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教育局等9部门
关于印发日照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教发〔2025〕8号
各区县、功能区教育和体育局(社会事业局)、编办、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税务局:
现将《日照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教育局 中共日照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照市财政局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照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局
日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
2025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若干措施(试行)》(鲁政办字〔2025〕13号)、《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字〔2020〕77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幼儿园托班的开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日照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幼儿园举办的面向2-3岁幼儿实施保育教育活动的全日制、半日制托班。
第三条 幼儿园托班的管理实行属地管理、教育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加强对幼儿园托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教职工编制核定。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政策性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托班项目。财政部门负责加大对普惠性幼儿园开设托班经费支持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共同完善幼儿园托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政策。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幼儿园托班相关托育服务支持政策,做好卫生保健和保育指导工作,协助教育部门做好幼儿园托班托育服务管理。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支持幼儿园托班服务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第二章 设置与管理
第四条 结合幼儿园的现有布局和学位供给情况,在满足3-6周岁幼儿入园需求后,仍有空余单独活动用房和师资资源的幼儿园,要坚持应招尽招原则招收2-3岁幼儿入园,公办幼儿园和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开设托班应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幼儿园开设托班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幼儿园审批规划班级数的30%,开设托班数和现有班级数总数应不超过审批规划班级数。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和建设要统筹考虑托育需求,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第五条 幼儿园开设托班,应当按照《日照市托育机构备案工作指引(试行)》《关于做好开设托班幼儿园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变更经营范围,由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备案,并将托班幼儿信息纳入“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第六条 托班招生应坚持就近和自愿原则,每年春秋季学期统一开展招生工作,如有空余学位可随时进行补招,确保学位有效利用。
第七条 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应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要求,对办园条件进行改造优化,为托班幼儿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游戏和生活活动场所。托班活动用房原则上设置在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活动、盥洗、寝室三室配套。室内活动场地应采用软质地坪,墙面有安全防护。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提供适宜钻、爬、跑、跳、攀等活动开展的运动器械。
第八条 开设托班的幼儿园要配备适应2-3岁幼儿动作、认知、语言、情感与社会性等各个领域发展特点的设施设备、玩教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
第三章 教师队伍
第九条 托班班额人数应不超过20人。公办幼儿园参照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将托班幼儿数量纳入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岗位设置基数,民办幼儿园参照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配足配齐托班保教人员。
第十条 托班教师应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保育人员应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鼓励托班保教人员积极取得婴幼儿发展引导员、保育师等资格。托班保教人员与幼儿园其他同类教职工按规定享有同等激励保障待遇。
第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参照《托育机构保教人员培训大纲(试行)》《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文件内容,加强托班保教人员研训工作,把2-3岁幼儿托育照护知识和家庭养育教育指导纳入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提升照护服务能力水平。加强托班教科研工作,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保育教育
第十二条 幼儿园负责落实开设托班工作的主体责任,幼儿园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幼儿园托班的人员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保教管理等应当纳入幼儿园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幼儿年龄满2周岁及以上,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具备相应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可以入托。幼儿离开托班3个月以上的,返园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与幼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建立家园沟通合作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及时沟通幼儿身体状况、情绪表现等情况。为幼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科学育儿理念和方法指导,帮助家庭增强科学育儿能力。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探索开展家长轮值陪护照料机制,形成教育合力。
第十五条 幼儿园托班的保育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儿童,全面发展。按照《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遵循2-3岁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关注个体差异,坚持儿童为本、生活导向、感性学习的课程理念,制定科学的保育教育课程,促进每个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和谐发展。
(二)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最大限度地保护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切实做好幼儿的安全防护、营养膳食、疾病防控等工作,合理安排幼儿的生活和活动,满足幼儿生长发育的需要。
(三)保教合一,积极回应。坚持保育和教育紧密结合的原则,保中有教,教中重保,自然渗透,教养合一。提供支持性环境,敏感观察幼儿,理解其生理和心理需求,并及时给予积极适宜的回应。
第十六条 幼儿园托班应当制定科学的一日生活安排,合理安排睡眠、饮食、饮水、如厕、盥洗、运动、游戏等环节,形成相对稳定的生活秩序。应当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活动方式灵活多样,以个别、小组活动为主,集体活动时间不宜过长,每节为10-15分钟。课程内容要涵盖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各方面,全面均衡,贴近托班幼儿生活。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制定适合2-3岁幼儿的膳食计划和科学食谱,为幼儿提供营养丰富、健康的饮食,对有特殊饮食需求的幼儿提供喂养建议。膳食计划和科学食谱每周向家长公布。
幼儿园托班应当为幼儿创造安静、轻松、愉快的进餐环境,协助幼儿进食,不强迫进食,有效控制进餐时间,加强进餐看护,避免伤害发生。
第十八条 幼儿园托班应当为幼儿提供良好的睡眠环境和设施,设立独立床位,保障安全、卫生。加强睡眠过程巡视与照护,注意观察幼儿睡眠时的面色、呼吸、睡姿,避免伤害发生。
幼儿园托班应当确保幼儿规律作息,引导幼儿养成良好的睡眠习惯,保障充足睡眠时间。关注个体差异及睡眠问题,采取适宜的照护方式。
第十九条 幼儿园托班应当保持活动场所的安全卫生,预防异物吸入、烧烫伤、跌落伤、溺水、中毒等伤害发生。对托班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帮助幼儿逐步形成安全意识,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引导幼儿在一日生活中逐渐养成入厕盥洗习惯、口腔卫生习惯、用眼习惯等良好生活习惯,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条 幼儿园托班应当创造丰富的活动环境,保证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充分利用日光、空气和水等自然条件,加强幼儿身体锻炼。全日制托班每天至少安排2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安排强度适宜、动静交替和形式多样的活动与游戏,促进幼儿精细动作和大动作发展。
保教人员应适当关注处于急慢性疾病恢复期的幼儿,及时调整活动强度和时间;发现运动迟缓幼儿,给予针对性指导。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托班应当创设丰富的语言环境,投放适合托班幼儿阅读的儿歌、故事和图画书,激发幼儿早期阅读兴趣,营造幼儿想说、敢说、会说的氛围,提供正确的语言示范,鼓励幼儿用语言大胆表达自己的需求。
关注语言发展迟缓的幼儿,给予个别指导。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托班应当为幼儿提供感官体验的机会,感知常见的动植物和日常事物,帮助幼儿觉察、指认颜色、形状、时间、空间等明显差异,引导幼儿了解人、物、事之间的简单关系。保护幼儿对周围事物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支持和鼓励幼儿主动探索。
第二十三条 保教人员应当观察了解每个幼儿独特的沟通方式和情绪表达特点,重视和满足其情感需求,与幼儿建立信任和稳定的情感联结,使其有安全感。
幼儿园托班应当建立一日生活和活动常规,开展规则游戏,帮助幼儿理解和遵守规则,逐步发展规则意识,适应集体生活。创造机会,支持幼儿与同伴、成人的交流互动,体验交往的乐趣。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托班按照《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取托育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托育费原则上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具体收取方式和退费办法,可参照当地幼儿园保教费执行。普惠性幼儿园开设托班收取的托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收费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制定办法,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运行成本、财政投入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不得高于财政拨款相应类别幼儿园标准的2倍,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含普惠性幼儿园)托班收费不得高于财政拨款相应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3倍。半日托按照不高于全日托60%的标准收取,须在入托时约定。单位职工子女入托可按一定比例报销托育费,标准不高于幼儿园报销比例的2倍。
第二十五条 公办幼儿园招收的托班幼儿,一并纳入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保障范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收的托班幼儿,一并纳入学前教育生均财政补助保障范围。各级政府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安排建设补贴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普惠性幼儿园托班也应一并安排。在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入托的幼儿,按照《日照市育儿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享受二孩、三孩育儿补贴。
第二十六条 享受托班补助经费的普惠性幼儿园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财务预警机制,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管理责任,加强托班补助经费管理、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普惠性幼儿园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督促普惠性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