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ZCR-2025-0230001
滨州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市应急管理系统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滨应急发〔2025〕5号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各科室、单位:
现将《全市应急管理系统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请认真贯彻落实。
滨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21日
全市应急管理系统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山东省纪委监委机关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全省涉企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的各项任务要求,结合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行政检查主体和层级职责
1.确认并公告行政检查主体。滨州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分别作为市级和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在法定授权内实施行政检查,各市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实施行政检查应以所属开发区管委会名义开展;上述主体需经同级司法部门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否则不得实施行政检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应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与乡镇(街道)签订执法委托协议的,执法委托协议应进行公告,各乡镇(街道)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严禁以设在应急局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办公室的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2.明确层级职责。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分别承担本级法定执法职责和对下级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抽查检查以及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确定各级执法管辖企业名单,确保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
3.严格落实行政检查人员资格制度。实施行政检查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主动出示,实施入企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4.规范专家管理使用。严格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和行业专家等监督管理,禁止其单独开展具有行政执法性质的各类检查,不得放任专家利用参与指导服务、执法检查等便利谋取利益,不得直接以专家意见建议代替行政决定,加强专家技术服务全流程管理。要建立完善执法检查专家库,健全遴选聘任、日常管理、培训考核、监督评价等制度,持续提升专家质量。
二、实施行政检查清单管理
5.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全省统一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结合权责清单和《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等定期梳理并细化完善本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根据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建立各行业领域涉企行政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6.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一张表单”制度。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要依托全省涉企执法检查平台(以下统称“鲁执法”平台),梳理利用“检查表单”,实现“依单检查、规范检查”。
7.推行企业“一业一册”行政指导清单。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系统梳理应急管理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常见违法行为,编制企业行政合规风险提示手册;建立涉企行政合规全过程指导机制,执法人员对企业执法检查时,同步对企业开展行政合规指导。
三、严格编制监督检查计划
8.精准确定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名单。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要科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确定为重点检查企业并纳入计划。
9.严格监督检查计划备案程序规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在初步拟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后,应当在征求意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后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计划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在“鲁执法”平台进行线上备案。
10.严格控制专项检查。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典型事故暴露出的重点问题经评估后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可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实行计划管理和年度数量控制,应事先拟订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内容、时限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通过“鲁执法”平台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11.严禁违规开展异地检查。行政检查应以属地管辖为主,在应急管理部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明确异地检查规则前,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
四、落实分类分级检查和多层级协调联动机制
12.严格控制年度行政检查频次。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检查前通过“鲁执法”平台查询执法对象年度接受检查情况,对矿山、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和危化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监控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等,依法依规及时快速开展执法检查和调查核实,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13.建立健全多层级协调联动检查机制。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对下级负责的企业开展抽查性质的执法检查时,应采用与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开展的方式。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避免对同一企业的同一执法事项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杜绝各类无实际内容的入企检查。除发现问题隐患后跟进复查督促整改落实外,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再对相关企业进行重复执法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已经执法检查过的企业,乡镇(街道)原则上年度内不再针对该企业的同类执法事项进行重复检查。
14.加强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统筹。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强化内部行政检查计划统筹,充分利用“鲁执法”平台严格落实入企检查前提前3天线上备案制度,能统筹合并的一律合并开展;严控临时性计划,对临时或按照上级要求开展检查的,同步核减合并后续同类检查计划。
五、严格行政检查程序
15.制定行政检查方案。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当制定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行政检查方案并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16.全面推行“扫码入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入企检查前必须通过登录“鲁执法”平台点击“扫码入企”,现场宣读监督检查工作承诺书,将行政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结果等数据实时上传至“鲁执法”平台,主动接受检查对象的评价监督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督。对因督查、督察、督导、调查、排查、巡查、巡检、抽查、核查、技术性检查、辅助性检查等开展的需企业配合调查核实等活动,入企时也要执行“扫码入企”规定,实时留痕。
17.严格规范行政检查结果处置。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行政检查结束后,未发现问题的,依法告知;需要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法立案处理;符合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可以依法依程序不予行政处罚,确保行政检查形成完整闭环。
六、强化执法过程监督
18.开展行政执法常态化监督。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指定一内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执法监督人员;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对下级开展一次综合监督,严格日常监督,视情开展专项监督;对监督发现的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等未落实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情形,应当立即告知下级部门予以纠正,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责令下级部门依法改正、纠正。
19.持续开展涉企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守“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纪律要求。严格落实山东省纪委监委机关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全省涉企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对涉企行政执法不规范、不公正、加重企业负担、涉企行政执法领域腐败、执法不严,行业指导监督缺位等问题进行深入全面排查和自查自纠,切实抓好问题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