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东营市教育局 东营市财政局 东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加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东发改价格〔2025〕160号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发改、教育、财政、卫健部门:
为规范我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以及《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933号)、《关于印发<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若干措施 (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字〔2025〕1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保教费、托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学前教育收取的费用。
托育费是指托育机构和幼儿园托班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幼儿园或托育机构为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以及托育机构完成正常托育服务外,为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或托育机构为方便儿童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项目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收费管理方式
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以及学前教育阶段的住宿费、延时托管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公办幼儿园托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以及其他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寄宿制托育机构的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公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托育服务机构,以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学前教育收费与非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定价权限及具体程序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及其学前教育阶段的住宿费收费标准,由所在县区、市属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向市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部门请示同意后执行。定调价具体程序:所在县区、开发区教育部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部门报市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部门批复后实施。调整意见包括幼儿园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调整理由、调整幅度、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调整后对社会负担和幼儿园收支影响,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公办幼儿园及其开设托班的其他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所在县区、市属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向市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请示同意后执行。定调价具体程序:所在县区、开发区教育部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报同级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报市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批复后实施。调整意见包括幼儿园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调整幅度、调整理由、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调整后对社会负担和幼儿园收支影响,以及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及其开设托班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所在县区、市属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向市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请示同意后执行。定调价具体程序: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和幼儿园建设发展状况,向所在县区、开发区教育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申请,教育部门对相关申请审核后形成制定或调整意见,报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教育部门报市发展改革、教育部门批复后实施。制定或调整意见包括幼儿园分类认定情况、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等,以及发展改革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公办托育机构、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所在县区、市属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卫生健康等部门请示同意后执行。定调价具体程序:由所在县区、开发区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托育机构建设管理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等实际情况提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意见,报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卫生健康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卫生健康部门批复后实施。
四、有关要求
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保教费、托育费,收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运行成本、财政投入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或调整。收费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至5年核定一次收费标准。
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他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制定收费标准时可以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同类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幼儿园、托育机构的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遵循自愿委托、方便幼儿生活和非营利原则。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各县区、市属开发区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收费标准到期前6个月,主动开展行业调研并将相关收费标准调整建议函告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市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应对县区、市属开发区上报的请示报告主动把关,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合理意见建议。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上报的请示报告应涵盖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详细说明辖区内政府定价管理的幼儿园及托育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各类幼儿园、托育机构数量(区分性质、机构认定类别)、幼儿园是否单独设置托班;现行政策的制定情况与实际执行情况。(2)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真实客观呈现成本工作开展情况,将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报告作为重要支撑材料一并附后上报,为收费标准的科学合理拟定提供坚实依据。(3)拟定意见:秉持科学、合理且贴合实际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水平、成本情况、财政投入、群众接受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必要时在报请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提出合理的收费标准拟定意见,确保所提意见切实可行,符合实际发展需求。(4)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教费、住宿费、托育费、延时托管服务费等收费项目定价成本的调查或监审。成本调查或监审工作可以委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完整准确记录收费项目的成本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成本调查或监审工作。
五、规范收费行为
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服务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建立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收儿童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保教费、托育费、住宿费按月收取。幼儿园和托育机构节假日托管服务收费参照延时托管服务收费规定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
公办幼儿园及其开设的托班、公办托育机构,因幼儿园或幼儿原因,幼儿整月未入园(机构),保教费按月计退;累计在园(机构)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托育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机构)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办理退(转)园手续的,退费按上述规定执行。其他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的退费规定,由县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向市级报送定调价请示时,一并提出。
实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使用税务发票。托育机构和幼儿园托班收取的托育费使用税务发票,托育费使用范围参照幼儿园保教费的使用范围执行。
六、其他事项
落实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规定。具体由幼儿园、托育机构向有关单位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设置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自受理次月起执行居民类价格,相关手续每三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保教费、托育费报销政策,托育机构二孩、三孩补贴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等政策,按照教育、民政、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由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东营市教育局、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上级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东营市教育局 东营市财政局 东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