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平原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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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原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修改《平原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平政发〔2025〕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市驻平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我县按照《山东省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平原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平政发〔2020〕41号,登记号:PYDR—2020—0010001)开展了后评估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删除第十七条第(四)项“负责典当行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将第十七条第(六)项“负责全县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油气安全监管、油区管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电力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的自备电厂的安全生产工作”修改为第(五)项“负责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三、删除第二十条第(二)项“负责救灾仓储中心”;将“指导灾民集中安置点的安全生产工作”修改为“配合相关部门指导灾民集中安置点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删除第二十条第(三)项“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社区安全知识宣传,加强社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培育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

五、将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修改为“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六、将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扬,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报考”修改为“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含继续教育)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扬,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现场核查工作”。

七、将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管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管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环境的应急监管、监测工作”修改为“负责核与辐射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八、将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修改为“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和环境质量应急监测”。

九、修改后的《平原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 规定》,自2025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至2030年6月9日。

现将修改后的《平原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登记号PYDR—2025—0010002)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原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原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2020年6月10日平政发〔2020〕41号公布

2025年6月10日根据《平原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平原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德州市政府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及本县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以下简称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要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乡镇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  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包含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等各项制度的安全生产制度保障体系。

(四)建立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保证对公共安全设施、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监管执法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及奖励等的投入,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措施。

(五)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八)组织打击生产、经营、建设等领域的各种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

(九)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做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县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四)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第七条  政府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八条  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第九条  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县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政府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检查下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根据县政府安排,向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发出警示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其他相关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安委会办公室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县应急局,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常务副主任一名,负责协调日常工作。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本专业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本专业委员会专门办事机构、组成人员和职责任务。建立健全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运行机制,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通报事故情况、研究安排工作措施。

(二)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重要政策文件精神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强本专业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调研、监管及工作经验的总结推广,制度机制创新,探索遏制事故发生的有效办法和举措,推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指导、协调、调度本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安全生产与职能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各专业委员会设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系工作。

(四)负责本专业委员会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各成员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五)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上级工作安排及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情况,本专业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演练情况。

(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领域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其他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和配合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共安全场所确定相应政府监督管理主体单位及责任人;对社区、村庄确定网格化责任人。

第三章  有关部门责任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均应当承担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负责本单位和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作部署。

(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四)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

(六)制定职责范围内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权限组织、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事故统计上报和事故调查处理。

(七)组织制定有关行业或者领域安全生产标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八)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九)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及时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下同)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承担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部署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提请县政府研究涉及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支持、监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三)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考核。

(四)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建设,明确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加强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认真组织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并承担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协助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政策标准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定期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统筹组织本部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打非治违”、综合考核、重大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重点工作。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四)组织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五)按有关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分管其他工作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承担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抓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开展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分管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的整改。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领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分管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六条  县应急部门责任:

(一)指导全县应对安全生产类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县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全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全县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

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县级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县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统计分析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九)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十)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二)监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保障救灾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担县安委会日常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责任: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执行上级产业政策,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参与对不符合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化工等企业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四)负责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县粮食库存、物资储备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粮库、粮油加工企业及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粮油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五)负责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六)承担油气管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能源(电力)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等油气管道领域及电力企业等能源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油气管道领域及能源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八条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部门责任:

(一)负责工业行业管理,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全县工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拟订工业经济、信息化发展规划和调度分析经济运行情况时,要同时考虑和分析安全生产相关情况、形势,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三)负责推进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划和产业政策,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政策、技术管理等咨询服务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四)负责电信运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电信运营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用通信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管。监督检查电信运营企业及电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的发布提供通信保障,运用先进通信手段加强安全知识宣传。

(五)负责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管理;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环节的储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六)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工作,推动安全生产成熟适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七)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负责科研机构在科学技术研究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负责本系统管辖范围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工业企业(不含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通信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工业企业、通信等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九条  县教育体育部门责任:

(一)负责教育系统(含职业技术学校、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校外文化、艺体等教育培训机构和校外学生食宿场所)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行为。

(二)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负责学生在校活动、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预防学生溺水的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学生体育竞赛和艺术展演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

(四)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会同有关部门对校舍安全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五)负责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六)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承建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指导监督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体育运动船艇等的安全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大型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负责有组织登山、探险、户外骑行运动项目的安全管理。

(八)承担教育体育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学校(含幼儿园)、体育场馆、校车、补习培训机构及校园周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教育体育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条  县民政部门责任:

(一)负责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企业)、福利彩票发行站(点),公办、民办养老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福利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指导灾民集中安置点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祭奠节日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系统管辖范围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公安部门责任:

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烟花爆竹公共安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等的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负责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监管,配合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输车辆行驶记录仪、北斗导航系统安装使用情况。负责城市道路标志、标线、信号灯、防护栏的设置,监督、维护、指导乡镇驻地与国省道、县乡路不交叉重叠处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承担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五)配合县教育体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教育,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指导监督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负责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校车行驶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校车违法行为。

(六)负责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第二十二条  县消防救援部门责任:

(一)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目标,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人员密集、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承担消防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消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三条  县司法部门责任:

(一)指导、监督全县“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指导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提供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服务。

(二)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予以审查备案。

(三)依法受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四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任: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含继续教育)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扬,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现场核查工作。

(二)负责监督检查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将安全生产纳入教学内容,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制定、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指导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的事项的落实,协调相关部门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负责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配合有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五)负责监督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安排劳动者工作进行劳动保护,监督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配合有关部门督促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推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制度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责任: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全生产监督和行政执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专项资金落实。

(二)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负责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支持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

(三)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责任:

(一)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打击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负责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各类采矿活动的查处和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超层越界开采的查处。

(二)负责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续,非法违法占地行为的查处。

(三)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配合有关部门执行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对矿山安全设立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防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五)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县城乡总体规划,设立安全生产规划专班,对规划中涉及的城乡防火、防爆、抗震、防汛、电力、通讯、油气管线、防范自然灾害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等内容在规划管理中予以落实;指导监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安全条件要求的违法违章建筑物。

(六)将安全生产作为编制规划的设计原则,在规划设计内容中做好落实。

(七)按规定权限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草案,在编制总体规划时,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八)负责向城市规划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九)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大型户外广告(独立式)的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十)将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衔接,指导高危行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责任:

(一)负责核与辐射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二)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和环境质量应急监测。

第二十八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任:

(一)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建设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土木工程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等行业领域内专业建设工程除外,下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负责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房屋建设工程和职责范围内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污水处理、排水、城市防汛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城镇燃气行为、对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的安全审查及未经审批用气行为进行查处;落实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责任,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防止建(构)筑物占压或损害城镇燃气设施;对城镇燃气的施工、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七)对未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大型公共设施、城市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工程项目建设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八)负责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工程功能场所、设施的安全监管,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人防工程建设及防汛、防火的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十一)按照县政府的要求,发布事故灾情警报,制定人民防空通信及警报网的建设规划和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人防直属工程平战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利用人防系统现有指挥平台、资源、设施和队伍,参与防灾救灾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

(十三)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直管公房房屋、小区及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物业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本系统管辖范围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承担城乡建设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人防工程、燃气、市政公用事业(电力、通信领域除外)、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乡规划等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责任:

(一)负责公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客运、道路客货运输、汽车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车辆维修、车辆技术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驾驶员培训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公路运输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

(二)负责本系统管辖范围内城市公交、各类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有关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申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和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四)负责公路(包括县乡公路、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及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组织监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路段、事故多发地点(段)事故隐患的治理。

(五)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指导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六)按照职责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限、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的违法行为。

(七)负责物流行业(包括寄递物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协调铁路道口监护管理、专用线共用及联运等工作的安全管理;协调地方与铁路部门的关系,指导铁路沿线安全生产工作。

(九)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十)按照职责开展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营运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的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本系统管辖范围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县商务部门责任:

(一)负责商贸流通、商贸服务业、会展业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成品油流通(包括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拍卖、旧货流通、再生资源回收、茧丝绸行业、散装水泥等特殊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指导。

(四)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和驻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汽车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承担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有关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县属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系统管辖范围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商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商贸流通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商贸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责任:

(一)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农药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业工程及配套工程、附属工程、农业设施、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和农业生产环节中的安全监管;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法对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水产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二)负责畜产品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安全监管;指导监督动物疫病的安全预防、控制与扑灭工作;负责生猪等定点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监管。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

(三)负责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指导监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航空器、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农业机械的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农机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四)负责本系统管辖范围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农业机械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农业机械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二条  县水利部门责任: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对水库、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供水以及农村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塘坝进行安全监控,指导、协调有关乡镇(街区)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水利系统管理的水务段(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水利、供水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有关规定。

(三)组织编制重要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的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

(四)负责本系统管辖范围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水利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河道、堤防、水闸、水库等水利工程、水利施工企业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水利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三条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任:

(一)负责文艺演出单位、网吧、娱乐业、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管。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负责新闻出版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印刷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以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主办、承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文化娱乐、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六)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旅行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督促、检查旅游业企业(包括旅游星级饭店、旅游等级景区景点等)落实有关安全制度和措施。

(八)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旅游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承担文化旅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公共文化设施、博物馆、体育场馆等文化旅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文化旅游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四条  县卫生健康部门责任:

(一)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工作,提出预防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审核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相关工作;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劳动保护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追究;负责射线装置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负责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三)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用危险品、高风险药品、放射设备、医疗废弃物、压力容器、特种设备、要害部门及消防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五)负责职业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六)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全县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七)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八)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督促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申领工作,负责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

(九)依法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承担医疗卫生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医疗卫生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医疗卫生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五条  县市场监管部门责任:

(一)负责药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作为中间、最终产品生产项目除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中药材专业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拟订全县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负责企业登记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依法进行审查;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将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列为工商年检、巡检的重要内容。

(六)对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吊销营业执照。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八)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九)加强对全县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职责。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监督工作(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监督管理除外)。

(十一)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的安全管理,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十二)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管理和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十三)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危险源实施监控;组织打击、取缔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点,查处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十四)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负责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粮食流通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监测制度以及技术规范。负责粮食信息、统计工作。

(十五)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特种设备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六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任:

(一)负责对建成已移交的路灯、城市供热、桥涵、下水道等市政设施的维护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牌匾、宣传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负责对建成已移交的城市道路、风景区、公园的管护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四)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环卫、市容市貌、市政、园林等行业和户外经营场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做好城市防汛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民族宗教部门责任:

负责全县庙宇、教堂等各类宗教场所建筑设施、宗教活动等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对已批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

第三十八条  公路部门责任:

(一)负责相关公路(含公路桥梁、涵洞)建设工程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公路建设维修养护工程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国、省道有关路段等相关公路(含公路桥梁、涵洞)的养护、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隐患排查整改、危险路段安全整治、自然灾害处置等工作。 

(三)负责本系统管辖范围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气象部门责任:

(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影响安全生产的天气预警、预报信息,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二)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评价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四)督促当地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五)承担本行政区域防雷安全监管数据库建设和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县级平台运行。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监管经常性工作机制。根据当地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防雷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完善防雷安全监管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防雷安全检查计划、检查结果、执法记录等。

第四十条  县审批服务部门责任:

(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负责对涉及划转事项审批环节的把关、核准。

(二)建立审管互动和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及时将行政审批信息推送到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要及时将监管和执法信息推送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建立信息推送与接收跟踪落实制度,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

第四十一条  县退役军人部门责任:

负责烈士陵园、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机构、军供站、军转站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县供销、商业、物资部门责任:

(一)负责各系统内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系统内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二)供销部门负责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铁路部门责任:

(一)负责铁路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铁路运输安全、劳动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承担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既有线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管和铁路新建、改建工程的安全监管。

(四)负责危险货物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危险货物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查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保险部门责任:

(一)负责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服务,全面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保互动”机制,强化基层基础风险保障。

(二)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积极开展安全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赔付。

第四十五条  邮政部门责任:

负责本系统(含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执行禁寄规定和收寄验视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负责本系统管辖范围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部门责任:

负责烟草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烟草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十七条  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责任:

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十八条  县机关事务保障部门责任:

(一)负责县级机关事务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二)按照法律法规或县政府授权,承担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

(三)根据县政府授权,负责县级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和报废的有关工作。

(四)指导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新闻部门责任:

(一)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指导主管部门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做好网络舆情监控与应对处置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二)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作为公共财政支出优先领域,改善安全监管工作条件,加强安全生产业务保障体系建设和执法装备体系建设;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根据工作需要逐年增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补助。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相应行业安委会,建立完善议事工作机制,加强行业指导与协调,定期研究解决行业内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五十二条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纪要情况应当作为安全生产有关检查、考核的依据,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由同级政府监督机构跟踪督查。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及其安委会应当对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报告和年度述职,并对相关情况予以通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定期向县政府及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前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述职报告。

第五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审查批准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申报、核准、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有关部门发现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报告县政府,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者督促其补办相关许可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创新和完善检查方式,并注重与“打非治违”、专项整治等活动相结合;在暗查暗访中,应当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等方式;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社会公示,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五十六条  有关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有关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供水、供气、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方式,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各级政府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作出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落实各项关闭措施,确保关闭到位。

第五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查处与奖励制度,对受理的举报事项组织调查核实,并实行逐级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治理由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到位。

第五十八条  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县应急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及其安委会应当对存在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事故起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事故谎报瞒报、事故挂牌督办不落实、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等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发出事故警示通报,并对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六十条  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来以及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各级政府安委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下达《整改指令书》。县政府负责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各有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落实整改。

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未排除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供电、供水单位停止供电、供水。各级政府及其安委会依法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实行地方各级安委会层层挂牌督办制度,重大事故查处按规定报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并加强综合督促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事故查处结案后及时公告查处结果,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经政府批复后应当全文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考核奖惩措施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及其安委会按照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加强考核指标体系建设,每年向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区)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任务,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考核体系。

第六十二条  上级政府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日常跟踪督导和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乡镇(街区)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主要指标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绩效考核、年度考核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六十三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乡镇(街区)及其有关部门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不力,或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凡涉及相关表彰奖励的,应事先征求应急部门的意见。申报单位和个人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规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审查,骗取先进(优秀)荣誉称号的,一经查实,由原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单位予以取消。

表彰奖励活动的组织单位、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不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对各乡镇(街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不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和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进行问责,严肃查处;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引咎辞职。

第六十五条  各乡镇(街区)及有关部门未按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予以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

(二)未履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未依法履行许可、审批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有其他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

第六十六条  各乡镇(街区)及有关部门单位相关人员未按照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一岗双责”制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十七条  乡镇(街区)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对所辖区域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建立安全生产“尽职免责”机制。根据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应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不予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十九条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属地或行业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联动、检查、整改、防范机制,健全安全生产履行职责沟通会商机制。应急、公安、监察等部门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对涉法涉诉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案件实行审查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责的负责人。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至203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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