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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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级科技计划绩效

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科〔2025〕23号


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建立科学有效的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工作体系,提高市级财政科研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烟台市市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市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有效的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工作体系,提高市级财政科研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烟台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的意见》(烟财〔2023〕10号)、《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烟财〔2022〕2号)、《烟台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烟科〔2025〕22号)、《烟台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烟科〔202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攻关、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培育、科创平台建设等各类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开展的事中、事后绩效评价活动。

第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要,构建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做到全周期跟踪评价管理。评价过程应独立、公正,全面、客观地反映科技计划实际情况。

(二)分层分类,注重实效。遵循科技活动规律,根据评价对象和科研活动类型,把握科研渐进性和成果阶段性特点,开展分层分类绩效评价。坚持以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侧重对实施效果的评价。

(三)减负赋能,协同高效。强化科技监督和评价工作的统筹部署,将评价和监督有效结合、同步推进,优化监督检查资源配置,减少重复多头检查。科技计划绩效评价与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统筹衔接,加强数据、资料共享,提高评价工作的整体效率。

(四)动态调整,服务创新。加强过程绩效监管,依据绩效反馈,及时跟进调整,以过程保结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根据评价结果给予相应政策支持。持续改进指标、优化流程、调整政策,促进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提升。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市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制度规范,建立健全评价工作机制,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市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重大支出项目进行重点评价;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主体责任,依据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自评。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并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开展自评,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第三方机构等负责配合开展市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市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根据评价对象分为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和科技专项绩效评价。

(一)科技项目绩效评价。是指对市级科技计划单个项目进行的关键节点评价、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后评价等管理活动。主要涉及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签订任务书并获得市级科技经费资助的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或认定类科技创新平台项目,或者以市政府名义引进建设、签订合作协议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等。

(二)科技专项绩效评价。是指对市级科技计划各专项进行的绩效自评、绩效监控、重点评价等管理活动。主要涉及通过市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攻关、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培育、科创平台建设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

第六条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旨在引导和识别高质量成果产出,聚焦核心任务和创新点实现情况,依据项目类型和执行阶段确定评价框架,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键节点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基础条件保障、任务指标分解完成情况、资金管理使用以及阶段性成果产出情况等。原则上对实施期3年(含)以上的,或者上一执行期结束,涉及下一执行期拨款的项目,须开展关键节点评价。

(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重点关注项目组织管理、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资金管理使用、项目产出及实施效果等。项目实施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合并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与验收工作。

(三)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化情况、结余经费使用情况和可持续影响等。原则上对验收后三年内的项目,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成果应用情况进行后评价。

第七条  科技专项绩效评价旨在通过考察科技专项实施情况,推动科技计划改进管理、优化调整,提升科技管理效能和财政资金绩效。聚焦专项定位及核心目标实现情况,根据专项特点和执行阶段确定评价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部门自评。对预算批复下达的科技专项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自评,重点关注项目产出数量、质量、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凡是列入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科技专项,均应在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开展自评。

(二)绩效监控。对科技专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重点关注项目执行是否与绩效目标一致、执行效果能否达到预期、预算资金拨付和实际支出情况等。凡是列入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科技专项,均应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开展绩效监控。

(三)重点评价。对科技专项的设立、绩效目标设置、资金投入、组织管理、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成果产出、效果和影响等进行的部门或财政重点评价。市科技局可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反映部门履职的,市委、市政府重点安排的,以及资金额度大、社会关注度高的科技专项开展重点评价。

第八条  市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按照战略研究类、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类、技术攻关类、应用示范类、平台基地类等不同类型确定评价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战略研究类重点评价调查研究成果、决策咨询建议等对推进科技治理现代化的支撑作用,解决事关全市科技创新发展的决策、组织和管理等问题的效能,注重对预期标志性研究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进行评价。

(二)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发现和培养人才,促进学科发展,以及代表性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三)技术攻关类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中发挥的作用。

(四)应用示范类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科技成果的集成性、先进性、经济实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五)平台基地类根据平台基地的类型和战略定位,重点评价其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能力、国际科学前沿竞争力、满足烟台市重大战略需求的能力、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能力、成果转化能力、企业孵化育成能力、对产业技术进步贡献、科技创新服务和条件资源支撑保障能力等。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九条  市级科技计划按照评价对象和内容分别设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当紧跟科技评价改革总体部署要求,突出标志性成果质量,体现科研活动规律和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实质作用。评价指标在总体设置上应符合财政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的共性要求,包括“决策”“过程”“产出”“效益”等方面;相关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设置评价指标。

第十条  绩效评价具体指标应当根据评价目的、评价对象特点和实施阶段综合选取,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注重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科学合理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同时在权重设置上体现指标的重要程度。

(二)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

(三)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

(四)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当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第十一条  市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不预设指标权重,根据评价目的、评价对象、实施阶段和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权重,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根据科研渐进性和成果阶段性特点,实施期的评价应当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应当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科技专项绩效自评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原则上统一设置为:预算执行率10%、成本指标20%、产出指标40%、效益指标2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除预算执行率指标分值权重不得改变外,其他指标权重可根据绩效目标设定情况适当调整。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应根据工作需要,强化科技监督与评价工作的有效结合、同步推进,统筹制定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明确评价目的、主体、对象和范围。

加强科技项目和科技专项绩效评价的衔接,合理统筹绩效评价时间节点,充分利用项目自评材料,减少不必要的表格填报。对实施期未满一年的科技项目,原则上不纳入评价范围。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按照市级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关键节点评价和后评价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具体开展,也可自行开展。市科技局自行开展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一)启动评价。市科技局下达绩效评价通知,明确拟评价项目范围、组织方式、进度安排等具体事项和有关要求。项目主管科室应依据项目自身特点确定具体评价指标。

(二)单位自评。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提交绩效评价所需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主管部门应对评价材料是否规范、齐全进行审查,按要求对项目自评情况开展绩效核查,审核同意后报送市科技局。

(三)抽查复核。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项目管理机构等,对项目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形成绩效评价意见。

(四)结果反馈。市科技局针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按要求做好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  科技专项部门自评和绩效监控的组织实施按照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制度执行,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一)部署评价。市科技局按照市财政局部署和要求,统筹安排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年度绩效自评和绩效监控工作,明确评价范围、职责分工、进度安排等具体事项和有关要求。

(二)组织实施。各专项主管科室、所属单位依据年度批复的绩效目标,分别开展绩效自评和绩效监控,并提交《市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及相关佐证材料。自评证明材料要真实完整,评分依据充分。

(三)抽查复核。市科技局对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绩效自评和绩效监控情况进行梳理、审核、归纳、分析,根据工作需要对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形成抽查复核意见。

(四)结果反馈。市科技局针对自评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按要求做好整改工作。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额度大、社会关注度高,以及市委、市政府重点安排的重大科技项目或科技专项进行重点评价,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一)确定评价任务,明确评价目的、主体、对象和范围;

(二)遴选第三方机构;

(三)制定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确定评价指标;

(四)实施第三方评价,形成评价报告;

(五)审核评价报告,确认评价结果;

(六)推动落实整改。

第十六条  市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应当注重引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行业用户、科技服务机构、投融资机构等主体参与,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促进成果转化。

第五章  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根据不同评价对象和内容设定。关键节点评价结果一般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一般与验收结论挂钩,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评价结果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科技创新平台项目评价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科技项目后评价结果根据具体评价目的另行确定。

第十八条  科技专项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根据《烟台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烟台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和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实行分类运用。

(一)科技项目关键节点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拨款、整改、终止和诚信管理的关键依据。

对采取分期拨款方式安排经费的项目,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全额拨付当年经费;评价结果为“合格”的,视情况核减或暂缓拨付当年经费,当年未拨付经费可递延到以后年度安排;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视情况暂停或终止项目后续拨款,后续经费支持应与整改结果挂钩。

(二)科技项目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拨款和诚信管理的关键依据。

对合并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和验收的项目,评价结论为“通过”的,可拨付剩余经费;评价结论为“结题”或“不通过”的,原则上不再拨付剩余经费,项目结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三)科技项目后评价结果作为科技部门持续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后续科研方向谋划、投融资机构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科技专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优化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具体可参考《烟台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对在市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市科技局负责督促落实整改,明确责任主体,确保整改到位,防范财政科研资金使用重大风险,保障市级科技计划顺利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本项目问题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可采取终止项目、收回或追回财政资金、扣减后续项目经费安排、实施失信惩戒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第三方机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咨询专家等主体在参与市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市科技局按照科技计划管理和科研诚信管理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相关工作人员在市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二十四条  在市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项目执行存在违反科研诚信、科技伦理行为的,按有关规定采取暂停财政资金拨付、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财政资金、禁止相关责任主体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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