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平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平政办字〔20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我县按照《山东省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平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文号:平政办字〔2020〕3号,登记号PYDR—2020—0020001)开展了后评估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作出如下调整:
一、文件中“《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第一条“指导思想”中“按照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文件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修改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要求”。
三、第三条“禁养区划分的依据”中“《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修改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四、第四条中“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修改为“保障生态环境质量为目的”。
五、第五条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修改为“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六、第六条第(三)项中“十三干渠、马颊河截碱沟等河流外延18米范围内”修改为“十三干渠等河流外延18米范围内”。
七、第六条第(四)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八、第七条第(一)项第2目中删除“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
九、第七条第(二)项第1目修改为“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按要求建设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未经腐熟的养殖粪污不得在养殖场外随意堆放,严禁粪污直排环境”。
十、第七条第(二)项第2目“应当符合我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修改为“应当符合我县国土空间规划中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管控要求和畜牧业发展规划”;“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环保等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按违法建筑处理。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修改为“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十一、第七条第(二)项增加第3目内容:“现有规模化和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人畜共患病防控知识,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十二、第八条第(一)项中“各乡镇(街区)及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畜牧、水利、教体、住建、规划、发改、卫健、市场监管、文化旅游、财政等部门”修改为“各乡镇(街道)及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畜牧、水利、教育体育、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财政等部门”。
十三、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加强监督管理。一是加强执法监管。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的监督管理。二是加强生产管理。县农业农村和畜牧部门要加强养殖场(小区)生产的监督管理,做好规划指导,规范养殖行为,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切实推进全县畜牧业现代化发展进程。畜禽养殖场(小区)设计规模达到备案标准的,向县农业农村和畜牧主管部门备案。”
十四、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强化源头管控。要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有关规定,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符合选址布局要求、生态环境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和动物防疫要求。畜禽养殖用地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相关要求,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办事处)备案,乡镇政府(办事处)定期汇总情况后提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农业农村、畜牧、审批服务、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水利、财政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抓好源头管控,确保畜禽养殖产业可持续发展。”
十五、第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要利用广播、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畜禽粪污治理工作。县农业农村、畜牧、水利、教育体育等部门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广大养殖场(养殖小区)法律意识。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六、文中“各乡镇(街区)”修改为“各乡镇(街道)”
十七、《平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示意图》不再使用,使用平原县禁养区范围(附件2)。
本方案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至2030年2月14日,登记号为PYDR—2025—0020002。
附件:1.平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修改后)
2.平原县禁养区范围
平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平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修改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有关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要求,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合理有序发展养殖产业,科学规划布局畜牧业,推动种养结合,减少环境污染。
二、基本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
(四)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五)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六)可持续发展原则。
三、禁养区划分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四、禁养区划分的基本要求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质量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五、禁养区定义
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六、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划布局界限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缓冲区
相家河水库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及相关区域:西至截碱沟外200米,东至二级保护区以东200米,南至环库道路以南200米,北至马颊河堤。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平原县城建成区;
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所在地建成区;
3.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外延200米范围。
(三)主要河流引水干渠
马颊河、引黄总干渠、尚仇干渠外延200米范围内;德惠新河外延23米范围内,笃马河、赵王河、马减竖河、平陵河、洪沟河、扁担沟、马洪干渠、十三干渠等河流外延18米范围内。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七、各区域具体要求和规定
(一)禁养区域
1.严禁建设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
2.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县人民政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搬迁。
(二)非禁养区域
1.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按要求建设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未经腐熟的养殖粪污不得在养殖场外随意堆放,严禁粪污直排环境。
2.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我县国土空间规划中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管控要求和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现有规模化和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人畜共患病防控知识,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畜牧业发展和畜牧面源污染防治关系到全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关系到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产业,各乡镇(街道)及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畜牧、水利、教育体育、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齐抓共管,抓好落实,共同推进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加强监督管理。一是加强执法监管。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的监督管理。二是加强生产管理。县农业农村和畜牧部门要加强养殖场(小区)生产的监督管理,做好规划指导,规范养殖行为,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切实推进全县畜牧业现代化发展进程。畜禽养殖场(小区)设计规模达到备案标准的,向县农业农村和畜牧主管部门备案。
(三)强化源头管控。要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有关规定,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符合选址布局要求、生态环境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和动物防疫要求。畜禽养殖用地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相关要求,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提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农业农村、畜牧、审批服务、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水利、财政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抓好源头管控,确保畜禽养殖产业可持续发展。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要利用广播、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畜禽粪污治理工作。县农业农村、畜牧、水利、教育体育等部门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广大养殖场(养殖小区)法律意识。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九、附则
(一)今后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域、非禁养区域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对畜禽禁养区域、非禁养区域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适时做出调整,对社会公布。
(三)本方案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至2030年2月14日。
附件2
平原县禁养区范围
序号 | 禁养区名称 | 禁养区范围 | 禁养区面积 (平方公里) |
1 | 相家河水库 | 西至截碱沟以外200米,东至二级保护区以东200米,南至环库道路以南200米,北至马颊河堤。 | 6.63 |
2 | 平原县城区 | 东至东坊子村,南至八沟路,西至德州众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侧,北至平原乾鑫能源有限公司南围墙。 | 60.01 |
3 | 恩城镇 | 东至马庄木器加工园区S323(邹庄村、东于村入口以西)南北两侧现状工业及商业地块,西至振兴路(G105)西侧路域现状工业及商业地块,南至郝庙村以南G105两侧工业、商业及道口村北侧居住地块,北至大庄村以南工业路以北工业地块。 | 4.57 |
4 | 王打卦镇 | 北至王打卦中心小学墙北,东至花园村中心路,南至利和讯能产业园南,西至利和讯能产业园西。 | 1.06 |
5 | 王杲铺镇 | 西至泰鼎新材料有限公司西侧,北至105国道道口桥以北200米,南至前程路,东至商业街门市楼东首。 | 1.93 |
6 | 王凤楼镇 | 南至马洪干渠南200米(德派克纸厂南墙),北至照东方纸厂北货场北侧,东至德派克纸厂东侧(老赵王河西岸),西至浩成建材车间东墙。 | 1.52 |
7 | 前曹镇 | 北至西贾庄村北,东至中特新能源以东200米,西至西贾庄村交兑子村西侧环乡公路,南至中特新能源南墙。 | 1.88 |
8 | 王庙镇 | 东至平苏公路,西至王庙社区院墙西,南至原王庙村拆迁原址南端,北至何庄村耕地以南。 | 0.92 |
9 | 张华镇 | 北至商业街北首东西沟北侧200米,西至九节沟西侧200米,南至平原县福乐有限公司南侧200米东西公路,东至养老院东侧200米。 | 0.89 |
10 | 腰站镇 | 东至德道酒厂东墙后南北沟,西至北街村西头到韩庄村拐弯处,南至原中石化加油站(废弃)南200米民房,北至小庄村南。 | 1.45 |
11 | 桃园街道办事处魏庄社区 | 北至魏庄社区北乡村公路,南至魏庄社区南乡村公路,西至魏庄社区以西200米,东至魏庄社区以东200米。 | 0.76 |
12 | 桃园街道办事处石庄小学 | 南到苇子园村,北至石庄小学围墙北200米,东至平腰公路,西至石庄小学围墙以西200米。 | 0.35 |
13 | 王凤楼镇 宋寨小学 | 西至宋寨村,北至农村公路,东至宋寨小学围墙以东200米,南至宋寨小学围墙以南200米。 | 0.31 |
14 | 王凤楼镇 古郡社区 | 北至德惠新河,南至双庙邱村,东至古郡社区以东200米,西至赵王河。 | 0.71 |
15 | 王凤楼镇 张士府小学 | 西至乡村公路,北至张士府村,南至张士府小学围墙以南200米,东至张士府小学围墙以东200米。 | 0.36 |
16 | 王凤楼镇 五杨高铁站 | 西至京沪高铁东边界,北至麻寨村南,南至王河沟村北,东至高铁站东200米。 | 0.55 |
17 | 王凤楼镇 王功臣小学 | 北至农村公路,南至王功臣小学围墙南200米,西至王功臣小学围墙以西200米,东至王功臣小学围墙以东200米。 | 0.39 |
18 | 王凤楼镇 张辛小学 | 西至张辛小学围墙西200米,北至张辛小学围墙北200米,东至张辛小学围墙东200米,南至张辛小学围墙南200米。 | 0.33 |
19 | 王杲铺镇 董路口小学 | 东至乡村公路,南至董路口小学围墙南200米,西至董路口小学围墙西200米,北至董路口小学围墙北200米。 | 0.32 |
20 | 王杲铺镇 甜水铺小学 | 东至甜水铺小学围墙以东200米,西至甜水铺小学围墙以西200米,南至甜水铺小学围墙以南200米,北至甜水铺小学围墙以北200米。 | 0.33 |
21 | 恩城镇十里铺完全小学 | 西至陈营村,东至105国道,南至十里铺卫生院南侧村村通路,北至孙石匠村南侧村村通路。 | 0.57 |
22 | 龙门水库 | 龙门水库管理范围线以外200米。 龙门水库管理范围线:水库外侧截碱沟外边缘线向外延伸1米,无截碱沟处为水库围栏向外延伸0.5米。 | 2.94 |
23 | 杨庄水库 | 杨庄水库管理范围线以外200米。 杨庄水库管理范围线:水库截渗沟外边缘线。 | 2.51 |
24 | 鬲津苑 | 西至鬲津苑围墙以西200米,东至鬲津河,北至鬲津苑围墙以北200米,南至鬲津苑围墙以南200米。 | 2.42 |
25 | 三唐乡政府原址 | 东至101省道,西至德州明佳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西围墙,南至平原县三唐乡中心幼儿园,北至山东绿太饮品有限公司。 | 0.48 |
合计 | 94.19 |
禁养区范围依据《平原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及《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