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阳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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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阳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政字〔2025〕2号 

 

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海阳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阳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管理职责和养殖场(户)责任。

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定期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建立台账做好详细记录。发现未采取措施乱排乱放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督促相关畜禽养殖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要按照《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规定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监督实施及信息汇交等工作,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在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防疫活动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处理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导养殖场(户)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和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对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工作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主体责任,村两委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定期组织人员对粪污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逐级上报。

畜禽养殖场(户)对粪污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处置工作负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一控两分三防两配套一基本”要求配套建设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各项设施正常运行,严禁粪污直排环境。同时要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确保畜禽粪污去向可追溯。

第二章 分级管理

第四条  对全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A、B、C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其中,A级指规模化养殖场,B级指畜禽养殖专业户,C级指散户。

A级:规模养殖场

1.备案管理。对于设计规模: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40000只以上、鸭年出栏50000只以上、蛋鸡/蛋鸭存栏10000只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兔存栏3000只以上、水貂(狐狸、貉)存栏量3000只以上或种貂(狐狸、貉)存栏量500只以上的养殖场,应当向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备案要求及程序: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要与养殖场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施配建完成后,应当先由所在区域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备案申请。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备案申请后,联合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一控两分三防两配套一基本”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在农业农村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期间严禁养殖。备案后的规模场实行动态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者、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重新提报备案情况或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日常监管。由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负责日常监管,对于存在问题的,要建立问题台账清单,详细记录问题信息及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由属地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对于非法排污等环境污染问题逾期未完成治理的由镇区街道定期汇总移交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A级养殖场畜禽粪污防治设施现场巡回指导,对辖区内A级养殖场的畜禽粪污处理情况及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立即督促整改。拒不改正的通报给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和属地政府。

B级:养殖专业户

1.台账清单管理。对于生猪年出栏量50—500头、奶牛存栏量5—100头、肉牛年出栏量10—100头、蛋鸡/蛋鸭存栏量500—10000只、肉鸡/肉鸭年出栏量2000—40000只、羊年出栏量50—500只、兔年出栏量300—3000只、水貂(狐狸、貉)存栏量大于300只小于3000只或种貂(狐狸、貉)存栏量大于50只小于500只的养殖户,实行养殖台账清单管理,台账的建立要在充分摸排的基础上开展,摸排工作要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户,台账清单包含养殖户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粪污处理设施种类及规格等基本信息,台账建成后实行动态管理,相关记录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

2.日常监管。由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负责日常监管,对于存在问题的,要建立问题台账清单,详细记录问题信息及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由属地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对于非法排污等环境污染问题逾期未完成治理的由镇区街道定期汇总移交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C级:散户。养殖数量在专业户标准以下的均为散户,管理和日常监管参照B级执行。

第三章 粪污处理设施配建标准

第五条  畜禽养殖者应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以下粪污处理设施配建标准适用于所有养殖场(户),不同规模的养殖场(户)根据公式换算出相应容量的粪污处理设施。

(一)畜禽养殖场宜采用干清粪工艺。采用水泡粪工艺的,要控制用水量,减少粪污产生总量。鼓励水冲粪工艺改造为干清粪或水泡粪。不同畜种不同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按照GB18596-2001执行。

(二)畜禽养殖场应及时对粪污进行收集、贮存,粪污暂存池(场)应满足防渗、防雨、防溢流等要求。

畜禽粪污暂存设施、发酵设施按照《山东省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执行。

固体粪污暂存场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固体粪污日产生量(立方米/天·头、只、羽)×暂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只、羽),暂存周期按转运处理最大时间间隔确定。

液体粪污暂存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液体粪污日产生量(立方米/天·头、只、羽)×暂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只、羽),暂存周期按转运处理最大时间间隔确定。

固体粪污发酵设施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固体粪污日产生量(立方米/天·头、只、羽)×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只、羽),发酵周期按不同工艺处理时间确定。

液体粪污发酵设施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液体粪污日产生量(立方米/天·头、只、羽)×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只、羽),敞口液体粪污发酵设施推荐贮存周期最少在180天以上,密闭液体粪污发酵设施推荐贮存周期最少在90天以上。

(三)畜禽养殖场须建设雨污分流设施,污水宜采用暗沟或管道输送至污水存储地。

(四)畜禽养殖场干清粪或固液分离后的固体粪便可采用堆肥、沤肥、生产垫料等方式进行处理利用。固体粪便堆肥(生产垫料)宜采用条垛式、槽式、发酵仓、强制通风静态垛等好氧工艺或其他适用技术,同时配套必要的混合、输送、搅拌、供氧等设施设备。

(五)液体或全量粪污通过氧化塘、沉淀池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氧化塘、贮存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日粪污产生量(m3)×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

(六)液体或全量粪污采用异位发酵床工艺处理的,发酵床建设容积一般不小于0.2(生猪)、0.0033(肉鸡)、0.0067(蛋鸡)或0.013(鸭)(立方米/头、羽)×设计存栏量(头、羽),并配套供氧、除臭和翻抛等设施设备。

(七)液体或全量粪污采用完全混合式厌氧反应器(CSTR)、上流式厌氧污泥床反应器(UASB)等处理的,配套调节池、厌氧发酵罐、固液分离机、贮气设施、沼渣沼液储存池等设施设备,相关建设要求依据NY/T1220执行。利用沼气发电或提纯生物天然气的,根据需要配套沼气发电和沼气提纯等设施设备。

(八)畜禽养殖场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畜禽养殖行业》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九)畜禽养殖场应当对恶臭物质使用除臭工艺(生物除臭液喷雾、微生物除臭剂、生物喷淋塔等)净化恶臭物质。

第四章 生产管理

第六条  畜禽养殖者是养殖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养殖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畜禽养殖者同时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畜禽养殖技术标准进行饲养,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畜禽进场检疫和日常防疫消毒,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建立免疫档案,配合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做好畜禽疫病检测检验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工作。

第八条  发生畜禽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者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畜禽养殖者应当服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的防治措施,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

第九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因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死亡或者扑杀的染疫畜禽,应当第一时间联系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并送交指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禁止销售、加工或者随意抛弃病死畜禽。

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确保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针对不同养殖规模、畜种和情况,应用科学合理、经济有效的畜禽粪污处理方式。在源头减量方面,鼓励采用干清粪、自动控制喷淋、防溢漏饮水、微生物菌剂利用等技术,控制养殖污水产生量,提高动物饲料转化率;在过程控制方面,完善雨污分流设施,采用覆土、覆膜、覆盖稻草或锯末等方式,做好畜禽粪污物理隔绝,鼓励采用异味除臭、干湿分离、固液分离等技术,实现粪污全量收集、减少臭气排放;在末端利用方面,鼓励采用全量收集后的肥料化、能源化、基质化利用等技术,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10),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对配套土地不足的养殖场(户),鼓励委托具有粪污处理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与种植户签订粪污消纳协议。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严禁将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直接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排放。严禁过量施肥、灌溉。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饲养合同猪的,应当在履行放养合同过程中坚持做好粪污无害化、资源化利用,不得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对于屡次偷排漏排或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养殖场,由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告知放养公司。放养公司应积极承担生态保护社会责任,监督、约束养殖场规范养殖,有权拒绝向屡次偷排漏排或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养殖场投放生猪。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畜禽养殖环评制度,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需编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范围: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环境影响报告书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要求,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2.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范围:年出栏生猪大于500头小于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或者生猪存栏量小于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由养殖单位网上自行获得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要制定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内容包括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台账应当载明粪肥施用时间、数量、去向或外销记录等内容并定期对台账进行动态更新,确保畜禽粪污去向可追溯。鼓励畜禽养殖户和散户逐步建立或完善养殖粪污转运登记台账。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机械购置补贴制度。对购买列入国家、省、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机械产品的,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安排补贴资金,予以重点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由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确认后出具养殖证明,养殖场(户)携证明去属地供电所申请并办理相关农业用电手续。供电所定期排查,禁止以农用电标准从事其他行业。

第十五条  鼓励各镇区街道政府在养殖集中区域规划建设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同时,视畜禽粪污一体化运转情况,适当增加处理建设数量。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建设完善畜禽粪污等农业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三级网络体系。坚持“以地定畜,畜地平衡”原则,鼓励养殖场户流转与养殖规模相适合的消纳粪污土地,就近就地消纳;对无法流转足量配套土地的养殖场户,鼓励与种植主体或社会化服务组织对接,签订供肥或委托处置协议;鼓励养殖场(户)建立合作互助处理中心,发展粪污收集专业化服务组织。通过建设处理场地、配备粪污运输车辆、人员,将养殖场(户)产生的畜禽粪污全量收集,就近运往集中处理中心,彻底杜绝养殖场粪污外排。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建立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体系,逐步培育支撑农牧循环的新产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用地管理机制。畜禽养殖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鼓励畜禽养殖者利用荒山、荒滩、荒地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地从事畜禽养殖活动。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发展畜禽养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关闭、搬迁或者不再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应当采取整治措施,对其进行复垦治理,改善环境,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

第十七条  建立审批备案机制。拟新建、改(扩)建养殖场

的,要符合《海阳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海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布局规划调整方案》和《海阳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严守“三线一单”分区管理要求,在土地承载力超载区域,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规模。严禁占用国土空间规划中已规划项目、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水源保护地、城市规划“五线”、林地(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范围内)。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以村、镇为单位对土地和水体承载力进行评估,周边出现黑臭水体区域,超过承载力的区域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需及时限制养殖行业发展。

严禁在禁养区内养殖。禁养区范围: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调水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包括东村河饮用水源地、留格河饮用水源地、里店水库饮用水源地、望海水库饮用水源地、富水河饮用水源地、盘石水库饮用水源地、南台水库饮用水源地的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全部区域;招虎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的全部区域;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已经建成的,由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办事处)报请市人民政府依法限期关闭或者搬迁。在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对已有的场区,要进行限期治理、改造升级,实现环保排放控制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或经治理、改造仍达不到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

第十八条  建立排查巡查机制。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要全面掌握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情况,建立完整的养殖台账及问题清单台账,加大整改力度,实行销号管理。对于已配建粪污处理设施的规模养殖场及整改到位的畜禽养殖专业户,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每月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格规范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户)备案登记,从源头上防止污染源产生。

第十九条  建立受理举报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畜禽养殖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监督。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台账,认真整改,并定期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

第二十条  建立负面清单机制。将存在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养殖场(户)纳入负面清单,并加强日常监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各相关部门单位将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责任不力、工作中推诿扯皮、视而不见、失职失责等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监委严肃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多次反映合理合规诉求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的,对涉及到的职能部门、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相关养殖场(户)或个人,相关职能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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