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禹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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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禹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禹政办发〔2025〕1号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禹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禹政办发〔2020〕1号)评估,决定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删除《方案》第一段中的:“发展现代畜牧业,保护生态环境,对促进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二、删除“一、指导思想”段落全部内容。

三、删除“二、基本原则”段落全部内容。

四、将“三、禁养区划分依据”修改为“一、禁养区划分依据”,删除该段落中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7号)”“等法律法规”,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后增加“《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五、将“四、禁养区划分的基本要求”修改为“二、禁养区划分的基本要求”。

六、将“五、禁养区定义”修改为“三、禁养区定义”。

七、将“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认定标准”修改为“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认定标准”。

八、将“七、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划布局界限”修改为“五、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划布局界限”,将该段落中的“各乡镇政府”修改为“各镇人民政府”。

九、将“八、各区域具体要求和规定”修改为“六、各区域具体要求和规定”,删除“(一)禁养区域内”段落中的“2.现有规模化养殖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市人民政府限期关闭或搬迁”,将“(二)非禁养区域内”段落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处罚直至关闭”修改为“依法处理”。

十、将“九、保障措施”修改为“七、保障措施”,将该段落内容修改为:“各镇(街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畜牧、水利、住建、发改、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文化旅游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畜禽养殖监督管理,确保畜禽养殖产业高质量发展。要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的有关规定,新(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须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相关要求,符合选址布局、生态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和动物防疫要求。”

十一、将“十、附则”修改为“八、附则”。

对该规范性文件重新登记,新登记号为YCDR—2025—0020001。对文件重新设定有效期,新的有效期自2025年3月15日起至2030年3月14日。

 

附件:禹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禹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根据《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禹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修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禹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一、禁养区划分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二、禁养区划分的基本要求

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禁养区定义

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认定标准

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50000只以上;蛋鸡/蛋鸭: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500只以上;兔:存栏量3000只以上,以及达到标准规模的其它各类养殖场。

五、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划布局界限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如意湖水库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截碱沟外沿以内的二级保护区全部区域;以禹城市第二水厂厂界为基准向外延伸100米所形成的包围线以内区域。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城市生态红线范围内、禹城市湿地公园范围内区域。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禹城市城市建成区;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建成区;

3.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六、各区域具体要求和规定

(一)禁养区域内

严禁建设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

(二)非禁养区域内

1.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环保等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依法予以查处。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七、保障措施

各镇(街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畜牧、水利、住建、发改、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文化旅游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畜禽养殖监督管理,确保畜禽养殖产业高质量发展。要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的有关规定,新(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须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相关要求,符合选址布局、生态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和动物防疫要求。

八、附则

(一)今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禁养区域、非禁养区域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对畜禽禁养区域、非禁养区域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作出调整,对社会公布。

九、本方案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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