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胶州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胶政发〔2025〕9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胶州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胶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胶州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青岛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胶州市范围内,使用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扩、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放大作用。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投资资金实行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应急、审计、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各自领域的政府投资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行专家咨询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八条 各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政府投资项目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
第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行业领域专项规划以及实际需要,建立相关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且实施动态管理。项目单位负责储备项目的收集、初审和申报工作。储备项目实行日常报送制度,宽进严出。
入库项目按照成熟度,编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编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前期工作达到项目建议书深度并提出投资估算的项目,可编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未编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的,原则上不予编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政府投资计划原则上包括建设类项目和前期类项目。建设类项目包括开工在建和未开工但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前期类项目为已列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需要实施但近期未满足建设条件,需完成相关前期手续的项目。
第十条聚焦市政、交通、水利、农业、教育、卫生等主要领域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下半年根据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前期工作进度、下一年度财政基本建设资金规模和建设项目轻重缓急,在充分征求各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实行统一报送制度。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所属行业,统一申报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十月前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轻重缓急编制本行业、本领域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送发展改革部门汇总。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前提出下一年度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包括下年度可使用的一般预算资金、基金预算资金及其它用于固定资产的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自然资源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前,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红线及相关专项规划,对拟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审查,统筹安排用地指标,明确总体用地规模,切实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与土地要素匹配机制。
第十四条发展改革部门参考财政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可用资金和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的可利用建设用地情况,对各行业主管部门提报的本行业、本领域项目进行综合平衡,于每年十二月份提出全市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草案。
政府投资计划草案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其中涉及本级财政预算的项目,于每年一月份随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再实施。
第十五条未列入政府投资计划但确需当年度实施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在项目建议书等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后,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自然资源及行业主管等部门进行联合评估,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已列入政府投资计划但确需调整项目投资或建设内容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自然资源及行业主管等部门重新进行联合评估,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另涉及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直接申请初步设计及概算(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后实施。
重大项目拟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方式招投标的或实行代建制的,应在政府投资计划中明确提出。未列入政府投资计划但拟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方式招投标的或实行代建制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以上事项,若涉及本级预算调整的,市财政部门按照《关于印发预算执行中新增支出追加管理办法的通知》(胶政办发〔2022〕12号)和《中国共产党胶州市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试行)》(胶委〔2023〕10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原则上应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等基本建设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需确保编制程度达到相应规范、标准要求的深度,并对文本内容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团队进行咨询评估,未经咨询评估的,不予批准。
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视同项目建议书批复。投资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按规定选取相应资信的咨询机构依次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规模单一、技术简单且前期工作达到深度要求的,可直接编报初步设计及概算(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有上级资金支持的或兼有其他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出具资金落实到位相关证明,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形成闭环。情况特殊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可明确出资责任主体,其自筹资金可按确定的进度分批落实。
第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青岛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项目相关审批文件、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检查、后评价、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的,应同时标注项目代码。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海预审意见(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用海预审意见的应出具相应说明);
(四)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表及文物保护意见;
(五)财政资金、上级资金、自筹资金等落实证明;
(六)根据上级法规规定要求提报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应按程序及时编报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开工前,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需向发展改革部门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开工前,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投资概算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初步设计及概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中应明确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项目单位应在文件有效期内完成施工许可证办理并开工。如在有效期内未开工但仍需继续实施的,应在到期前1个月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延期。如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到期前1个月未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延期的,到期后原批复文件视同作废。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的内容和概算进行限额设计,根据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依据经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和施工图设计组织编制项目预算。未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但已开工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补办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工期实施。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开工后,拟申请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其中:
(一)概算调增额度低于50万元的,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初步设计及概算变更;
(二)概算调增额度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先行审核,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初步设计及概算变更;
(三)概算调增额度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先行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初步设计及概算变更;
(四)涉及建设地点或建设功能或建设标准调整的,但概算额度保持不变或调减的单项变更类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初步设计及概算变更;
(五)对涉及市政设施、绿化苗木、土石方外运等资产处置类的项目,在报批时要一并提供资产处置方案;
(六)对需要紧急抢险或紧急消除非人为因素产生的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变更,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项目单位可先行处理,并于1个月内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变更,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全过程实施,如实报告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七条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共同建立项目全流程管理机制。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青岛市等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相关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咨询、设计单位在编制或者咨询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时,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依法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损害公共利益的,依法纳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市属企业、各镇(街道)和功能区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专项债及各类上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均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明确事项将参照上位管理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5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