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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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高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政办字〔2025〕16号


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高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高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3日

 

高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和居民环保意识,切实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水平,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城市高质量高品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1〕53号)等国家部委和省、潍坊市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区范围内的人口和住户、单位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而产生的费用。

对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居民区、经营商户,以及城中村居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物业服务费、卫生保洁费应当分别收取。

第四条  城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农贸集贸各类市场内经营者、个体经营者、村(居)民及暂住人口、交通运营工具,均应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依法依规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办法所称城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东至胶河西岸、西至豪迈路、南至崇德大街、北至百脉湖大街以内区域(沿线道路穿行村庄、居民小区、单位整体纳入征收范围)。

 

第二章    征收标准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执行以下标准:

1.居民:常住人口每户每月10.00元(其中垃圾收集3.50元、垃圾清运5.50元、垃圾处理1.00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4.00元(其中垃圾清运3.50元、垃圾处理0.50元);

2.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4.00元,由单位缴纳;

3.工业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4.00元,由单位缴纳;

4.商业服务业:(1)商业零售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30元(其中垃圾清运0.27元,垃圾处理0.03元)。(2)旅店业客房按每床位每月2.00元(其中垃圾清运1.60元、垃圾处理0.40元)。(3)餐饮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80元(其中垃圾清运0.72元、垃圾处理0.08元)。(4)娱乐休闲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0元(其中垃圾清运0.40元,垃圾处理0.10元);

5.医院:(1)门诊按每人每月1.50元(其中垃圾清运1.35元、垃圾处理0.15元)。(2)病房按每床位每月2.00元(其中垃圾清运1.76元、垃圾处理0.24元);

6.农贸集贸市场:(1)农贸市场按每摊位每月40.00元(其中垃圾收集14.50元、垃圾清运21.00元、垃圾处理4.50元)。(2)集贸市场按每摊位每集日2.00元(其中垃圾收集0.70元、垃圾清运1.10元、垃圾处理0.20元);

7.交通运输工具:(1)大客车每辆每月9.00元(其中垃圾清运8.00元、垃圾处理1.00元)。(2)中巴车每辆每月6.00元(其中垃圾清运5.30元、垃圾处理0.70元)。(3)出租车每辆每月0.50元(其中垃圾清运0.45元、垃圾处理0.05元)。(4)货运车每辆每吨位每月0.50元(其中垃圾清运0.45元、垃圾处理0.05元)。

第六条  对城市下列单位和村(居)民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公办中小学校(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不含校办工商企业)、托儿所、幼儿园、社会福利院(含养老院、敬老院);

2.失业人员(以人社部门颁发的加盖高密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钢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创业证》为依据);

3.城市低保户(以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为依据);

4.城市五保户(以所在社区、村居出具的证明材料为依据);

5.房屋空置3个月以上、三表(水表、电表、气表)走数均为零的住户,可申请免缴三表走数为零期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章    征收方式

 

第七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全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也是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可委托相关镇街区、相关部门、单位或其他组织代为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一)各相关镇街区(社区、村居)负责受委托按标准足额征收本辖区内所有的工业企业、居民小区、城中村、各类集贸市场、医院和大型商超、金融服务单位、加油站、汽车销售和维修业、住宅区所有村(居)民及暂住人口、沿街门店经营业户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市财政局受委托负责按标准代扣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市交通运输局受委托负责按标准代收在城区内运营的交通运输工具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督导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对拒绝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实行按月、按季度或按年度计征多种办法,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决定或与代征代收镇街区、部门、单位和组织协商确定。

受委托代征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部门、单位或组织,按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数额足额完成代征任务的,可按代征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手续费(原则上不超出费额的15%,或按照收费标准计费占比协议)。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镇街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超范围、超标准收费行为,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使用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申领、发放。票据管理部门负责票据的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收费时不使用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的,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和举报。

第十一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专项管理,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相关镇街区受委托足额征收辖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按照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限定时间或委托协议规定时间内足额上缴。其中城中村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明确的垃圾清运和垃圾处理费用部分(合计6.50元/月/户)由镇街区统一上缴,收取费用不足以支付应上缴清运处理费用的差额部分由镇街区财政补足代缴,上缴结余部分(含协议提成手续费)用于各镇街区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街路环卫保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镇(社区)驻地村(居)的垃圾处理费征收,各镇街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实行城乡环卫一体化的镇街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参照《关于农村生活垃圾费征收指导标准的意见》(高城管字2012〕26号)指导标准,各镇街区根据实际自行研究确定征收标准和办法。镇街区收取的垃圾处理费用要专项用于城乡结合部和农村村庄垃圾收集、清运和镇级生活垃圾中转站管理运行,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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