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东营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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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部门

关于印发《东营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建字〔2025〕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东营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东  营  市  公  安  局      东  营  市  民  政  局

东   营  市  财  政  局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营监管分局 

2025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营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和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选定的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通过新建、收购、盘活等方式筹集,限定保障对象、套型面积、配售价格、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家庭配售、实行封闭管理、具有保障属性的住房。

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包括政府授权的国有开发建设单位、政府委托的运营机构、政府选定的国有收购企业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回购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配售及售后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各相关部门单位开展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定期将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推送给同级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收购主体,制定收购和配售资金监管细则,做好保障性住房后期运营工作;争取保障性住房再贷款及上级相关资金;监督各执收单位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用地供给、办理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并予以标记;配合查验申购家庭住房情况,做好相关数据共享。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组织开展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核定工作。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负责配合查验申购家庭以及申请回购或封闭流转家庭的户籍、家庭成员、社保、婚姻登记等情况,并配合做好相关数据共享。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营监管分局负责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相关规定;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服务,提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审核、发放和回收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售相关工作。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并将保障性住房配售及售后管理纳入全国统一的保障性住房信息平台。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住房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购,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含离异、丧偶)及未婚子女,申购家庭应选取1人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单身居民作为单身户家庭可独立申购。每个申购家庭只能享受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八条  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需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正在享受公租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实物配租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可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取得保障性住房后应当及时退出现有政策性住房保障。

第九条  申购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农房除外)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申请人为本市户籍;

(二)主申请人为外地户籍在本市有固定工作,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及以上,并处于参保状态。

第十条  经组织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申购保障性住房的,不受本办法设定的户籍、社保条件限制。

第十一条  根据本市住房价格水平、住房需求和房源供应情况,经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对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和配售条件进行调整。

第三章  配售价格和户型面积

第十二条 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均价按照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进行核算;收购、盘活、转化存量房产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收购均价和配售均价,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确定,纳入项目收购或配售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实施。

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可根据核定的配售均价,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拟定单套房屋销售价格,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项目最终销售均价不得高于核定的配售均价。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新建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含)120平方米;收购、盘活、转化的存量项目可适当放宽标准,建筑面积放宽比例上限不超过10%,放宽房源可优先用于人才购房。

第四章  轮候库建设

第十四条  符合本市保障条件、有购房意向的家庭,可采取线上或线下申请方式。采取线下申请,主申请人为东营户籍的,到户籍或工作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名;主申请人为外地户籍或组织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到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名。报名时需提交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户籍、婚姻、住房、社保等相关材料,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人社等部门联审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取得申购资格,纳入保障性住房轮候库。

第十五条  主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订相关承诺书,同意授权相关部门查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各类信息。保障对象信息发生变化的,主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数据变更。

第五章  配售流程

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实行现房配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优先面向项目所在辖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配售,剩余房源可面向全市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配售。

第十七条  项目配售前,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制定配售方案,配售方案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配售条件、配售程序、配售价格等内容,配售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实施。

市本级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制定配售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配售流程包括公告、申请、核查、确定选房顺序、现场选房、签订合同、房屋交付。

(一)项目公告。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根据配售方案,制定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公告,向社会公布。配售公告中应当明确房源情况、受理时间、受理程序等内容。

(二)购房申请。保障性住房按项目批次接受购房申请,已纳入轮候库的申购家庭,根据自身购房意愿向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提出购房申请。

(三)申购资格核查。根据项目来源,市、县区(市属开发区)分别对申购家庭资格核查,各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对申购家庭信息进行查验,核查通过后纳入本批次项目选房范围。核查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及时向申购家庭反馈,申购家庭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由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复核并再次反馈。

(四)确定选房顺序。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根据申购登记和资格核查情况可组织统一公开摇号,排出选房顺序。摇号工作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可邀请申购家庭代表参加。

(五)现场选房。申购家庭按照已确定的选房顺序进行现场选房,选定后现场缴纳购房定金,签订认购协议。申购家庭放弃选购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房的,选房资格作废,选房顺序依次递补。

(六)签订合同。申购家庭选定保障性住房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购房手续,与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缴交购房首付款或全款。贷款购房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按揭贷款。

(七)房屋交付。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向购房家庭交付房屋。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办理首次登记时,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保障性住房审批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购房家庭办理保障性住房转移登记时,需提供保障性住房转移登记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及政府选定的国有收购企业应及时协助购房家庭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房屋产权性质为“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应注明“实行封闭管理,不得自行上市交易”。

第二十条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应将保障性住房及时纳入社区管理,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作用,为居民创造良好生活

第六章  售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保障性住房不得设定除购房贷款担保外的抵押权,不得设立居住权。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流转和回购方式退出保障。购买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或封闭流转,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除外。办理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原则上可通过封闭流转方式面向本市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转让。

第二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保障性住房。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获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符合保障条件的,持相关材料办理保障性住房转移登记并予以标记。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申请回购或封闭流转。

第二十四条  购房家庭符合退出条件并申请回购的,退出住房由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住房折旧和利息确定。回购价格的计算方式,由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可由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回购时装修费用不予计算和补偿。

第二十五条  因保障性住房回购或封闭流转产生交易税费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申请回购或封闭流转的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无法律纠纷;

(二)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三)水、电、燃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四)退出已享受的落户等权益。

第二十七条  购房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回购,回购款应优先用于回购产生的各项税费和清偿回购房屋未结清的贷款等:

(一)因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抵押权而处置该套住房的;

(二)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第二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的购房家庭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保障性住房,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转让、赠予保障性住房;

(二)出租、出借或其他方式供他人居住;

(三)改变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用途;

(四)无故闲置保障性住房1年及以上;

(五)破坏保障性住房主体结构;

(六)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未售出的保障性住房和由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的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使用,面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配售。回购的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价格按照回购价格并考虑房屋折旧、物价水平、回购税费成本等因素确定。项目配售剩余房源报请同级政府同意后,可结合实际暂时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购买意愿的,在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依法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七章  支持政策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积极争取上级各项补助资金;将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第三十一条  支持利用住房公积金向缴存职工发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享受税费优惠,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责任,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保障性住房配售、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申购家庭通过瞒报信息、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保障性住房配售资格的,取消其配售资格,禁止该家庭5年内再次申购保障性住房。购房家庭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项目来源,分别由市、县区(市属开发区)相关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购房家庭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配售及封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成立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推进工作专班,统筹协调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保障性住房实行分级管理,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及售后管理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统筹组织协调;各县区(市属开发区)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及售后管理工作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第三十七条  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本办法和实际情况研究出台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24日。


附件:东营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推进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东营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推进工作专班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梁润生  副市长

副组长:高建海  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副主任

张玉明  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党组书记

牛效强  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局长

成  员:徐玉文  市发展改革委二级调研员

罗  雪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王金娥  市民政局副局长

冯培勤  市财政局二级调研员

刘相波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主任

于冠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调研员  

岳翠峰  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

牛连国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

蒋积梅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总经济师

李永清  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分行二级调研员

商文华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营监管分局党委委员、三级调研员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张玉明、牛效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班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联络协调相关部门,推动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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