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港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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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港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字〔2024〕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空港经济开发区管委,区政府各部 门, 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市属驻东港各单位:

《东港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 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港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农业部《关于进一 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原 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 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财政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 其所属经营主体,村民委员会参照执行。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 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审批、审 核、记账出纳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 印鉴分别保管。非财务人员不得经手资金收支。

第四条 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除土地补偿费等专项资金需要开设专门  账户外,不得私自开设其他专用账户或临时账户等。

第五条 取消备用金,实行非现金结算。隶属于农村集体的所有资金收入通过银社通转账实时到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 结算账户。

严格执行资金使用申报审核制度。支出资金通过银行或银社 通系统转账。支出凭证必须合法,报销手续必须合规。往来结算 按照规定使用东港区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管理平台开具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票据,支出一律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的 正规票据。

第六条 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货币资金进行盘存。加强对大额资金流向的监控,严禁 资金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白条抵库等现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截留、平调、侵占和挪用村集体资金。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七条 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开展定期清查。对隶属于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 实行动态管理。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 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费以及承包、租赁期限和收缴情 况等。每年年底前,必须对各类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 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条 资产购置。购置固定资产,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研究,购置大额资产还需提交成员代表大会研究通过,形成 会议决议,经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镇街道负责同志分级审核把 关后按规定购置。

第九条 资产运营。资产的承包、租赁、转让等,都必须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拿出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经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镇街道负责同志分级审核把关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 资产招标。资产承包或租赁,必须履行招标程序, 成交后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备案。承包或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年限。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集体 资产评估:

(一)集体资产对外投资、承包、租赁;

(二)集体资产对外出售、转让;

(三)因经营需要参股、联营、合作、合伙;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撤销、合并;

(五)其他有必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况。

评估前必须充分征求成员意见,评估结果应经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在财务公开栏公示。资产评 估需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十二条 资产核算。固定资产须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提交 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形成会议决议,经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镇街 道负责同志分级审核把关。固定资产折旧、变卖和报废的残值收 入应及时入账。

第四章 工程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应遵循“量 力而行、事前预算、 民主决定、镇级审核”的原则, 由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制定工程项目预算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 过,经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镇街道负责同志分级审核把关后方 可实施。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投资项目须组织招投标,项目建设必须 有预算、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时应指派专人全程参与监督。 变更工程时,须按规定履行相关民主程序,经镇街道农经管理部 门、镇街道负责同志分级审核把关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须根据合同、竣工决算书和 验收报告等资料审核拨款,凭正式发票入账。

第五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十七条 健全债权债务管理台账。每年必须开展债权债务 清查,按发生的时间、事由、金额等情况分类登记,并将清查情 况向全体成员公开。对于账龄过长,符合核销条件的债权债务, 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核销。对历年来形成的村级债权,应积极组织 力量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催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严格把控新增债务。确需举债的,必须由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拿出具体方案,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 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形成会议决议,经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镇街道负责同志分级审核把关。未经审核,不得随意举债。否则按 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发放干部报酬、福利 及其他非生产性开支,严禁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是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部 门。各镇街道应配备专人,加强各类合同审核、监管、鉴证等工 作。

第二十一条 对各类合同的签订,合同条款必须完备。应严 格落实“三必须、三公开”规定,即:必须进行民主决策、必须签 订规范合同、必须报镇街道备案;公开招投标、公开合同文本、 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辖区内集体资产资源、 各类经济合同信息全部如实录入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确 保能够实时查询、实时监督合同履约情况。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按照要求及时做好 会计档案整理工作,档案资料按会计年度分类整理,按规定格式 立卷。

第二十四条 档案调阅。查阅档案资料,除另有规定外,必 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签批,并注 明查阅范围和利用目的。调阅档案资料只限批准的内容范围。

第二十五条 档案保管。配备必要的会计档案保管设备,制 定完善的会计档案制度,做到职责明确、专人负责。会计档案原 则上长期保管,不得散失、毁损。

第八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由各镇街道组织考 聘。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监 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等不得担任或兼任会 计和出纳。

第二十七条 保障会计报酬及劳保待遇。原则上报酬标准不 得低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的 85%,应根据法律规定妥 善解决养老保险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村(居)“两委”干部 养老保险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加大对会计人员、农经 人员等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力度,培训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设立监事会,根据 法律赋予的内部监督职权,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并在每月规定时 间内对上月所有收支事项及其他重大经济事项进行民主理财。

第三十条  各镇街道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行日常财务审 计、专项审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 任审计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每月的主题党日公开晒 账,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月15日前据实逐 项逐笔公布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对重大经济事项实行即时公开。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3日起施行。

      

      附件:1、东港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收支管理制度

                2、东港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3、东港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4、东港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制度

                5、东港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6、东港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与财务公开制度

                7、东港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制度


附件 1:


东港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收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支出管理,现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强化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投资 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 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除土地补偿费等专项资金需要开设专门账 户外,不得私自开设其他账户。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切资 金收支均在该结算账户内运行。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 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插手资金收支。

第六条 所有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收入,通过银 行转账结算,不得收取现金。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办公经费报支、债务偿还、工 程款支付、成员各项补贴补偿款发放、用工结算、干部报酬发放 及其他项目支出等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使用现金。

第八条 确实不便转账结算的日常支出及其他财务报销事项, 必须全部使用村务卡结算。村务卡一律不得用于个人消费。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私设 “小金库” 、搞账外账,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白条抵库等现 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私分、挪用或者拖欠收入 款项。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必须每月同开户银行对 账,核对银行存款是否一致。各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负责全程监 管村集体账户资金往来。

第十一条 一切财务开支事项严格审批权限。 日常发生的各 项支出按流程会签和分级审批,单笔费用会签和分级审批的权限 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第十二条 所有支出严格实行签字盖章,支出一律实行银行 转账,点对点支付。

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使用用 途,由经办人签字,会计人员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 人签批,提交支付申请,经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审核把关后按照 支付流程直达对方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对未经审批或签字手续不全的各类支出凭证,不 得支付。否则, 由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严禁白条单据入账、顶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 有入账单据必须交监事会集体审核,并加盖专用章,经镇街道农 经管理部门审计加盖审计员专用章方可入账。

第十五条 对于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和镇街道农经管 理部门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不得入账。否则,由相关责任人 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各项非生产性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坚持量入为出、以收定支、限额使用的原则, 重大支出事项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街 道农经管理部门、镇街道负责同志分级审核把关后方可实施。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报酬及奖金补助:严格按照镇 街道核定的职数配备干部,其报酬不得突破镇街道综合考核审批 总额,不得擅自多计、多报或多补。其他管理人员报酬批复按照 镇街道批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报酬标准,经成员代表 大会通过后,报镇街道组织办审核。年度综合考核、突击性工作 考评等奖金必须依据上级批文发放,不得超支。

(二)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电话费、水电费、打 印费、制作费、账册费等方面的开支。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严 禁铺张浪费。取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电话补助,办公电话费用实 报实销。

(三)会务费支出:召集会议原则上不支付相关补贴,确需 支付的凭实际参加活动人员签字表及相关材料履行报批手续。

(四)差旅费支出:取消公务用车,因公出差人员差旅费参 照 日照市东港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超支部分由个人 承担。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按程序报批,未经同意的,出差费用由 个人承担。严控车辆租用,不得擅自租用车辆,严禁私事用车公款列支。除重大突发事件、突击性任务、维稳等特殊情况外,不 得擅自租用车辆。

(五)集体用工:按照预算管理、定额控制、限时结报、细 化核算的总体要求,强化用工管理。用工支出必须一事一报,一 项目一结。严格实行派工单制度,派工单要注明派工人、出工人、 用工事由、工时及工价,派工批准人。每次用工结算,由出工人 核实确认签字,且派工单上要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 人,监事会签章,全部打卡到人(户)。对于多事项合并列支, 无用工明细的支出,拒绝列支入账。严禁以年度为单位结算用工 支出事项。

(六)福利支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成后,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给予成员的福利待遇以股红形式货币化支付,取消一切 实物形式福利待遇和以其他名义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福利待遇。股红发放实行量入为出,严禁当年无收益发放股红。 股红分配方案须按照程序召开会议通过后,向镇街道申请,经镇 街道农经管理部门、镇街道负责同志分级审核把关。否则一律不 予发放。

(七)学习考察支出:凡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及外出学 习,其培训费用及学习费用按相关部门的通知执行,自行组织外 出考察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决定,经镇街道农经管理 部门、镇街道负责同志分级审核把关,方可列支相关费用。培训 及外出考察单据入账时,需将通知、外出学习考察审批单一并入 账,严禁借参观考察名义、公务出差之机组织公款旅游。

(八)集体资金借款支出:资金原则上不得出借,确需发生 出借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 通过,经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镇街道负责同志分级审核把关, 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出借资金的,应签订书面协议, 约定资金出借收益率。原则上由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单位或个人 担保,确保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借款本金和收益。

(九)捐款赞助费支出等:杜绝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乱收 费、乱集资、乱摊派,凡国家明文取消的收费项目,有权拒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以公款报销“儿童节”“教师节”“爱警日” 、 各类商业保险等费用;严禁擅自以捐款、赞助等名义向外捐款、 捐物。

(十)招待费:严格执行村级行政事务“零招待”制度;不得 用公款吃喝招待、娱乐消费、违规发放各类津补贴;不得用公款 购买礼品、礼卡等用于走访送礼。


附件 2:


东港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管理,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范围: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 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 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 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 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 设施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社会捐 赠等形成的资产;

(五)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

农业设施等固定资产应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台账应明确资产的名 称、类别、数量、单位、金额、状态、保管人等,并及时记录增 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以及收缴 情况等。 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按照程序进行核销。

第四条 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山、 荒滩、水面等集体资源要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 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 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 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 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 应重点记录。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 农业设施等固定资产应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的按 同类资产的市场价计入其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应查明原因,按 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其原值剔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 保险公司赔款之后,作其他支出处理。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实行专人、专职管理。 应当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配备保管员,明确保管员职责, 保管员与会计人员至少每半年核对一次,年末集中清查核对,核 实存量的同时,重点对各类资产资源的租赁发包情况与相关合同 进行核对,保证承包金、租金等收缴足额入账,做到账实相符、 账款相符。

第七条 资产资源评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对外投资、 承包、租赁,对外出售、出让,或因经营需要与企业或个人参股、 联营、合作、合伙和因村集体建制撤销、合并时,必须进行集体资产资源评估。资产资源评估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评 估前必须充分征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评估结果要经成员大 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第八条 交易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营性资产、 未承包到户的耕地和“四荒”地及养殖水面使用权、统一组织的土 地经营权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海域使用权、农业生 产设施设备和农村小型设施使用权等的承包、租赁、入股、出让 时,应制定具体的方案,明确资产、资源的名称、数量、用途、 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和价格、起止日期等。

第九条 交易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租赁发包实 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前拟订招标方案召开相关会议通过并进行 公示。公示无异议按照程序将相关会议决议记录、决议公示、招 投标方案等资料报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镇街道负责同志分级审 核把关后,由镇街道负责统一组织招投标,招投标结果应及时公 开。交易成交后,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各镇街道农经管理部 门负责审核把关备案。

第十条 承租期限。承包或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年限。 经营性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土地承包期限最长不 得超过二轮延包最后期限。

第十一条 收益收取。应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和出让金等按 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转入村集体账户,纳入村账内核算。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有的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以名义金额计价的固定资产除外。生产经营用、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净残值。采用年限平均法,计 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机器、机械和其 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为5年;电子设备为3年。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 增值。


附件 3:


东港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监督 管理,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工程质量和项目绩效, 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遵循“量力而行、事前预算、民主决 定、镇级审核”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公示无异议报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镇街 道负责同志分级审核把关后方可按规定实施。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 审批手续的,应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 预算额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须由镇街道组织招标。 10万元以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招标,镇街道组织专人  现场监督。一宗工程须一次性招标完成,禁止拆分招标。招标结  果应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五条 禁止任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私自指定工程建 设承包商或强行承接工程。严禁编造虚假项目,套取、骗取各级 财政资金和村(社区)集体资金。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均不得 参与本村建设工程和项目投标、承包。

需要回避的近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应对合同 进行审核并备案。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合同条款和工程设计实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工程勘察、 设计文本。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工前,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 会议研究成立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小组(3-5名成员) ,小组 成员原则上由老党员、老干部及监事会成员组成。负责对施工材 料、施工质量、工程变更、工程进度、价款支付等内容进行监督。 根据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填写《施工现场监督记录单》并作 为工程款支付依据。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 理,项目监督管理小组按照工程进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做好 相关记录,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采用“一事一报告”制度, 由 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就一个变更事项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报告,单次变更超过1万元或合同价20% 的,须召开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报镇街道审核把关后方可继续实 施。变更金额达到法定招投标范围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如确需变更项目与原项目不可分割,经镇街道相关部门、镇街道负责同志分级审核把关后可直接发包由原施工单位施工。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所在村 初验合格后向镇街道提出验收申请,镇街道应及时组织人员或委 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组成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组,按照工程建设项 目的预算、合同、图纸、变更等相关要求和文件进行验收,并向 群众公开验收结果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投资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 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 定。竣工决算书应当于出具后15日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并及时备案。

第十四条 质量保证期期满后,镇街道应组织施工、项目监 督管理小组进行项目复验,复验合格后出具报告作为质量保证金 退还依据。

第十五条 工程款拨付必须按合同约定,通过中标人法定账 户转账结算支付,实际支付时必须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提供方案、 会议纪要、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现场监督 记录单、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审计报告或竣工决算书及正式发票 等相应资料。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决算前,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项目合同 价的70% ,实际完成总工程量少于合同量时,支付不得超过实际 完成工程量的70% 。竣工决算后必须保留3%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

第十七条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在支付 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前须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程序履行工程建设审批手续;

(二)是否存在应招标(邀请招投标、公开招投标)而未招 标或应公开招标而未实行的情况;

(三)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否合格;

(四)工程变更是否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

(五)是否经预算审核、决算审核(审计);

(六)是否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正规发票;

(七)是否存在材料款发票冲抵工程款的情况;

(八)合同是否备案,其他相关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九)是否存在使用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工程款的情况;

(十)是否存在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后,应按照规 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加强农村资产管理。


附件 4:


东港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规范化、制度化 管理,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合同类型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农村土地承(发) 包,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租赁、转让,建设用地出租,工程建 设、对外投资等经营性活动中需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

第三条 工程建设类(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除外)、所属资产资源对外出租、转让、流转类等项目,应组织 公开实施,保证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签订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严禁口头合同。合 同的内容应由订立合同的双方本着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约定, 做到要素齐全,文字表述清楚。

第五条 在签订合同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履行民主  决策程序,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按规范的合同文本要求草拟合同; 就合同条款召开相关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合同签订方经  平等协商,约定对合同主体、标的、价款、期限、双方权利义务、 履行方式、生效条件、违约责任、纠纷处理等合同要件的真实性  负责,法律顾问把关审核;依据法律顾问审核通过的合同文本依  法依规签订合同。合同应经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把关备案。

第六条 合同未签订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承包(承受) 方作出任何承诺,承包(承受)方不得先行投资和开工。

第七条 合同签订期限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经营 权流转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租赁合同租 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八条 依法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在合同期限 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因变更、解除合同使一 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不得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承办人 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九条 合同签订结果应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告。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合同至少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报送镇街道农 经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第十条 建立合同管理台账,会计人员将所有经济承包合同 信息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逐项登记,并及时登记合同的变 更和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做好合同的 履行工作,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收取收益,年度终了对各类合同履 行情况向全体成员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审核各合同 履行情况,督促及时收取到期的收益。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合同专管员收到合同后,按合同类别分类、编号,符合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签订合同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当事 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签订各业经济合同时必须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公 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认真做好印章使用管理工作,防止出现 滥用公章私自签订合同现象的发生。

第十六条 因合同发生纠纷,合同中如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或通过司法途径 依法主张权利。


附件 5:


东港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管理,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包括个人和农户欠款,外单 位欠款及其他应收未收款项等。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擅自借款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抵押。除正常结算形成的债权外, 不得新增应收款项。谁借出谁负责。

第四条 对历年来形成的村级债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 极组织力量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催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对于少数逾期不付款的单位、个人,在多次催收无效的情况 下,应当通过司法途径依法主张权利。

第五条 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需投资的, 应召集会议集体研究拿出具体投资方案,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 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报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镇街道负 责同志分级审核把关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包括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个人和农户、单位借款及其他应付未付款等。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以集体名义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擅自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不得借款发放干部报酬、成员福利及其他非生产性开支。因发展集体经济且有可 靠归还来源确需举债的,必须写出专题报告,提交成员大会或成 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报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镇 街道负责同志分级审核把关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和程序擅自举债的,按照“谁经手、谁负 责”的原则, 由批准人、经办人负责偿还所借债务及其利息,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入账核算。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期组织开展债权债务清查, 以 会计账目为依据,坚持账内清查与账外调查相结合,债权人和债 务人相互核对账目相结合,对债权债务数量、时限、种类、责任 人等进行清理。清理结果要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上公布, 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建立债权债务管理台账,按来源和用途及债权债务 发生的时间、事由、金额、经办人、证明人等情况逐笔登记台账, 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对一些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无法支付的债务, 必须认真核实、查明原因,对符合核销条件的,必须履行民主程 序,按照规定的报批核销手续予以核销,不得由经办人或会计人 员擅自核销。对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由责任人 全部或部分赔偿。核销后的呆账、坏账又收回的,应及时全额入 账。

第十二条 民间借贷利率,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债权债务的管理监督,定期检查、分析债权债务以及增减  变化原因,对数额较大的债权债务应组织有关人员实行跟踪管理, 督促及时清收,杜绝呆账、死账等不良债权的发生。


附件 6:


东港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与财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完善民 主理财管理工作,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监事会组织机构,强 化工作措施,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监事会成员由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成员设 置依据成员人数和理财工作量确定,一般为3至5人。每届任期与 理事会相同,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会 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行使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代  表大会决定、监督检查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审核监督本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等内部监督职权,依规履行民主理财职责, 加强对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工作的监督。全程参与制定财务  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原始凭证,查阅有关财务账目及  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  查和监督,解答群众的疑问;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公开中  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监事会按月进行理财,理财结束后,监事长将理财 内容逐笔逐项记录在《民主理财记录簿》上,监事会成员在记录 簿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凡法律法规  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以及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都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其财务  活动情况、有关账目,按规定的公开时间、内容、形式进行逐项  逐笔公开,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 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 配等公开事项应当进行逐项逐笔公开;对于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 分配情况、集体资产资源租赁发包、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 情况;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合同履约情况、“ 一事一 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等公开事项应当专项公开。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 得以过于笼统的科目公开或者选择性公开。财务公开前,应当由 监事会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财务公开资料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监事长和主管会 计签字后报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按时公开,并报镇街 道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形式,应坚持方便实用、 因地制宜的原则,统一公开格式,采取群众便于接受的方式多渠 道进行。在方便成员阅览的地方设置固定的公开栏公示墙进行财 务公开,将财务公开信息推送到“灯塔-东港先锋”平台和“e阳光平 台”进行公开。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每月5 日的主题党日公开晒账,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每月公开一 次,每月15日前公布上一个月的所有经济活动情况。对于多数成 员或监事会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利益的征用土地、宅基地审批、救灾救济款 物发放、各类惠农补贴发放、公益事业建设、资产资源变动等重 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第十条 监事会应当接受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监事会成员监督 不力、怠于履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按规定程序予以罢免。

第十一条 对于财务公开不及时、 内容不全面、弄虚作假, 或者不实行财务公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由区农经管理部门 和镇(街道)党委或政府提出批评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 正的,根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财务公开档案管理,及时搜集、整理财务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


附件 7:


东港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的对象为各镇街道行政区域 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经营主体。

第三条 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有效及执行情况;会计凭证、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资产、负债、损益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各种承包费、租金、土 地征用补偿费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收取使用情况; “ 一事一议”筹资的预、决算及管理使用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条 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各镇街道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审计人员,对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及所属经营主体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农村集体经济审 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 能力,审计人员持证上岗。审计工作实行审计结果终身负责制。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审查凭证、 账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 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审计纪律和审计回避 制度。

第六条 被审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对  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及相关文件资料的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隐瞒事实真相,不得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  员。

第七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有权要求被审计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提供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财务报告及有关资料; 有权检查被审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 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和资产;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 单位的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 料及证明材料;有权制止损害集体经济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 为。

第八条 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月度财务收支审计制度。每 月 5 日后对上月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审查各项财务收支活动 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查明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结算 账户,支出是否合规,有无被侵占、挪用,非生产性开支是否严 格控制,有无挥霍浪费;当月票据是否全部入账,是否存在白条 抵库等。审核合格的单据由审计人员加盖带有审计人员姓名、编 号的审计章。

第九条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情况审计。审查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账 款、账务、账表是否相符,资产、资源租赁发包是否严格履行民主程序,是否开展招投标;承包合同的签订情况、履约情况,是 否按照合同及时缴纳承包费或租金,有无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资产 资源的损失和浪费。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情况审计。审查债权债 务增减变化及拖欠占用情况,重点审查有无借款举债用于违背政 策规定的非生产性支出,是否违规新增债务,有无存在盲目举债、 借款利息是否超标,有无将集体资金擅自借给个人、企业或外单 位,有无擅自为个人、企业或外单位提供担保或抵押等。

第十一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 责人即将离任或任期届满前,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与财政等部门 联合开展审计。侧重审查任期内经济责任目标完成、财经法纪执 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处理等事项,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 础上,提出处理建议或审计决定。

第十二条 重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重点事项的审计。对于 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 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开展专项 审计,必要时,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每次审计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审计报告及时向 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报告,审计结果应向集体经 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审计报告在报送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被审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审 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处理。在审计中查出有关人员侵占集体资产、铺张浪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及时责令责任人如数退赔;涉及 国家工作人员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违纪,需要 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审计档案。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 加强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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