利用广播、标语等形式,广泛宣 传畜禽粪污治理工作。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宁津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畜牧中心等部门要加强相关法 律法规宣传,使广大养殖场(户)知法、懂法、守法。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 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浓厚氛围,使群众理解支持畜禽养殖划区,积极主动参与养殖污染治理。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执法监管。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宁津分局、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的监督管理。
二是加强生产管理。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养殖场(小区)生产的监督管理,做好规划指导,规范养殖行为,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切实推进全县畜牧业现代化发展进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达到备案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四)严格建设审批备案
要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有关规定,新建、 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要符合选址、布局要求;符合县生态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由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宁津分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县农业农村局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开发区、街道)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 强化源头审批,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划定方案,确保畜禽养殖产业可持续发展。
七、附则
(一)今后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域、非禁养区域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对畜禽禁养区域、非禁养区域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适时作出调整,对社会公布。
(三)本方案自2025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