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的通知
临政字〔2025〕15号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临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邑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畜禽养殖的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实际,以保护生态环境及居民身体健康为目的,科学引导畜牧业绿色健康发展,对《临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临政办字〔2020〕2号)中规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进行调整,编制本方案。
一、编制依据及原则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55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修订);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鲁牧动卫发〔2024〕4号);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鲁环便函〔2022〕212号);
《德州市引黄干渠保护条例》;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德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度更新)》(德委办字〔2024〕7号);
《临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临邑县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公告》;
《临邑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二)规划布局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根据畜禽养殖环境影响特点,充分保障全县人民身体健康、饮水安全等相关权益。
2.环境优先原则。对于环境敏感、环境脆弱、环境承载力较弱的区域优先保护,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3.科学划分原则。综合考虑动物防疫条件、环境影响、防洪等制约因素,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科学划分。
4.部门协调原则。畜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财政等有关部门落实各自职责,协同联动,齐抓共管。
5.经济可行原则。引导畜牧业绿色、规范、可持续发展,促进畜牧业高效养殖、经济养殖。
6.规划协调原则。与国土空间、畜牧规划、畜禽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二、术语定义
(一)畜禽。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临邑县畜牧主管部门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二)养殖场区。达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或排放污染物的畜禽饲养场所的区域。
(三)禁养区。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的区域。
三、禁养区域规划布局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利民水库划定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包括水库部分和输水渠道部分。水库部分为截渗沟外沿以内的全部区域;输水渠道部分的长度为从水库进水口沿三分干向南延伸2000米、向北延伸200米的河道,宽度为输水渠道西侧沿河道路东路肩以东、输水渠道东侧河岸线外延5米范围但不超过耕地边界的全部区域。
(二)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
1.德州红坛寺地方级森林自然公园、马颊河临邑段及徒骇河临邑段;
2.前杨乡村旅游风景区、邢侗纪念馆、临邑县革命烈士陵园等国家及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
(三)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临邑县中心城区规划建设区内;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城镇开发边界以内;
3.其他学校、医院、教育科学研究区域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境内主要引水干渠、河道
李家岸干渠(包括地下河部分)、引徒干渠(临南宫家至临盘牛角店水闸段)、禹临河、三分干、五分干、春风河、王书干沟、尹家干沟河道管理范围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养区
1.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
2.省、市级畜禽养殖规划中规定的禁养区。
四、各区域具体要求和规定
(一)禁养区域内
1.严禁建设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或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的区域;
2.现有养殖场所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搬迁;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需遵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的要求。
(二)非禁养区域内
1.现有畜禽养殖场所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依法建设配套污染物防治设施,依法持证排污;
2.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所应当符合《临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临邑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要求,同时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对动物防疫条件的评估,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河道管理及保护范围的须经过河道管理部门及水利部门的同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事关全县农业健康发展,事关全县生态环境持续优化。各乡镇(街道)和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畜牧、水利、文化旅游、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各自职责,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强化依法行政和执法管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监察程序,改善执法手段和执法设施,提高执法监察能力和水平。一是加强执法监管。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畜牧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的监督管理。二是加强生产管理。县农业农村和畜牧部门要加强养殖场(小区)生产的监督管理,做好规划指导,规范养殖行为,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推进全县畜牧业现代化发展进程。畜禽养殖场(小区)设计规模达到备案标准的,向县农业农村和畜牧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要利用广播、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畜禽粪污治理工作。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畜牧、水利等部门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使广大养殖场(户)知法、懂法、守法。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宣传先进经验,营造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浓厚氛围,争取群众支持畜禽养殖划区,主动参与养殖污染治理。
六、附则
(一)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域、非禁养区域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方案有效期为五年,自2025年3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15日。
附件:1.禁养区点位分布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