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泰安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泰安市科技合作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科发〔2025〕4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泰安市科技合作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泰安市财政局
2025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安市科技合作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泰安市与国内外高校、科研单位的科技合作,完善科技合作创新服务体系,加强科技合作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22〕13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24〕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旨在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体系,进一步集聚国内外创新要素和智力成果,助力全市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正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引导资金的政策制定、资金分配、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引导资金预算申报,负责引导资金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审核;市财政局负责资金调剂、资金拨付和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 引导资金从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六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引导企事业法人单位开展科技合作:
(一)支持与高校、科研单位签订战略合作协议,鼓励和促进高校、科研单位的国家级研发平台、机构建立分中心及科技合作载体。
(二)支持通过“双百行动”等重要科技合作交流活动,企事业法人单位与高校、科研单位达成的科技合作项目。
(三)支持驻泰高校、科研单位与企事业法人单位联合开展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果就地转化。
(四)支持企事业法人单位与国内高校、科研单位开展合作研发,提升科技开放合作能力。
(五)支持企事业法人单位与国外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
第七条 引导资金采取后补助支持的方式,其中,科技合作项目类,每年择优立项支持20项左右,每个项目最高支持20万元;科技合作平台类,合作共建国家级研发平台、机构的分中心及科技合作载体的,根据协议约定及考核结果,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单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事业法人单位。
(二)具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符合涉企财政资金绿色门槛制度。
(三)申报项目需符合发展需求与产业政策导向,项目创新度和成熟度高,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能够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四)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界定投入、分工、知识产权以及合作成果的归属、利益分配等各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 国家级研发平台、机构指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建立的分支机构,并注册法人机构。有长期固定的场地和研发人员,有研究开发经费和设备,有若干正在研究开发或进行产业化的成果转化项目。有明确的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独占许可保护协议。有合作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转化及规模生产的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产品须符合投资与发展导向,能够实现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并且具有一定市场竞争能力和发展前景。
第十条 科技合作载体应满足以下条件:(1)国内高校、科研单位设立或共建的各类机构;(2)与相关部门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双方的负责单位或个人、目标任务、权利义务、保障条件等内容;(3)每年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可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五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项目每年集中组织申报一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泰安市科技合作引导资金项目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科技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合作双方资金结算账单、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材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能够证明开展科技合作的其他资料,如:知识产权证书(含知识产权申报或受理材料)、检验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等;
(5)特殊行业需提供资质证书;
(6)申报单位其主管部门推荐函;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关系向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函,报市科技局;市属单位申报由其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函,报市科技局;高校、科研单位由其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函,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负责对引导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复审,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先进性、产业化前景等进行专项评审,择优确定拟补助对象。审核结果在市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后,市科技局按程序联合财政局制定引导资金分配方案。
第六章 职责与监督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专项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各申报单位有管好用好引导资金的义务和责任。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须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等单位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审核材料、组织推荐,监督并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适时提出项目调整建议,配合开展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工作。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分配引导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项目,下年度不再给予引导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引导资金,或将资金挪作他用的,或不按要求上报资金执行及使用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停止资助、取消单位以后年度所有科研项目申报资格,并可采取向社会公告、移交司法部门等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注重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科技局组织对项目进行审查,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其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同一项目或项目高度类似、无实质性突破,已经立项支持过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八条 涉密、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等敏感或不宜公开内容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市保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