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胶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胶农字〔2025〕12号
各镇(街道):
为夯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成果,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保障农村集体及成员的合法权益,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胶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胶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6日
胶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村经济(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以下简称村集体】资金管理,规范经济行为,维护村集体及成员合法权益,保护村集体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鲁农经字〔2022〕25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委托代理服务的通知》(鲁农经字〔2022〕20号)、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意见》(青农发〔2015〕67号)、胶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监督管理的意见》(胶农字〔2024〕37号)和胶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银农直联”工作的实施办法》(胶农字〔2020〕10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集体资金归村集体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平调、挪用。镇(街道)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应加强对村集体资金的监督管理,除司法强制执行外,未经村集体同意,一律不得支出村集体资金,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村集体资金投放到其他机构。
第三条 每一个村集体应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且只可开设一个银行基本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因协议存款、借贷款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因土地补偿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存款账户。代理中心不得将村集体资金转存其他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截留、挪用村集体资金及存储利息。村集体禁止出租或者转借银行账户。
第四条村集体银行账户应全部纳入“银农直联”网络平台,各镇(街道)应探索实行资金线上监管(审批)系统和银行结算系统相衔接,形成资金收支线上闭环管理,资金全程留痕、去向可查,堵塞管理漏洞。
第五条村集体开户时,预留村集体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村集体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名章、镇(街道)经管审计中心负责人或授权财务人员名章,实行“双印鉴”银行账户管理,由镇(街道)和村集体共同控制、相互监督,村集体和镇(街道)单方均不能从银行取款、转账,保障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变。
第六条 村集体接受的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方向、支出范围、支出标准、支出用途、支出方式、支出层面、列支科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计划、方案、任务清单落实,各镇(街道)及村集体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挪用。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的,要设立“土地补偿费”专用存款账户,核算土地征用时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费等收入,按规定用于对农户的土地补偿、失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养老保险、集体公益事业和扩大再生产等支出。
第七条 村集体各类收入(包括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及捐赠资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村集体借款等,除有要求开具税务发票外,必须使用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统一制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严禁白条抵库。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镇(街道)经管审计中心要专人管理,并建立票据领、销、存管理台账,严格登记管理。原则上,村集体不单独保管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发生收款业务的,直接由镇(街道)经管审计中心票据管理员开具收款收据,收入款项存入银行,凭银行进账单回执领回开具的收款收据。村集体涉及向本组织多名成员发生收款业务,确需村集体保管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的,需向镇(街道)经管审计中心提出申请,明确使用事由和期限,经经管审计中心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后,票据管理员据此登记《票据领用销号登记簿》,村集体财务人员签字领回收款收据,并在申请的期限内交回,开出的收据(包括开具税务发票),村集体财务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携带收据、银行进账单回执等到镇(街道)代理中心登记。不得坐支、挪用、公款私存或擅自抵顶债务,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等。
第八条 村集体各类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公益支出、其他支出等),原则上取消备用金,全部非现金结算。由村集体银行账户统一支付。村集体零星开支应使用“村务卡”;无“村务卡”的,报销凭证经审批后,报销款直接拨入经办人账户。村集体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须向镇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批复批准后,方可提取现金支付。
第九条 严格执行村集体资金开支审批制度。各镇(街道)要根据本镇(街道)实际,规定村级开支的审批限额和权限,严格审批程序。审批事项按镇(街道)规定程序审批后,村集体财务人员提出支付申请,报相关附件,镇(街道)经管审计中心审核,按权限支付。
第十条 在镇(街道)指导下,各村集体要多渠道、多途径提高村级集体资金使用效益,实现保值增值。各村集体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根据村集体资金量、年支出额情况,在留足保障村集体工作运转各项经费支出资金的基础上,对剩余资金提出管理建议,履行民主程序后实行。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应根据本办法和各自实际,制定镇(街道)村集体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违规或不按要求开设银行账户、使用村集体资金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