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发〔2024〕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和省市驻武有关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武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和《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23〕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城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为建设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筹集的,用于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城市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供热、供气、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计入开发建设成本。
第三条 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定的建筑面积征收,城市中心城区征收标准为221元/平方米。其中,工业项目(生产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不含配建的办公、宿舍等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征收标准为30元/平方米;仓储项目(仓储用房,不含配建的办公、宿舍等建设项目)征收标准为120元/平方米;城镇镇区征收标准为55元/平方米,其中工业项目(生产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不含配建的办公、宿舍等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征收标准为30元/平方米。
第五条 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一)行政审批部门应将审定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开具《武城县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每季度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汇总情况报送财政部门。
(二)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武城县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程序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房产开发类项目可在施工前确定缴费面积,在申请商品房预售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符合缴纳条件的非房产开发类项目在施工许可证发放前一次性足额缴纳。
(三)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驻武城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征收时向缴款人开具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并将建设项目缴费及减免情况于每月月度终了后5日内抄送行政审批部门、财政部门。
第六条 对于竣工规划验收不合格、实际建设面积大于规划许可面积的建设项目,经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认定需补办手续且经法定程序批准允许补办的,按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政策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于经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的项目,依法可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政策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已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实际不符合减免政策范围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后实际情况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或财政部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均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各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减免范围和时限,不得以任何形式变更执行。
涉及减免政策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相关依据文件、项目可研批复、土地使用证,由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管理部门协助认定,具体减免政策规定详见附件。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任何单位不得再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名义向用户收取供水、供热、供气等相关配套费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供水、供热、供气等相关配套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工程)开发建设成本。
第三章 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则,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实行财政项目管理制度,作为政府投资资本性支出,按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专业经营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管理责任。
第十条 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供热、供气、供水等管网建设工程支出。
(一)供热、供气、供水专业经营单位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于每年10月份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年度管网建设工程计划(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各专业经营单位资金需求,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在规定时限内向财政部门提报预算申请。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
(二)预算执行中专业经营单位申请拨款时,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请。施工前申请资金的提供建设合同、施工协议、建设计划、工程预算等相关建设资料;竣工后申请资金的需提供竣工验收和决算报告等资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结算评审,根据评审结果,财政部门结合配套费资金入库情况及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按照《武城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有关制度和程序,在年度预算额度内安排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政策制定和预算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催缴、减免等事项,减免政策项目涉及属地管理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其协助认定。征收部门应严格落实征管职责和规定,不得随意委托其他单位和组织代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也不得将专营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中的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和纠正,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对城镇镇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停、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领证时的政策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费的使用按照原办法执行。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武城县中心城区与镇区具体范围根据武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办发〔2018〕16号)、《武城县城市基础设施专项配套费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武建财发〔2019〕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