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聊城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使用规定》的通知
聊环发〔2025〕1 号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经局长办公会同意,现将《聊城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聊城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管理,保证监管平台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维护平台的良好秩序,进一步明确监管平台使用、录入、管理及相关责任,提高监管平台运行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监管平台上进行活动的用户、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登记备案审核。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需通过微信小程序“聊城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提交登记备案信息,包括机械基本信息、车主信息、机械照片等。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时要认真核对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审核通过后将生成的环保号码短信通知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并按要求进行喷绘。
检查人员发现未备案机械,要积极协助所有人注册用户,录入信息。
第四条 机械过户审核。机械发生过户时,原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在平台上提交过户申请,新的机械所有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审核通过后,更新机械的车主信息。
第五条 机械车主信息管理。机械车主应确保在监管平台上登记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在监管平台上更新,以便监管部门能够有效联系和管理。
第六条 使用场所管理
(一)场所注册。建筑施工、重点工程等使用场所的管理人员需通过微信小程序进行使用场所的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如场所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二)机械进撤场信息报备。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使用场所时,使用场所的管理人员需通过小程序及时进行机械进撤场的信息报备,包括机械类型、编码、进出时间等,并核实机械是否冒黑烟、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等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记录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七条 现场检查管理
(一)信息上传。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工作人员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现场核查时,需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包括时间、地点、机械类型、编码、核查结果等,并现场拍照上传有关照片等,不允许选择手机相册历史照片。照片应清晰、真实,能够反映机械的实际情况。
(二)信息准确性确认。在上传核查信息前,工作人员需认真核对信息是否准确无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为后续的监管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三)油品溯源。对检测中发现排放不合格机械,要对其所用油品进行溯源调查,并将调查信息上传至监管平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定期汇总推送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监督抽测管理
(一)监督抽测。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测。第三方检测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抽测,并将抽测结果及时上传至监管平台。检测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要进行现场监督。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当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复测与整改。对于抽测不合格的机械,执法人员应及时立案,通知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复测。复测合格后,将整改材料及复测报告等及时上传至监管平台,确保机械排放符合标准。
第九条 处罚信息管理
(一)处罚记录上传。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下达处罚决定书后,移动源管理人员应及时在平台中上传处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处罚时间、处罚原因、处罚金额等。
(二)处罚原因明确。处罚原因应精准且详实,违规使用、抽测结果超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包括违规时间、地点、机械信息等内容,以便对机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准确记录和统计分析,为后续监管工作提供数据支撑与决策参考。
第十条 定位信息管理
(一)定位信息查看。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可通过定位信息平台查看全市已安装定位设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相关信息,包括定位安装列表、定位设备管理、机械位置地图展现、信息统计等,实现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实时动态监管。
(二)信息安全保障。定位信息平台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信息安全相关规定,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位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不得将定位信息用于非监管目的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生命周期管理。针对已转移出本省、当作废铁售卖等情形而报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机械所有人可通过平台提交报废注销申请,由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进行审核。对于更换新发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核查确认后,可变更排放阶段信息。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通过平台提供企业信息、资质材料、检测人员信息、检测设备信息等,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检测服务。第三方检测单位违规检测的纳入黑名单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电子围栏管理
(一)高排放禁用区设置。平台中的电子围栏管理主要包含全市各县(市、区)及乡镇政府驻地的高排放禁用区信息。如禁用区域、机械使用类型和排放限值调整时,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平台上进行设置和调整。
(二)报警与处理。当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电子围栏设定区域时,监管平台应立即发出报警信息,通知当地生态环境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查处。工作人员应及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平台。
第十四条 编码信息核查整改
(一)问题筛选。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应定期在编码信息核查整改处筛选已登记备案的自身编码信息有问题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重点关注国四机械环保代码、环保信息公开编号、发动机信息公开号未填写或填写不规范的情况,对于国四机械,机械环保代码、环保信息公开编号为必填项。
(二)核查整改。对筛选出的问题机械进行核查,通知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补充或更正相关信息,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确保编码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 账号管理
(一)账号申请。县(市、区)工作人员申请平台账号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信息,进行实名制注册,实行一人一号。账号申请需经市监管平台监管部门同意后,由系统运维方统一发放账号和初始密码。
(二)账号使用。账号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共享给其他人员。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确保账号安全。
(三)人员变动管理。人员变动时,原账号使用人员或其所在部门应及时联系系统运维方进行账号信息的变更,包括账号停用、密码重置、账号权限调整等,确保账号与实际使用人员相符,防止账号被盗用或滥用。
(四)账号监督。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县(市、区)分局账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账号使用异常或存在不正常使用的,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平台账号的规范使用和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销售企业管理
(一)企业登记注册管理。聊城市辖区内从事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的企业,应在监管平台上进行登记注册,如实填写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编号等基本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方可在平台上进行后续操作。
(二)售卖机型管理。销售企业需在平台上详细登记所售卖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信息,包括机械型号、品牌、发动机型号、排放标准、生产日期等。如遇机型更新或变化,应及时在平台上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部门和购买者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机械的详细情况。
(三)销售企业代办编码。对于通过新销售代办模式进行编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在“聊城市非道路销售企业登记端”提交代办编码申请,准确填写机械购买者信息、机械基本信息等。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立即进行审核,为机械分配编码,并将编码信息反馈给销售企业,销售企业负责将编码信息告知机械购买者,并协助其完成后续的喷码等工作。
第十七条 信息利用规定。监管平台的信息仅供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和相关单位在履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职责时使用。使用单位应根据自身职责和工作需要,合理利用平台中的登记备案信息、检查检测信息、处罚信息等,进行数据分析和统计,发现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中的潜在问题和规律,为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政策、开展执法检查、实施精准管控等提供科学依据,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平台管理人员需对现场检查、监督抽测、账号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防止出现检查照片重复使用、抽测信息不实、账号混用等问题。
第十九条 信息保密规定。平台的管理单位、运维单位及使用人对相关资料或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将平台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或用于非监管目的的其他用途。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的安全。对违反信息保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有关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28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27日。
经局长办公会同意,现将《聊城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聊城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聊城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管理,保证监管平台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维护平台的良好秩序,进一步明确监管平台使用、录入、管理及相关责任,提高监管平台运行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监管平台上进行活动的用户、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登记备案审核。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需通过微信小程序“聊城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提交登记备案信息,包括机械基本信息、车主信息、机械照片等。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时要认真核对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审核通过后将生成的环保号码短信通知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并按要求进行喷绘。
检查人员发现未备案机械,要积极协助所有人注册用户,录入信息。
第四条 机械过户审核。机械发生过户时,原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在平台上提交过户申请,新的机械所有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审核通过后,更新机械的车主信息。
第五条 机械车主信息管理。机械车主应确保在监管平台上登记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在监管平台上更新,以便监管部门能够有效联系和管理。
第六条 使用场所管理
(一)场所注册。建筑施工、重点工程等使用场所的管理人员需通过微信小程序进行使用场所的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如场所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二)机械进撤场信息报备。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使用场所时,使用场所的管理人员需通过小程序及时进行机械进撤场的信息报备,包括机械类型、编码、进出时间等,并核实机械是否冒黑烟、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等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记录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七条 现场检查管理
(一)信息上传。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工作人员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现场核查时,需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包括时间、地点、机械类型、编码、核查结果等,并现场拍照上传有关照片等,不允许选择手机相册历史照片。照片应清晰、真实,能够反映机械的实际情况。
(二)信息准确性确认。在上传核查信息前,工作人员需认真核对信息是否准确无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为后续的监管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三)油品溯源。对检测中发现排放不合格机械,要对其所用油品进行溯源调查,并将调查信息上传至监管平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定期汇总推送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监督抽测管理
(一)监督抽测。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测。第三方检测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抽测,并将抽测结果及时上传至监管平台。检测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要进行现场监督。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当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复测与整改。对于抽测不合格的机械,执法人员应及时立案,通知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复测。复测合格后,将整改材料及复测报告等及时上传至监管平台,确保机械排放符合标准。
第九条 处罚信息管理
(一)处罚记录上传。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下达处罚决定书后,移动源管理人员应及时在平台中上传处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处罚时间、处罚原因、处罚金额等。
(二)处罚原因明确。处罚原因应精准且详实,违规使用、抽测结果超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包括违规时间、地点、机械信息等内容,以便对机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准确记录和统计分析,为后续监管工作提供数据支撑与决策参考。
第十条 定位信息管理
(一)定位信息查看。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可通过定位信息平台查看全市已安装定位设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相关信息,包括定位安装列表、定位设备管理、机械位置地图展现、信息统计等,实现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实时动态监管。
(二)信息安全保障。定位信息平台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信息安全相关规定,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位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不得将定位信息用于非监管目的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生命周期管理。针对已转移出本省、当作废铁售卖等情形而报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机械所有人可通过平台提交报废注销申请,由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进行审核。对于更换新发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核查确认后,可变更排放阶段信息。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通过平台提供企业信息、资质材料、检测人员信息、检测设备信息等,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检测服务。第三方检测单位违规检测的纳入黑名单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电子围栏管理
(一)高排放禁用区设置。平台中的电子围栏管理主要包含全市各县(市、区)及乡镇政府驻地的高排放禁用区信息。如禁用区域、机械使用类型和排放限值调整时,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平台上进行设置和调整。
(二)报警与处理。当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电子围栏设定区域时,监管平台应立即发出报警信息,通知当地生态环境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查处。工作人员应及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平台。
第十四条 编码信息核查整改
(一)问题筛选。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应定期在编码信息核查整改处筛选已登记备案的自身编码信息有问题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重点关注国四机械环保代码、环保信息公开编号、发动机信息公开号未填写或填写不规范的情况,对于国四机械,机械环保代码、环保信息公开编号为必填项。
(二)核查整改。对筛选出的问题机械进行核查,通知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补充或更正相关信息,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确保编码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 账号管理
(一)账号申请。县(市、区)工作人员申请平台账号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信息,进行实名制注册,实行一人一号。账号申请需经市监管平台监管部门同意后,由系统运维方统一发放账号和初始密码。
(二)账号使用。账号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共享给其他人员。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确保账号安全。
(三)人员变动管理。人员变动时,原账号使用人员或其所在部门应及时联系系统运维方进行账号信息的变更,包括账号停用、密码重置、账号权限调整等,确保账号与实际使用人员相符,防止账号被盗用或滥用。
(四)账号监督。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县(市、区)分局账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账号使用异常或存在不正常使用的,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平台账号的规范使用和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销售企业管理
(一)企业登记注册管理。聊城市辖区内从事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的企业,应在监管平台上进行登记注册,如实填写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编号等基本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方可在平台上进行后续操作。
(二)售卖机型管理。销售企业需在平台上详细登记所售卖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信息,包括机械型号、品牌、发动机型号、排放标准、生产日期等。如遇机型更新或变化,应及时在平台上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部门和购买者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机械的详细情况。
(三)销售企业代办编码。对于通过新销售代办模式进行编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在“聊城市非道路销售企业登记端”提交代办编码申请,准确填写机械购买者信息、机械基本信息等。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立即进行审核,为机械分配编码,并将编码信息反馈给销售企业,销售企业负责将编码信息告知机械购买者,并协助其完成后续的喷码等工作。
第十七条 信息利用规定。监管平台的信息仅供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和相关单位在履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职责时使用。使用单位应根据自身职责和工作需要,合理利用平台中的登记备案信息、检查检测信息、处罚信息等,进行数据分析和统计,发现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中的潜在问题和规律,为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政策、开展执法检查、实施精准管控等提供科学依据,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平台管理人员需对现场检查、监督抽测、账号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防止出现检查照片重复使用、抽测信息不实、账号混用等问题。
第十九条 信息保密规定。平台的管理单位、运维单位及使用人对相关资料或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将平台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或用于非监管目的的其他用途。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的安全。对违反信息保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有关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28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