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东营市教育局 东营市财政局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执行公办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5年)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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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东营市教育局 东营市财政局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继续执行公办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发改价格〔2025〕159号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发改、教育、财政、人社部门,市属各公办高中教育阶段学校: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 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强科培优行动 推进普通高中特色多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教基字〔2021〕6号)等文件要求,就我市公办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包括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普通高中学校可收取学费、住宿费,中等职业学校免收学费,可收取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学费。鉴于教育部门己取消面向普通高中的规范化学校评估和我市普通高中均已达到原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学费可执行原省级规范化高中收费标准,即每生每学期 850元。经省评估认定的公办特色高中,学费标准可上浮20%;经市评估认定的公办特色高中,学费标准可上浮10%。

普通高中学校与国外教育机构合作举办的普通高中教育学历班,学费标准另行批复。

(二)住宿费。

1.普通高中学校。不分学校类别,城市学校普通宿舍每生每学期 70 元,农村学校每生每学期 50 元。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学生宿舍,每个宿舍配有独立卫生间、空调、独立淋浴设备3项设施中1项的,每生每学期180元;配有其中2-3项的,每生每学期300元,学校须确保以上设施正常使用。以上标准均含水电费。宿舍内床上用品学校可提出统一规格要求,由学生自备,不得强制统一购买并收费。

2.中等职业学校。普通宿舍每生每学期 70 元,农村学校每生每学期 50 元。公寓化管理的宿舍,收费标准按照原《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中的标准执行。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二、收费、退费办法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普通高中与国外教育机构合作举办的高中教育学历班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收费标准提高的,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规定执行;收费标准降低的,执行降低后的标准。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学校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因认定公办特色高中、住宿条件改善等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需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按照学校管理权限将调价申请报教育或人社部门,经教育或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新标准。

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入学前退(转、休)学的,退还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入学后两个月内退(转、休)学的,按学费、住宿费的 50%退费;超过两个月的不退费。普通高中与国外教育机构合作举办的高中教育学历班,办学机构因刊登、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有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学生因自身原因退学的,按月计退学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校应当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收取住宿费,多收部分按月计退。

三、规范收费行为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学费、住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财政专用票据,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二)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应按规定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透明度。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三)严禁自立项目收费。各学校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严禁向学生强制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商品,不得强制学生统一订购各种教辅材料、学具、报刊杂志等。学校因教学需要确需购买的教具、学具、教辅材料,应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学校应将规定的教学内容纳入课堂教学,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辅导班和学科竞赛。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重点班、特长班、补习班等,实施有偿培训。

四、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落实对特困生的学费减免政策。减免比例与相关要求严格按照上级政策执行。如遇重大自然灾害年份,应适当提高减免比例,并采取其他相应措施进行求助,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辍学。

本通知自2025年秋季入学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东营市教育局   
东营市财政局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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